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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的主要内容考点易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公司型和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职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股权投资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政府管理的主要内容考点易

1.政府管理的主体

中国证监会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公司型和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职责。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规范工作。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活动承担相应监管职责。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税收政策管理。

◎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方国资委分别负责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法律依据是《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要求

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坚持专业化运作原则。

股权投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股权投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违反国家宏观政策或者产业政策;违规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投资或者活动。

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不得投资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股票

◎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身份标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的公司,名称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专业化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股权投资基金无关的业务。

注册资本,新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注册时实缴的注册资本应能覆盖公司一定期间内的合理运营成本。

办公场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具备所需的固定营业场所、满足运营需要的设施。

高管及从业人员要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具有与业务相匹配的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不得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且不存在正在被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内部治理结构,管理人应指定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专职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

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关联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管理。

◎对登记备案的要求

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不设行政审批。

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采取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不构成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和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是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单只基金的投资人数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人数不超过50人。

股份有限公司型和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人数不超过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

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③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和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穿透核查的基本要求,是指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以下主体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①符合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和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资金募集的原则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自行宣传推介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委托有资质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其管理的基金(统一制作宣传材料)。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在宣传推介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投资金额的建议或者便利;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口头或者通过签订回购协议、承诺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或者预测收益率;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夸大宣传、片面宣传股权投资基金,违规使用安全、承诺、保险、避险、有保证、高收益、无风险、本金无忧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没有风险的陈述;诋毁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者推荐性文字;向投资者宣传的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与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向不符;未充分披露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各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委托投资顾问等情况。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股权投资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无论是自行销售还是委托销售机构销售股权投资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股权投资基金时,应当核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信息,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基金合同已生效一段时间,如6个月以上;应登载完整的业绩记录;如基金存续期间较长,可登载近几年的完整、连续业绩,如近5年完整的业绩记录。

◎投资运作中的禁止行为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www.xing528.com)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谋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或者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的交易,或者在不同股权投资基金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未针对每只股权投资基金设置独立账户,或者开展借新还旧、期限错配等业务。

进行商业贿赂。

将账户出借给第三方进行交易,或者违反账户实名制的规定,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

直接或间接参与场外配资活动或者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服务或便利。

外接未经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认证的其他交易系统,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端口服务便利。

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投资交易指令。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3.对信息披露的行政监管

◎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信息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期间,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基金资产等信息。

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期间,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对外投资情况、基金财务情况、项目运营和风险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费用支出情况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发生如下重大事项变更,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披露:

①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

②股权投资基金发生触及基金止损线或者预警线、管理费率或者托管费率变更、清盘或者清算、重大关联交易、提取业绩报酬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

4.对服务机构的行政监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注意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委托服务事项的转包或变相转包,保障基金财产独立。

◎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股权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支付机构或者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顾问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投资顾问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泄露委托人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利用投资顾问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为本机构、特定客户或者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以投资顾问机构从业人员个人名义收取投资顾问费用。

5.跨境股权投资基金的政府管理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至少拥有1个“必备投资者”。“必备投资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在申请前3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3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此处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此处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进行处罚。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

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向境内目标公司的投资,外国投资者投资有关领域,不涉及国家特别管理措施的,实施非行政审批的备案管理。

境内股权投资基金向境外目标公司的投资。

一鸣证书教研组考点分析:

理解行政监管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要求,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登记备案的要求,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对资金募集的要求,对投资运作的要求,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对服务机构的要求,对跨境股权投资基金的要求。考试重点是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人数、类型,募集原则,投资禁止行为,信息披露报送的内容。

【典型例题35】

单选:某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有180位投资者,不应再接受(  )作为投资者。

A.合伙人数量为30人的未备案的有限合伙型基金

B.股东人数为8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C.股东人数为1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D.10位个人投资者

【答案】A

【解析】对于信托(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A选项合伙人数量为30人,再加上题干里面的180位,超过200人,不应成为投资者,所以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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