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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利息收入的处理及应对技巧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利息收入的核算利息收入通过“投资收益”、“财务费用”、“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核算。“应收利息”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享受免税优惠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利息收入的处理及应对技巧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利息收入的核算

利息收入通过“投资收益”、“财务费用”、“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核算。取得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财务费用”等科目。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的利息收入通过“利息收入”、“应收利息”、“财务费用”等科目核算。其中,“应收利息”、“财务费用”等科目是纳税检查的重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指出,“应收利息”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应收利息”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而“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有些企业不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科目,当收到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账户的贷方,直接冲减当期的财务费用;对于企业购买债券或收回欠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在“投资收益”中找到相关数据。

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债券投资,其持有收益的大小与持有时间长短有直接关系。对于在短期(1年之内)投资存续期内的利息收入,不必按期预计本期已实现的投资收益,只有到投资转让或到期兑付时才作为投资收益的实现,计入当期经营成果作为应税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债券投资则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同时结合简化核算手续的原则,按年计算应计利息,计入当年“投资收益”账户,核算应税收入。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平时应当注意划分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因为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属于免税收入,而债权性投资收益(利息)却没有免税的规定。

(二)利息收入的检查及应对的要点

利息收入是企业的非常规收入项目,目前企业对利息的会计核算也十分不规范,多数企业没有设置“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科目,而是在收到利息时直接冲减“财务费用”,部分企业就将利息收入在体外循环,作为自己的“小金库”。因此,对利息收入的涉税检查及应对处理存在一定的难度,这里就检查要点作一下简要提示:

(1)分析企业银行存款账户,结合银行开户情况及银行对账单、利息结算单,审核企业在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确认。(www.xing528.com)

(2)分析与利息收入有关的业务合同,因为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作为收取利息方据此确认纳税义务实现的时间。

(3)注意“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账户借方发生额,对纳税人收回的挂账时间较长的往来账项以及至年底未收回的资金,应调阅相应合同协议,查看是否有利息约定,然后对照企业“财务费用”账户,检查企业是否对利息收入进行确认。

(4)注意对闲置资金的分析。利息收入是对应于企业的货币性资金的使用权的让渡,所以,确认利息收入是否存在问题时可以从有关企业是否存在闲置资金入手,比如上市公司上市募集的资金没有落实投资计划,转让财产获得资金,等等。

(5)注意是否正确核算利息收入,分析有关企业是否存在将已经收到的利息纳入“小金库”而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如果利息收入与公司销售业务存在直接的联系(如向购货方收取的因延期支付购货款而加收的利息等),还要看其是否缴纳相关的流转税。

(6)享受免税优惠的处理。享受免税优惠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实行净价交易后,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至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至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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