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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多噶学派与罗马帝国早期批评者的比较视角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罗马帝国早期最为著名的批评者大多与斯多噶学派相联系。[48]韦纳业已声称将斯多噶主义者当作罗马的原始官僚主义者,因为他们轻视个人崇拜而看重法律制度规则的约束。在班固看来,国家暴力的起源时代,圣王须充分利用法律和刑罚而不是美德和模范行为来确保秩序。[58]安米亚努斯并没有质疑刑罚的必要性或统治者保护自己的福祉免受威胁的权利。

斯多噶学派与罗马帝国早期批评者的比较视角

罗马帝国早期最为著名的批评者大多与斯多噶学派(Stoic school)相联系。当尼禄(Nero)试图转而复兴叛国罪以作为惩罚冒犯者的方式,斯多噶主义者特拉塞亚(Thrasea)反对死刑,其论据不在于追求宽大处理,而是为了捍卫合法性。皇帝的动机似乎在于为自己获得威信;关于特拉塞亚的抵制,鲍曼写道:“宽恕已经成为朱利亚克劳狄王朝世袭君主制的特权,特拉塞亚同时也反对这个理念。对那些原则上不喜欢这类统治者的斯多噶主义者而言,法律是反对暴政一个屏障。”[48]韦纳(Veyne)业已声称将斯多噶主义者当作罗马的原始官僚主义者,因为他们轻视个人崇拜而看重法律制度规则的约束。[49]不过,有时候虽然与斯多噶学派有关的个别人挑战皇权,但与汉代官僚不同,他们的权力往往是个人性而不是制度性的,并且他们更倾向于共和价值而非为了维系帝国的安全。

就在此后,当官僚制开始发展,公元4世纪罗马历史学家安米亚努斯·马尔塞里努斯(Ammianus Marcellinus)笔下出现了一个看似与张释之对峙文帝相同的实例。当因患中风而广为人知的瓦伦提尼安一世(Valentinian I)皇帝认识到某些罗马议员使用巫术宗教可能有害他的位置时,他下令在其统治下所有这类行为都应被列为叛国罪进行严厉的惩罚。如安米亚努斯所述:“所有那些按照已经免除了审讯中酷刑使用的古代公正法律和前朝皇帝的决议的审判,如果需要,都应该复用刑讯。”[50]经过一系列的审判和处决,三名高级元老院成员对他们的统治者表达了愤怒:“刑罚不应该出离于与罪行相应的程度,并且元老院成员受到酷刑,这种程序既不合于传统,也有悖于法律。”瓦伦提尼安首先否认他曾发布此法令,并且抱怨这样的指控近乎诽谤。但是欧普拉可秀(Eupraxius)巧妙地反驳了他,而安米亚努斯报告说:“他的直率带来恐怖到无可比拟的残酷的法令的废除。”

正如哈里斯的评述,当这些人由于作为元老身份的特权获得了听众,令人厌恶的暴力的结束取决于检察官的勇气和机敏的口才。不过是元老而非官员明确地陈述了法律在他们诉求他们曾经在共和国时代享有的远离身体伤害的自由时的角色。[51]还有一次,当皇帝命令处死来自三镇的地方精英时,欧普拉可秀介入了:“显示更多的约束,殿下。这些在您的命令中要被当作罪犯行刑的人将荣幸地被基督徒视为烈士。”这些直接对抗安米亚努斯的故事,就像在汉代的历史中一样罕见,但有趣的是,欧普拉可秀的建议似乎更倾向于战略而非法律的考量。在几乎不容忍来自任何高级官员干扰的武帝继位以前,司法长官享有比在安米亚努斯时代的检察官更高的地位,而且在某些案件中更加依靠文学才华而非法律知识[52]由于狄奥多西治下东罗马官僚制的发展,检察官开始负责规范法律。[53]随着汉王朝的发展,一个职位的法律权力的监管变得更少。汉武帝实践了一套派遣特派员去惩罚的制度:“侍御史有绣衣直指,出讨奸猾,治大狱,武帝所制,不常置。”[54]这些专员有权运用军事法并携带象征他们具有生杀大权的斧钺——这个形象,与拥有帝国罗马裁判官陪同的随从也承担权威的标记相印证。(www.xing528.com)

秦汉时期的出土材料证明了历史学家关注的王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由于政府对依法管理帝国的重视。但是归根到底,如果仅从有限的优势来看,这些法典是显示政府如何在法律框架下执行更重的威胁,以及历史学家的叙述提供给我们的理想如何与现实相辉映的最好的图景。正如罗宾逊(O.F.Robinson)在她关于古代罗马刑事政策的研究中所指出的:“……我们的消息来源都太局限、太偏颇了。不过,也许这也有其积极的一面。我们有对特定的事件态度的印象……根据定义,我们记录在案的案例本身就是不寻常的,否则就不会被记录……他们不会描绘一种始终如一的图景,但它们由于所反映的对于其记录而言重要的东西而令人瞩目。”[55]甚至在专制统治者的逼视下工作的汉代历史学家,也不自觉地流露出对他们漠视法律和权力的态度。司马迁和他的父亲创作了一段关于秦亡和汉兴的叙述,但这些秦政权的失败政策历史叙述的功能之一应该是作为一种对试图追随秦制的汉皇帝的警告。司马迁由于质疑了他所供职王朝的合法性被武帝下令施以宫刑,有一段在监狱中的恐怖经历。一个在位供职之人与皇帝意见相左而罹受身体上的伤害,他对法律在此时徒为具文感到愤恨。他的《循吏传》中那些供职于武帝朝的官吏,都是具有良好道德行为的人,无论身处何位,他们都永远不会出问题;且在普通百姓中,法律和惩罚只会鼓励好讼之风的儒家信念。部分章节谴责严厉的法律适用,而另一些段落则承认官员面临一项艰巨的任务,即实施法律来使老百姓保持一致,并承认法律确实是必需的:“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56]大约两个世纪之后,汉朝经由一段政权空白期而得以幸存,大型土地豪族挑战权力中心,加之经济和社会分歧扩大,此时编纂成书的《汉书》依旧关注法律问题。而且,事实上班固(公元32—92年)还在其中添加了一篇有关法律从远古时代到他所处时代的发展历史的专论。但与时代相同步,这位后来的历史学家对严厉刑罚显示出比司马氏父子更宽容的态度,尽管他本人具有儒家倾向。在班固看来,国家暴力的起源时代,圣王须充分利用法律和刑罚而不是美德和模范行为来确保秩序。

在安米亚努斯·马尔塞里努斯生活的时代,有着比前汉更好的文献记录。作为一个来自安提阿城的希腊人,军事参谋、战争和迫害的第一手证人,安米亚努斯具有王廷政治圈以外的人的视角,希望有足够的经验来控制强大的野心。他与塔西佗之间的关系并不明朗,[57]但是他看起来更不关心作为一般性原则的自由,而更加专注于行为的模式。正如西格尔在关于安米亚努斯语言的研究中总结的,对他而言文明人必须知晓他在世界中的位置,必须避免走上愤怒之路。皇帝的无上权力使得他的嗔怒格外危险。[58]安米亚努斯并没有质疑刑罚的必要性或统治者保护自己的福祉免受威胁的权利。困扰他的是暴力的滥用:“在这些令人不快的事情上不宜给放肆的欢愉让步;它使人们看似受制于专制主体,而非法律的权威。”[59]他将他所处时代与共和国后期的实践作了比较,并呼吁效仿西塞罗(Cicero)。在安米亚努斯看来,西塞罗说:“当在他的权力范围内足以宽恕与伤害时,他自己情愿为宽恕而非惩罚寻找理由;这标志着冷静和审慎的司法裁判。”在他所处的时代,他比较并指出了战争中迅速而光荣的死亡比在法律的名下不公正判决的死亡更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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