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在处理各类民事纠纷中,档案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双方当事人谁能提供准确的档案资料佐证,谁的权益就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因为档案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和说服力是直接和可靠的。本章选用的实例,主要揭示了档案在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其中主要包括水事纠纷、房屋或土地纠纷、其他民事纠纷。可以说是当今社会生活的一个缩影,希望能够给大家留下一些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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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底,郑州黄河工程公司参加了新安县310国道新安段改建工程第Ⅱ标的投标工作,并于1996年3月2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规定于1996年3月6日开工,11月30日竣工。1996年8月因甲方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资金,并频繁变更设计,直接造成误工损失,致使工期拖延。甲方以此为借口,拒付工程款本金957万元。公司将面临蒙受巨大损失。为此,公司根据档案室所藏310国道改建工程施工合同、各种施工记录、竣工决算等各种证明材料,于1998年8月29日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采信了黄河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判决甲方偿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030万元。甲方不服判决,于2001年5月25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甲方不能按期如数偿还,未偿还部分从应偿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诉讼过程中,档案起到了重要的凭证作用,不仅维护了公司的信誉,还为公司挽回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河南郑州黄河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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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规总院有一幢产权楼(以下简称:商服楼),地处北京市西城区繁华的西四商业街,可谓是寸土寸金之地。1995年原水规总院分为水、电两院,商服楼的产权被确定为现水规总院。而西四商服楼早在1993年起,就出租给某公司,其租用合同也是与原水规总院签订的。该公司已连续几年拖欠租金,水规总院曾多次催款均未见效。据此,为保证单位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尽早挽回已受的经济损失,水规总院于2000年3月,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在开庭前水规总院的有关人员与律师一起,到机关档案室查阅了大量档案材料,并从中选择了具有说服力的有关文件材料在法庭上出示。这些档案材料经法庭验证属实,证明了商服楼的产权已划归现水规总院所有。法院判定租用商服楼的公司,应按合同向产权单位付款。此案不仅为水规总院挽回了近600万元的经济损失,而且收回了该楼,解决了纠纷。档案在此诉讼案发挥了重要作用。事后,有关经办人员感触更深,他们说:“这些档案材料真是我院胜诉的重要依据。”
(水规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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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水电学校地处周口市,隶属于河南省水利厅。由于多种原因,学校自1979年建校后就与毗邻的周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村发生过纠纷,当地个别人员以学校占用他们土地为由,多次非法侵占校园、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并非法侵占校园土地近13亩,使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
1998年7月,学校为解决校园内的排水出路问题与新村多次进行协商,但问题始终未能解决。为妥善处理这一困扰学校发展的难题,维护校园土地完整和学校合法利益,学校于1998年向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为协助律师收集有力证据,学校成立了材料组,查阅了学校档案室保管的有关校园征地的全部档案材料,又派人历时1个多月,奔波于周口、许昌、郑州3个地市,查阅收集了17个有关单位(如省档案馆、省水利厅档案科、原周口地区水利局档案室、周口地区勘测设计院档案室、周口市政府档案室、商水县档案馆等)的文书、会计、科技档案等600多卷,查清了学校土地的演变过程,并补充完善了学校所缺的部分档案。档案清楚地揭示了该校土地是1958年建周口大闸时,经河南省水利厅、许昌专区批准征用的水利用地,并在1974年、1981年分两次进行补偿,且由周口市公证处办理了《处理大闸征地遗留问题协议书》的公证。1993年,周口市土地局依法给学校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由于档案齐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999年1月28日,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使学校东南、西南两角历经20多年近13亩土地的纠纷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为学校挽回经济损失近300万元,并使学校的秩序得以稳定,获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校也深刻认识到,档案可以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河南省水利水电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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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濮阳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有关公司在沈锦高速公路中标的绕阳河特大桥工程的建设任务,此工程于1998年底竣工。在工程结算时,甲方对工程价款迟迟不予结算,并对濮阳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寻找理由降低工程量和造价,对工程量作了6项扣减,少付濮阳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价款共计150多万元。为了维护公司信誉并尽快挽回经济损失,濮阳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于200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档案室及时提供了有关该工程的档案材料及相关文件。档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凭证作用。2002年当地人民法院判决濮阳黄河工程有限公司胜诉,为公司讨回工程价款及利息约190万元。
(河南濮阳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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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初,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现社会上有人私自刻制了该公司印章,并利用其与外单位签订非法合同。公司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在媒体上公开发表了声明,同时将报案材料与媒体上发表的声明在档案室备案存档。2002年10月,社会上几家单位拿着盖有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的合同,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其中经济赔偿高达200余万元。公司及时派人到档案室查找有关备案资料及公司印章使用情况,确认公司没有与这几家单位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合同,同时将合同所用印章与公司归档文件印章和存档印模相比,均有不相符之处。因此,认定这些单位所签合同的印章均为伪造印章,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档案使公司经济利益和声誉均得到有效的保障。
(松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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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南科院在珠海市购买商品房10套,但出售方未能按购房协议要求给南科院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资料,使南科院未按时取得产权证。1996年,南科院利用档案室保存的购房协议、付款凭证等档案材料,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房协议,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南科院胜诉,如数收回了购房款147万元。
(南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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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河务局沿街培训楼建于1995年,建筑面积为6159m2。2001年,济南市“一环九射”道路工程,将该楼列入违章无证工程,拟无偿拆除。该局依据完整的建楼档案向济南市有关部门反映,致使济南市改变了道路规划设计。2004年,济南市将济泺路拓宽,定为市级十大重点工程之一,又涉及到沿街楼的拆除问题,还是依据该楼房产档案,获得了840多万元的补偿。
(济南河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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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995年,某单位因朝阳桥宿舍楼的所有权问题与贵州省水利厅发生争执。水利厅档案室及时提供了有关朝阳桥宿舍楼的初步设计报告、批复、任务书、工程预算书、施工图等档案,证明了价值186.4万元的朝阳桥宿舍楼房产权归水利厅所有,使纠纷顺利得以解决。
(贵州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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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原怀远水校,存入有关单位房改办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费30万元。1999年因办学需要,水校迁至合肥,按规定学校应收回此款。2002年5月,当学校去办理提款事宜时,有关单位称由于时间长、人员变动大等因素,已找不到学校缴款的有关依据,不予办理。针对此情况,学校档案室及时提供了原水校会计档案中的转账凭据,并查找到学校转出此笔款项的原始票据。凭此证据,有关单位经过核算,扣除税款等费用,退还给学校24万元资金,使学校避免了损失。
(安徽省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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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某局工程处状告陕西省泾惠渠管理局欠该处工程款13万元,而泾惠渠管理局账面仅反映欠4万元,因双方数目相差悬殊,执法部门要求泾惠渠管理局提供证据,为了提供准确无误的证据,泾惠渠管理局有关人员在局档案室查阅了当时的会计档案,经逐项业务核对后,确认4万元的数字是准确无误的,法院认定了泾惠渠管理局提供的证据,维护了泾惠渠管理局的利益。
(陕西省泾惠渠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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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仙桃市水利工程公司应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称在1985年10月与仙桃市水利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水利预制板购销合同,但2万多元的购货款一直未付,要求公司给付购货款及滞纳金。仙桃市水利工程公司应诉后仔细研究了合同书,认为合同所用公章与公司印章有所不同,签订合同人的身份也需进一步核查。为此,公司在准备应诉期间,到仙桃市水利局档案室查找相关档案材料,查出了该公司在1985年前后所启用的印模文件,同时找出当年和上一年度的职工花名册及有关人员的调令存根,证实与原告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当时已调出公司,所用印章与公司存档印模不符,该份合同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开庭时仙桃市水利工程公司出具了这些档案材料,经法庭验证,仙桃市水利局应诉材料属实。法院判定合同上的公章为假公章,签订合同人也不具备公司职工身份,其行为与公司无关,合同为非法合同。档案在此次公司胜诉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证据作用,使公司挽回了信誉,并避免了经济损失。
(湖北省仙桃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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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底,三门峡枢纽局同郑州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住楼的购房合同,并在郑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按照合同,三门峡枢纽局支付了大部分的购房款,而房地产公司并未按合同要求进行建设。于是,三门峡枢纽局停付了余款,又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按形象进度付款”的补充合同,同样在郑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事情一拖七八年,其间多次找房地产公司均没有结果。而房地产公司在三门峡枢纽局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把产权属于三门峡枢纽局的楼房进行了销售。在此情况下,三门峡枢纽局依据档案室提供的历次购房合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法庭对文件材料的核实验证,说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房地产公司也不得不承认自己的错误。档案为打赢这场官司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三门峡枢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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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后期,某单位在靠近黄河防护大堤处修建了水库,几年后,由于风浪冲击堤防,造成堤身坍塌下蛰,影响防洪安全,经技术人员实地勘察,如不及时抢修加固,将成为防汛中的一大隐患,为此,提出了1万多元的维修加固计划。但在落实该项计划责任时,该单位与河务局发生分歧,他们不同意完全承担维修责任。为解决纠纷,河务局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出了该单位在修建水库时的批准方案、管护使用意见及双方当时签订的相关合同,该单位立即无条件按计划对大堤进行维修加固,保证了大堤的安全。
(滨州河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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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0月,新(乡)荷(泽)铁路修建黄河大桥需穿越长垣黄河大堤,为确保黄河防洪安全,原长垣黄河修防段同大桥施工单位签订了《关于在大堤背河修建料场的协议》。协议中规定:在施工方施工结束后,应对料场进行拆除清理,恢复大堤原状(恢复边坡1∶3并按规定植草)。1986年冬大桥竣工,因时隔3年,修防段和施工单位领导班子均已进行了调整,新领导班子因不熟悉过去的情况,双方就恢复河堤原状问题又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这时局档案室及时提供了原订协议书,施工单位领导看到档案后,表示既然原来有协议,就可按协议办,于是,施工单位按要求恢复了大堤原状并种植了草坡。档案使该问题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长垣黄河河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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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封丘河务局办公楼后北邻居住的几户居民多次到局机关,反映河务局办公楼、家属楼影响了他们的采光、通风等居住条件,造成其房屋阴暗潮湿,并于当年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河务局,要求排除妨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1万元。封丘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河务局立即到法院应诉。河务局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档案室查找有关档案,并在应诉时向法院提供了有关单位关于封丘河务局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有关征地请示与批复,以及局办公楼平面图等有关房屋建设的档案文件。档案清楚地证明了河务局的两栋楼房是在1999年和2000年,经规划部门、城建部门批准,在河务局原有土地基础上兴建的,手续齐全,并经专门机构认定不会影响原告的采光、通风。法院对河务局所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实,并予以支持。为此,原告提出撤诉,表示今后不再找麻烦。档案维护了河务局的合法权益,并使该问题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封丘黄河河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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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办学规模的扩大,2004年若按入学新生1000人考虑,将有800多名学生无法安排食宿。因此,学院于2003年10月决定新建宿舍楼和学生食堂,但是在建设选址问题上与当地村民发生了纠纷,使建设新楼计划陷入停止状态。当地村民认为学院建楼占用了他们的土地,提出索要5万元占地费。学院必须拿出有关土地所有权的有效证据,否则不但影响新生入住,还要拿出5万元给当地村民。这时学院负责建房的同志及时来到档案室,在那里他们查到了建院时占地范围图、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档案。正是这些翔实的档案材料,确认了土地使用的合法性,说服了当地群众,使工程按期完工,保证了2004年的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也为学院节省了不必要的开支。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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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合肥市水务局在建设办公楼和宿舍楼后,始终未办理土地使用证。2004年,合肥市政府准备对合肥市水务局所在地进行全面改造。为了维护全局职工合法权益,市水务局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有关单位要求提供证明该地为其所属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文件,否则,将按新土地政策重新办理土地征用,费用需几十万元。合肥市水务局组织有关人员从档案室,及时查到了当时合肥市水利局与长丰县岗集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征用土地和补偿协议书》、1981年合肥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合肥市水利局建办公、住宅楼的批复》、1981年8月18日合肥市规划管理处发放的《建筑执照》(合规管字第民155号),以及1992年11月19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的档案材料,充分证明合肥市水务局对该地的所有权,而且对照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可以直接办理土地使用证,顺利解决了多年遗留下来的难题。既维护了单位的合法权益,又消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安徽省合肥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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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因要在梁山河务局机关旧址上修建积淤工程,所以局机关迁往县城。机关搬迁后,留下的180余间办公室、仓库、职工宿舍等需要拆除,要想得到拆除补偿,必须提供原宅基地相关的手续,否则还要缴纳压占土地的赔偿费用。问题不解决,该局既得不到补偿,积淤迁占工作也将无法进行。为解决这一问题,拆迁小组到河务局档案室找到了已归档的原始土地文件材料及详图,以此证明原机关土地归河务局所有,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不仅收回了旧房拆除资金6.6888万元,还避免了可能缴纳的55年耕地占用费。
(梁山河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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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枢纽局康乐小区职工住宅8号楼,在竣工验收时,由于施工单位的部分工程项目未达到验收要求,未获得竣工验收证书,并扣罚了施工单位的部分工程款。几年后,由于局领导人事变动,该施工单位以为有机可乘,便多次到局里索要部分工程款。档案管理人员闻讯后,立即出具该楼验收不合格的档案材料,用档案驳回了施工单位的无理要求,为三门峡枢纽局避免了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三门峡枢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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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东北墙三角地因建筑围墙与相邻单位发生土地纠纷。为了维护学院权益,学院档案室及时提供了1996年征地的红线图等有关文件材料,证明了学院的围墙建筑在学院征地范围之内,顺利地解决了这起纠纷,维护了学院的权益。
(广东省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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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陆水枢纽管理局子弟学校扩建校舍,开工不久,因校舍所有权问题,与当地群众发生纠纷,致使工程一度停工。后来,工作人员从档案资料室查到了原来的征地契约及有关合同,以及该校20世纪80年代的有关纳税单据。为此,城建部门为其补办了红线图和土地使用证,使问题从根本上得到了解决。
(长江委陆水枢纽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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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利津河务局因工作需要,征用宅基地3.7亩,并于1980年2月份按照有关规定与有关单位办理了征地、拆迁手续,并实施了一次性拆迁补偿。所征用宅基地的居民大部分都在规定时间内迁出,但有3户却以种种借口拒不拆迁,直到1992年,机关庭院进行扩建时,这3户居民仍未搬迁,并要求河务局追加拆迁费,严重影响了河务局工作的正常进展,侵犯了河务局的合法权益,对此,河务局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提供可靠有力的证据,利津河务局档案室提供了房屋建设类档案资料,其中当时征用土地的请示和山东河务局、惠民修防处及利津县人民政府、利津县民政局、利津县城关公社关于征用土地的批复、申请用地报告书、土地征购协议书、拆迁赔偿凭证等档案材料,为法院诉讼提供了可靠的依据。经过人民法院的3次开庭审理,依法做出了对3户居民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拆迁的判决。完整的档案使河务局依法收回了长达12年未使用的宅基地,维护了单位的合法权益。
(利津黄河河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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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水库管理处所在地与周边农村的土地权归属问题争议由来已久,成为妨碍正常管理及汛期防洪的主要问题。1995年春,发生了村民冲击坝前果园、封锁道路的事件,造成极坏影响。不久村民第二次冲击白河坝前地区,不但给果园、鸡场、渔场造成了十几万元的损失,还严重影响了汛期防汛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彻底解决土地归属权问题,密云水库管理处安排工作人员在机关档案室、密云县档案馆查阅了大量的档案材料,找到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征地协议和付款手续,并上报北京市政府。1996年2月7日,北京市农办正式行文,确认了水库周边有关土地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密云水库管理处。当周边村民看到了征地协议和有关手续,以及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等档案材料后,再也没有发生过任何有关土地使用权方面的问题,使水库周边土地所有权的争议问题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北京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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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9月18日,原阳河务局马庄工地坝上树木被盗伐。案发后,原阳河务局公安派出所及时向武陟县公安局报案并立案侦察。经调查,初步查明系周边有关村干部、群众所为。该村干部还声称他们有权采伐。当时,原阳河务局一时也拿不出真凭实据,使该案无法进行处理。此时,武陟第一河务局档案室提供了1961年“关于征购柳荫地契约”证明了坝上树木归河务局所有。据此,武陟县公安局裁决:砍伐堤上树木,违犯有关规定,依法收审有关人员,河务局顺利收回全部被砍伐的树木,为国家挽回了2万元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避免了以后类似事情的发生。
(武陟黄河第一河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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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怀柔县政府为水务局局属单位京密引水管理处颁发了林(地)权证。事隔不久,怀柔镇某村数名村民,到管理处所属的护林带内砍伐杨树30棵,当管理处工作人员前去制止时,这些村民声称树是他们村的。经管理处工作人员与村民共同查阅室藏档案中的林(地)权证,并依据证书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与村民当面进行核对、丈量,使村民顺利地接受了罚款。
(北京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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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泾惠渠三原管理站就站内东围墙占地与村民发生了纠纷,7月25日,该村民强行拆除了三原管理站东围墙及北围墙。在各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泾惠渠三原管理站就此事诉至法庭。依据管理站保存的“三原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办公室收到关于土地申报材料的证明复函”、“关于重新确定泾惠渠三原管理站与北临吴德礼两临界线的协议书”和泾惠渠三原管理站与四邻村庄基地界线平面图等档案材料,法院认为,泾惠渠管理局所提供的证据资料翔实,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及法律效力。最后经法院判决泾惠渠管理局胜诉,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陕西省泾惠渠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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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岗水库建成于1963年,是防洪灌溉并重,结合发电、养殖等综合利用的大(2)型水库。由于建库时间长,当时的基础文件材料没有归档保存,造成有关重要文件材料散失。近年来,水库周边出现群众违法开挖鱼塘的现象。博罗县水利局决定采取坚决措施,依法制止周边群众的违法行为。2003年4月3日,博罗县水利局要求显岗水库管理局提供建库时期的相关文件材料。显岗水库管理局立即派人到省水利厅查找到了所需的文件材料,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有力证据。通过此事,显岗水库管理局的领导也进一步深深感受到档案的重要性。
(广东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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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5日,河南省台前县检察院经办一起贪污案件。本案涉及到台前河务局1988年一笔款的拨放情况。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到河务局查阅了原始凭证,搞清了8年前的案情:清水河乡某人,1988年在河务局结算万余元滩台款后,一部分据为己有,另一部分私自挪用,在地方政府对水利工作进行检查时被查出。因没有证据,该人拒不承认,顽固地与检察机关周旋,声称对他的指控是无中生有。河务局的档案,为检察院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并据此确定了此人的贪污罪名。
(台前黄河河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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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某水厂和某电厂原为某水电公司的两个部门,1955年7月,由于机构改革被划分为两个单位。水厂为缓解电厂扩建用地之急,将水厂预留扩建的部分土地暂借给电厂作临时仓库用,总面积达10300m2,原商定在电厂扩建竣工后即予归还。1981年水厂扩建,经双方领导协商,电厂归还了部分土地,但还有4480m2没有归还。
为满足供水工作的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1991年水厂准备进行扩建工程,但涉及电厂尚未归还的4480m2土地。当时,电厂以各种理由不愿归还。在双方领导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水厂档案部门找出了1955年水、电两厂划分土地材料及1981年4月两厂领导签订的《土地协议书》等相关档案,并据此向上海市土地管理局进行了咨询,得到土地管理局的确认。为此,电厂终于归还了4480m2的土地,使水厂扩建工程得以正常开展。档案不仅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也使水厂顺利地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使水厂在扩建工程中节省了用地投资款。按当时的地价392.00元/m2计算,直接取得经济效益达175.6万元。
(上海市自来水市北有限公司闸北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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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南漳县水务局所属云台山水库工程管理局,为征收水费与灌区内某用水单位发生了纠纷。尽管县水务局与用水单位进行了多次协商,但纠纷始终未能解决。南漳县水务局档案人员了解到有关情况后,及时提供了一份1990年县政府“关于云台山水库大坝脱险工程现场办公会议纪要”。该纪要对云台山水库大坝脱险期间水费的征收范围、标准都有明确说法,并且某用水单位负责人也参加了此次会议。档案彻底解决了两单位的水事纠纷,从根本上解决了水费征收问题。
(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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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漳河工程管理局在收取某单位水费欠款时,发现双方往来账上相差25万元,于是,财务人员到漳河工程管理局档案室查找有关会计档案,结果发现一份凭证记载了该单位欠漳河1997年、1998年两年附加水费的事实。对此,某单位也无异议。仅此一份档案就为漳河工程管理局追回有关单位所欠的25万元水费。
(湖北省漳河工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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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临江水厂财务科接到市供电局的电费账单,发现2月的单位电力成本达到0.1115元/m3(计划值为0.0912元/m3)。针对此情况,计划财务科有关人员到档案室查阅了前两年同期的电费账单和经营活动分析、会议记录等档案材料,同时结合当月的生产运行状况分析,发现2月的抄表账单中,峰、谷用电量有异常。后经供电局来厂核对,原来是抄表员将峰值159误抄成169,而谷值169误抄成159,造成峰值电量增加105000kW·h。3年的会计档案使该单位搞清了实际情况,直接节约电费6万余元[峰用电单价为0.859元/(kW·h),谷用电单价为0.283元/(kW·h)]。同时,也避免了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误导。
(上海浦东威立雅自来水公司临江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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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沙洋县法院工作人员来到漳河工程管理局二干渠管理处,查证有关水利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收和提升水费价格,从中牟取私利的案情。经查阅会计档案1997~1999年的水费结算凭证,证实了相关案情。法院以此为证据,使水利员返还了全部贪污水费款,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万余元。
(漳河工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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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河南省水利厅向淮委报送了“关于解决豫鲁边界水事纠纷”的函。主要是豫鲁两省因郑阁水库内修建节制闸意见不同而发生水事纠纷。淮委及时安排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并从淮委档案馆调阅了该工程的档案和与该纠纷有关的文件材料,并据此提出了妥善处理与解决双方水事纠纷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得到双方认同,从而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为维护双方合法利益与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淮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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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浦东威立雅自来水公司临江水厂在进行滤池冲洗阀门改造时,发现有关厂家为临江水厂加工的配件尺寸与实际尺寸有较大偏差,现场无法安装。双方就此问题进行磋商,生产厂家的代表认为是临江水厂设计图纸本身的问题,他们是按照图纸加工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真像厂家所说“是设计图纸的问题”,那么临江水厂就要承担此配件的材料费、加工费、运输费等共计人民币3.36万元。
为此,厂办公室派人查阅了档案室保存的临江水厂与某阀门厂所签的阀门加工承揽合同正本。合同内写明该加工配件全长为3m(包括立柱、连接套轴),而经加工后的配件实际长度为3.8m(包括立柱、连接套轴),显然,问题出在加工方,造成的损失只能由该厂承担。临江水厂向厂家出示了合同正本,使厂家代表不得不同意按合同要求进行重新加工,并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完成了设备安装调试任务。临江水厂利用合同档案维护了自身利益,减少损失3.36万元。
(上海浦东威立雅自来水公司临江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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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7月,上海市自来水市南公司长桥水厂φ1200mm的1号出厂管爆管,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不仅影响到市民正常的生活用水,还造成某厂港口联营厂房进水,该厂要求自来水市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多万元。问题出现后,自来水公司在档案中查到了1984年公司与该厂签订的协议书(沪水管[1984]第57号)。协议书中明确写到“工程之后,水管上面不得建厂房”。由于有档案作为凭证,这次水管破裂导致厂房进水,公司不但没有赔偿该厂损失,反而要追究该厂违规建房压坏水管的责任。档案不仅解决了问题,也为维护公司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
37根据《崇明水系规划》,崇明北横引河二、三期工程需将庙港向北延伸,即穿越星村公路(在该处建桥),向北建造庙港北闸。而星村公路北侧有国际光缆,这根光缆是2001年9月经县水务局现场踏勘批复同意穿越河道建设的。
2004年3月,在崇明北横引河二、三期工程前期清障过程中,崇明县水务局向某通信运营商提出了对该处光缆实施搬迁的要求,而某通信运营商提出:搬迁光缆一方面须经有关国家同意,如不同意,不可实施搬迁;另一方面搬迁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断开、接上光缆给运行造成的损失)有近百万元,应由崇明县水务局承担。在几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搬迁工作始终无法进行。为保证清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崇明县水务局领导考虑,该项目是否符合实施强制搬迁条件,档案为其提供了工作的突破口。档案中明确记载,当时崇明县水务局的批复中已写明:今后如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需搬迁光缆,某通信运营商应无条件服从。崇明县水务局随即向某通信运营商提供了该批复的复印件,并积极与其交涉。有关部门很快表示:愿意重新编制搬迁概预算,其中不再考虑运行过程造成的损失,仅考虑搬迁成本。仅此一项崇明县水务局就少付搬迁费75万余元。档案的有效利用推进北横引河二、三期工程的前期清障工作的开展,对工程按期完工起到了重要性作用。
(上海市崇明县水务局)
38 1994年9月,郑州市修建紫荆山立交桥时,牵涉到黄河防汛电缆的拆迁补偿问题。由于这条线路建设时间长,在该条线路的线杆上同时挂有电信局、有关饭店等单位的通信电缆,这些单位均提出线杆归他们所有。为确定线杆归属问题,有关部门要求各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此时档案是最有力的证明。为此河南河务局信息中心提供了河南黄河防汛通信线路建设的有关档案,在档案的凭证作用下,拆迁办将该线路产权确定归河南河务局信息中心所有,使河务局得到线路拆迁赔偿费30多万元。
(河南河务局信息中心)
39
沁阳—五龙口水文站防汛通信线路为河南黄河河务局1954年架设,1965年改建,并于1974年由木杆改为水泥杆,全长32.5杆程公里。1982年建立济源修防段(现为济源河务局)后,黄委又两次投资改建。在此之前,有关邮电局也曾有过木杆线路与省河务局线路并行的情况,1982年沁河洪水之后,其线路就架挂在省河务局水泥电杆上。
1995年4月,有关邮电局在未经河务局通信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段线路的沁河过河飞线部分(杆号:320—524)拆迁。事件发生后,焦作河务局及济源河务局派员前往有关邮电局查询,该邮电局称,此线路产权归邮电部门所有,他们只是对自己的线路进行拆迁。为维护河务局对该线路的所有权,省、市、县河务局在河南河务局通信处档案室、河南局档案科以及黄河档案馆查阅了沁阳—五龙口线路的档案及历年的有关文件材料。用翔实齐全的档案材料,充分证明了该线路的产权属河务部门所有。为此,济源市人民政府于6月23日作出裁决:由有关邮电局按部颁标准架设新线路,经验收后交付济源河务局,其产权及使用权均归济源河务局所有。档案在维护济源河务局的正当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河南黄河河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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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有关邮电局来到长垣河务局索要电话费,时间为1982~1988年,共38个月,累计0.88万元。局档案人员知道情况后,及时在档案中查到1982年《邮电局、修防段关于互相借杆的座谈纲要》,根据《纲要》精神,河务局不应交纳电话费。邮电局的人员看到档案后表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为河务局办理了相关业务手续。一份档案使河务局澄清有关问题,并避免了0.88万元的经济损失。
(长垣黄河河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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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荆门市汉江河道堤防管理处支持沙洋城区电网改造,批复同意某局在汉江干堤桩号为271+570和272+950处,长1200m的堤段上架设高压供电线。但是,某局在规定堤段架设电杆后,又擅自在桩号272+910处设跨越堤壕门杆两根,侵占堤防工程用地1400m2。事后荆门市水利局对该局进行处罚,该局不服,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荆门市汉江堤防管理处向市中级法院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告知文件和批文等档案材料作为辩护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致使原告方败诉。某局在败诉后接受了处罚,并按要求拆除了违章电杆。档案在维护堤防工程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湖北省荆门市汉江河道堤防管理处)
42
2003年8~9月,陕西连降大雨,汛情不断。陕西省桃曲坡水库发挥加闸工程的作用,将水位蓄到788.5m高程,库区个别村民到县有关部门上访,称库区蓄水淹没了村民田地,威胁到村民住房。对此,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管理局查阅了有关档案,利用库区淹没区范围高程790.5m的批复文件及1972年征用库区土地、迁移村民、补偿地面附着物等档案材料,及时与耀县人民政府、县水务局、柳林镇政府联系,讲明情况,并与当地政府一起向群众作解释工作。经过多方努力,终于化解了矛盾,确保了加闸工程效益的发挥,增加蓄水1040万m3。原始档案在此次协调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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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广西洪潮江水库蓄水位达到28.00m,属正常运行水位,然而,库区部分群众上访,要求政府赔偿因水库淹没农田造成的损失,强烈要求水库降低水位运行。政府根据群众上访的情况和意见,要求广西北海市洪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把水库的运行水位查清楚,以便做好群众工作。2002年10月31日,北海市洪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到广东省水利厅档案科查阅了有关洪潮江水库的设计资料,根据当时设计任务书及建设水库的批复,查找到水库淹没范围、征地范围、移民安置情况、实物指标调查表、人口房屋调查表、蓄水高程等有关数据,给政府做好群众工作提供了依据。同时,这些档案材料也为确保水库的正常运行、减少非法干扰提供了保障。
(广东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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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册田水库始建于1959年。由于多年连续干旱,册田水库水位偏低,库区河滩大面积裸露,附近农民私自在河滩耕种农作物,严重影响了水库的正常蓄水。2002年7月,为了解决这一多年来水库与农民之间的土地纠纷,册田水库管理处派人到山西省水利厅查阅了《关于水库移民问题的意见》(晋革水基字[1975]11号),以及册田水库正常蓄水淹没高程等档案材料,从而证明农民所占河滩耕地应归册田水库所有。档案使多年的土地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山西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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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曲江县罗坑水库库区移民以罗坑水库擅自提高正常蓄水位为由,多次到广东省有关部门上访。广东省水利厅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调查处理此事。2002年11月9日,广东省水利厅移民办的同志到水利厅档案室,利用罗坑水库正常蓄水位的批复文件,证明罗坑水库并没有擅自提高正常蓄水位,并以此档案为依据,正面答复了罗坑水库移民,解决了移民的上访问题,维护了水库的正常运行。
(广东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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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界首市实施汾泉河初步治理复堤工程,复堤全长30km,按照设计标准,复堤沿背水面堤脚平均加宽5m,需新增压地面积225亩。为此,当地群众要求按照每亩400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需赔偿资金90万元。群众的要求是否合理,带着这个问题,界首市汾泉河治理工程指挥部、界首市水务局查阅了水利工程档案。
界首市水务局工作人员从水利工程档案中查到了1977年界首县革命委员会《关于颍河、泉河复堤工程挖压土地问题的批复》(革生字[77]第003号),该文件明确规定扣除“颍河、泉河两项工程挖压土地2899.28亩,其中颍河1354.06亩,泉河1545.62亩。并从1976年起,相应核减农业税负担”。为此,从1976年开始,政府已核减泉河1545.62亩土地的农业税,其中就包括泉河治理复堤工程新增的压地面积225亩。档案证实国家对该片土地可以无偿使用,不需再向群众补偿征地费用。为此,群众表示理解。档案清楚地记载了过去的历史,使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直接为国家减少投资72万元。
(安徽省界首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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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埂头水库于1959年兴建,1960年第二季度停工。由于水库位于宣、郎交界处,在郎溪县境内占地约300hm2。1992年,该水库复工续建时,当地农民要求理赔50余万元。水库管理局为了解水库建设有关情况,派员多方查找有关档案材料。他们在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档案室查到了该水库的设计任务书、批复及有关文件,搞清了水库土地占用面积、范围及迁移安置与赔偿指标,确定了郎溪县境内300hm2土地均为水库原征用面积,无需重新征用,为解决水事纠纷、土地征用等问题找到了有力的依据。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48
2004年3月,有关部门给京密引水管理处传来《关于怀柔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解决怀柔水库占地的函》。其主要内容是:要求答复1958年怀柔水库占地补偿问题,以及1988年怀柔水库提高坝顶高程时,有30亩土地被纳入怀柔水库管理范围的问题。京密引水管理处收到这封信函以后,立即召开领导班子开会研究,决定由处总工负责予以答复。他首先想到的就是档案实据,通过利用档案,查清了1958年怀柔水库修建后的历次补偿费拨付情况,了解了1989年怀柔水库提高防洪标准工程修建长副坝时土地置换报告、县政府主持召开的长副坝划定界线的会议纪要等内容,为起草回函提供了依据,使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北京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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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在凉水河疏浚工程拆迁工作中,因为河道附近土地问题与当地老百姓发生争执,使工程一度暂停,直接影响到凉水河汛期行洪的安全问题。为解决问题,北京市河湖整治工程指挥部安排工程技术人员到河湖处档案室,查阅到1953年该河段征地图纸和有关文件,证明凉水河河道附近的土地国家已征购过。有关档案使纠纷很快得到解决。为此,减少重复征地100亩。这些档案作为凭证,不仅避免了重复征地和近300人的农转非问题,为国家节约资金近百万元,同时也加快了工程进度,使河道疏浚工程在汛期到来之前得以顺利完工。(https://www.xing528.com)
(北京市水务局)
50
1992年8月,北京市密云县某村干部两次给京密引水管理处来信,称1978年修建1号电站时有20亩土地未征购。同年11月,有关局、乡、村等都向京密引水管理处索要土地。有关部门称:如在11月底前,拿不出有效占地证据,则按国家《土地法》每天每平方米罚款15元,共需交罚款110多万元,同时还要将原建筑物拆除,以非法占地论处。为此,京密引水管理处派专人到档案室查找有关证据,并很快在档案中找到了有关征地批复文件及占地面积图等重要档案材料,使问题迎刃而解。
(北京市水务局)
51
1971年原水电部批准兴建山东东营黄河南展宽工程,1980年底展区群众全部搬迁至临黄大堤居住,新筑房台由国家统一征购,统一修筑,统一安排。东营河务局麻湾河务段房台东坡脚外的30m埝台,南北长160m,面积7亩多,本应归河务段使用,可有关村队干部却将此地视为村有,划分给本村社员耕种,占用达10年之久。1984年东营行政区重新划分,该局机关迁址麻湾河务段院内,之后,年年都在此地种树,房台坡上植草,直到1989年建麻湾引黄闸时,决定将此地使用权彻底收回。当时村队干部执意要求进行征购赔偿,并说地是他们村的,双方争执不休,问题总是得不到解决。为此,东营河务局查阅了档案室保存的相关档案,档案里明确记载着修建南展工程时国家已对村台占地作了征购,最终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东营黄河河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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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河务局在黄河堤70+800~75+800段内进行积淤固堤施工时,当地村民提出该淤区多占用了他们100余亩土地,村民强行阻止淤背工地施工,要求先购地后施工。事发后,河务局有关人员立即查阅档案,从档案中查出了1980年、1981年复堤时武陟一局的征地协议书,证明该土地已归河务局所有,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档案得到了村民的认可,使淤背工程得以正常施工,从而避免了近10万元经济损失。
(武陟黄河第一河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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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河南省濮阳县某大队干部称1958年春濮阳县河务局(现濮阳第一河务局)修筑后辛庄险工四道坝时购地29.78亩,27年没给过任何赔偿,要求给予赔偿15.89万元。由于局领导多次更换,该县河务局一时拿不出征地手续。为澄清事实真相,有关人员到档案室查找相关证据。结果,他们在档案室保存的会计档案中,找到了当年复堤时征购土地的手续和赔偿购地款569.56元证据,以及当时领款人的签字凭证,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河南濮阳第一河务局)
54
1998年10月,为了扩大经营项目,长垣河务局在临黄大堤临河淤区建设了40亩的大棚蔬菜基地。在建设期间,有关村委会对此地的部分使用权提出了异议,要求河务部门进行赔偿。由于征购此地的当事人已经调走,一些具体问题和细节说不清楚。长垣河务局多种经营科的同志来到档案室查找当时有关购地协议。在档案人员的帮助下,顺利地查到了当时的购地协议,使当时的情况一目了然。根据协议,河务局建设用地并未超出范围。河务局持协议和有关村委会进行了交涉,并对现有土地数量重新进行了丈量。在事实面前,村委会不得不放弃了索赔的要求。档案为平息这场用地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并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长垣黄河河务局)
55
1995年7月,部分群众来到河南华禹黄河工程局要求赔偿他们的占地损失。尽管河南华禹黄河工程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说明他们要求赔偿的损失已经赔过了,可群众仍然不相信。在这种情况下,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提供了关于土地所有权证和赔偿费用的支出凭证,让群众代表进行查看,使矛盾得到解决。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最后说:“我们把好话都说尽了,还不如几页档案有说服力。还是档案的威力大呀。”
(河南华禹黄河工程局)
56
1990年4月,武陟县某村干部提出武陟第二河务局机关占用的3.75亩土地没有办理征地手续,需要给予赔偿,每亩按0.3万元计算,从1952~1990年共计38年,每年需赔偿1.1250万元,共计42.75万元。为此,武陟第二河务局档案室及时提供了当时武陟县政府关于批准河务部门征购土地的相关档案。当时的文件清楚地记载了批复征购土地的有关情况,使问题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武陟黄河第二河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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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20日,博爱沁河河务局机关遭当地村干部与群众300多人围困,河务局机关的院墙被推倒,院内一片狼迹。事件发生后,河务局与村干部进行了交谈。他们的理由是,河务局机关院墙侵占了该村的土地。河务局认为1956年此地已购过,归河务局所有。双方各持己见,乡政府出面调解也无济于事。这时档案人员从档案中找到当时购地协议及购地单据,档案材料上明确写明河务局购地的长度、宽度及地亩数。档案使村干部主动承认了错误,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博爱沁河河务局)
58
2002年7月,河南省济源市某村新任领导要求济源河务局提供过去占用该村土地的有关手续,否则要按规定补办手续并应给予补偿。为此,济源河务局向其提供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河务局在该村建立沁河防汛点时,征用土地及付款情况的相关档案。档案中明确记载了河务局分两次购地的情况:第一次购地1.8亩,土地购置补偿费0.2885万元;第二次购地4.46亩,土地购置补偿费1.2万元。档案中还有十二村民组签订的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通过档案,使历史事实得以澄清,避免了一场土地纠纷。
(济源黄河河务局)
59
1992年10月4日,有关单位为一起土地纠纷案,来到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档案室查阅有关档案,档案室为其提供了《1977年与1978年度整治工程设计的审批意见》和有关惠济河改道工程占用土地的档案。这些档案资料为解决土地纠纷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使有关土地纠纷案得到了合理解决。
(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60
1993年7月,由于山东泰安地区连降暴雨,东平管理局机关院墙倒塌,在修建院墙时,周围群众要求院墙在原墙位置上后退半米,经州城镇公安分局协调,东平管理局档案室拿出了原有宅基地图,使矛盾得到解决,保证了院墙在原墙基上修建。
(东平管理局)
61
1996~1999年,北江大堤管理局利用档案中保存的征用土地批复文件和红线图,解决了多起与有关单位或当地村民的土地纠纷案,从而为国家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如广东省北江大堤河口堤段49+530有一座建于20世纪60年代、面积为76m2的防汛仓站,由于面积较少、距堤脚又有200m远,20世纪90年代,该单位又新建了一座面积较大、功能齐全的防汛站,基本取代了原防汛站,致使该防汛站一直空置。近年来,由于原防汛站附近因土地的开发建设,加上开发商的更换,致使原防汛站的房屋产权被误划入某公司。北江大堤管理局在巡查中发现该问题后,立即到局档案室找出了该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红线图、地籍表等档案文件,并找到相关部门,使国土局重新确定了该处土地和建筑物所有权属北江大堤,从而挽回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
(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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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春,与湖北省襄樊市熊河水库管理处相邻的村民,在未得到任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带领本组村民到熊河水库大坝禁脚内的地段进行犁地、填沟、改田造地。熊河水库管理处发现后前去制止,并说明为保护水利工程安全,大坝禁脚地内严禁造田,其管辖权属于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但该村村民认为这块地是他们的,执意继续改田造地。为此,引发了水库管理处与当地村民的土地权属纠纷。熊河水库管理处在档案中,找到了相关的文件材料,证明大坝禁脚以内地段属熊河管理处管辖。并据此找到有关镇政府,妥善解决了这场占地纠纷,使熊河水库坝外坡285亩禁脚地免受破坏,保护了大坝工程安全,并挽回经济损失58.14万元。
(湖北省襄樊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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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土保持研究所在315国道边有一块土地,该地位置与某村所属的一条水沟和土坎毗邻。因开发经费原因,这块土地一直未被开发利用。1994年,该村在平整水沟和土坎时,越界侵占了这块土地。为此,两家对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了争执。此时,甘肃省水土保持研究所保存的档案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在档案中找到了1960年建所初期,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研究所范围图,证明了研究所对该处土地具有使用权,从而挽回了近20万元的经济损失。
(甘肃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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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峡管理局原在乾县南环路有一办事处,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办事处业务终止,只保留了个别职工留守,致使办事处多次被周围村民侵占。2003年,宝鸡峡管理局决定开发办事处地皮,遭到村民阻挠,提出该地当初未办理征用手续,土地使用权归该村所有。管理局负责该地开发的有关人员来到局档案室,想从档案中查到解决问题的凭证,结果查出了20世纪70年代有关征地部门的批件。档案证明了该地的使用权归宝鸡峡管理局所有,在事实面前,村民们终于认可了该地的归属。依据这些档案,宝鸡峡管理局顺利地在土地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直接避免了近20万元的经济损失。
(陕西省宝鸡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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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黄岩区人民政府为造福永宁江两岸人民,决定建设永宁江河道整治二期工程。由于多年淤积,永宁江河道变窄,行洪能力减退,近几年两岸百姓,在河道内大量种植柑橘,各乡镇也随机在两岸扩建了些基建项目,占地用地很多。这既加大了永宁江河道整治二期工程的投资,又很难区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界限。为方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土地使用,减少不必要的投资,2000年5月,黄岩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依据浙江省水利水电设计院档案室保存的1958年永宁江河道1∶10000地形图档案上标识的范围,明确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界限。历史档案在确定土地归属权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而减少了国家不必要的赔偿,节约了工程建设的资金。
(浙江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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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滦工程管理局成立后,潘家口水库工程建设单位相继撤离潘家口地区,原征用土地及工程管理设备等,逐步由引滦工程管理局接收管理。1985年,有的村民在潘家口水库坝西侧已征用的荒山上种树、耕地,并引发了有关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引滦工程管理局利用档案中保存的原征用土地的合同、协议等凭证材料,与当地村委会协商,要求村民停止种树、开荒。由于引滦局提供的档案材料真实可靠,所以在当地县政府的协助下,此次土地纠纷很快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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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某村就吴老家护坝地与河务部门发生争执,严重影响了县河务局吴老家控导工程正常的工程管理。为解决这一难题,维护河务部门合法权益,水政人员在档案室管理人员的大力帮助下,查出了1985年范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吴老家、杨楼两处河道工程占用地问题的批复》及征地协议书等文件,妥善解决了纠纷,并依法收回了护坝地25.5亩。
(河南范县河务局)
68
1982年2月26日,温县段(现温县河务局)护堤人员发现某村群众在柳荫地里打井、种田,于是进行说服、劝阻。群众不服,发生争执,护堤人员向群众宣传有关政策,并到档案室找到了温县段柳荫地面积《林权证》。在看到河务局保存的相关档案材料后,某村的群众不仅停止了打井,还退还了那40亩柳荫地。档案在解决类似土地纠纷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河南温县河务局)
69
由于人多地少,豫西河务局所辖沿黄各村部分群众经常发生侵占黄河堤防柳荫地事件,使柳荫地问题成为豫西河务局多年来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1989年,某村村民又为此与豫西河务局发生争执。当时只能借助档案解决该村柳荫地边界问题。经过查找,终于在1964年的档案中找到了孟津县人民委员会《关于转发黄河堤防工程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该文件对该村各处柳荫地边界均有明确规定,使该村柳荫地边界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也为今后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河南豫西河务局)
70
石头口门水库建库以来对淹没区土地没有进行有效管理,被附近村民逐渐侵占作为耕地使用的现象比较普遍。1997年,水库管理部门想收回淹没区土地管理权时与某县乡发生纠纷,结果水库管理部门决定诉诸法律。1998年5月27日,为收集证据,水库管理部门的同志到吉林省水利厅档案室找到《对石头口门水库淹没标准的批复》和“水库库区淹没区(18615)图”等档案材料。这些档案材料为淹没区土地划归水库管理发挥了重要的凭证作用。使石头口门水库收回了淹没区的土地管理权,改善了水库周边环境,并每年为水库增加收入十几万元。
(吉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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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宜昌县土地局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对地县辖区范围的国有土地进行全面审核、登记。在此之前,因综合勘测局三峡院所管理的三峡园林绿化试验场210亩土地没有办理正式的征用使用证,所以在登记办证过程中,当地村委会及村民不仅不归还在1962年借用园林场的30亩土地及部分房屋,而且还对园林场所使用的土地合法性提出异议。为了维护园林场的土地合法性,经办人员在档案室找到了1959年3月原长办三峡园林场工作组与宜昌县三斗坪人民公社黄陵庙大队,就征用土地作三峡工程园林绿化试验场签订的协议书。经审核,宜昌县土地局确认此协议书是合法的,并于1986年11月26日给综合勘测局三峡院颁发了20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是这份档案,使长期悬而未决的三峡园林场土地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长江委综合勘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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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江岸区某乡村对长江科学院九万方西端围墙外土地使用权提出异议。江岸区土地管理局主持会议进行协调,长江科学院出示了在档案中保存的土地红线图,并向江岸区土地规划管理局提交了红线图复印件。经土地管理局确认,长江科学院九万方西端围墙外3m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归长江科学院所有。档案为维护长江科学院这670m2土地使用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使该院免受了60万~70万元的经济损失。
(长江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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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运城市水务局因阜巷二号院士地权归属问题与3个单位进行交涉,说明阜巷二号院土地使用权归水务局所有,但3个单位均不予承认。为此,水务局通过查阅档案,查到一套完整的阜巷二号院土地地契和上级批文,以及相关历史沿革等档案材料,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3个单位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水务局凭借完整的档案材料,得到法院的支持,彻底解决了水务局与其他3个单位,在这一土地问题上的纠纷。
(山西省运城市水务局)
74
1990年8月,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台前河务局(原为修防段)对各防洪工程占压地及管护地进行丈量清查。在粱集,由于确权划界问题与当地村民发生了争执。他们认为,河务局前期的使用属无偿使用,如继续使用,必须办理购地赔偿手续,否则将收回土地。双方各执己见,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局档案室提供的原始档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据查出的档案显示,险工管护地临河14m,背河10m,属黄河主管部门管理。河务局以此为据,解决了双方纠纷,挽回经济损失达10万余元,并使土地丈量工作得到了顺利进行。
(台前黄河河务局)
75
1986年7月,陕西省水产工作总站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开展土地大检查工作,经过绘制平面图、用地总图进行实际测量,确定了水产总站机关原址实际占地22.92亩。而档案内查出已有批准征地手续的只有20.89亩,另外2.03亩因没有征地手续而和当地村民发生土地纠纷。1986年7月20日,水产总站又从档案材料中查出水产总站与村上签订的一份有关补偿协议,并有当时公社作为监证单位的印章,证明水产总站已对这2.03亩土地做了相应的补偿,也得到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为此水产总站根据此协议,补办了2.03亩土地的征用审批手续,使土地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经测算,此项工作利用档案减少损失3.6万元。
(陕西省水产工作总站)
76
1998年7月上旬,台前河务局基建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展开,计划1998年下半年对155+200~158+450堤段进行帮后戗。该段堤防中有两处距村庄不足200m。尽管与地方政府取得了联系,但工作进展并不顺利。在工程铺工放线时,由于土地使用权问题,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致使铺工无法进行。为确保基建施工进度,河务局迅速采取措施,在局档案室提取了堤防背河土地使用证及购地手续等档案材料,并按档案材料提供的数据进行了现场测量,得到村民认可。档案凭证作用保证了基建施工的顺利进行。
(河南台前河务局)
77
永定河管理处所属的斋堂水库、苇子水水库、房山大宁水库机关所在地,与当地村民发生土地纠纷的问题由来已久。1999年1月至2000年7月,永定河管理处监察科的同志,多次到档案室查阅各水库建设过程中的征地图纸、施工许可证、征地协议书等档案材料。截至2000年12月底,凭借这些档案材料,永定河管理处已取得有关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8册,基本解决了斋堂水库、苇子水水库、房山大宁水库机关与当地村民的土地纠纷。
(北京市水务局)
78
王庄河务段院后土地(1987年王庄引黄闸改建后废弃土场)于1987年已被利津河务局征用,并于1995年土地确权时由利津县土地局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在2004年3月,附近村民以1987年对该土地只做了青苗赔偿,并没有征用为由,到利津县信访局上访,要求将该土地的使用权归还两村。于是利津河务局水政科及有关人员到档案室借阅了1995年土地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红线图及地籍调查表原件。这些档案均证实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已归黄河河务部门,从而使这场土地纠纷顺利解决。
(利津黄河河务局)
79
1961年12月,原濮阳金堤段(濮阳第二河务局的前身,以下简称河务局)在濮阳县某村购地45亩,兴建苗圃,为避免树苗遮盖群众土地,主动在苗圃东侧让出10m宽后,再建围墙植树。但该村委会确将河务局让出的10m宽土地,共3.6亩,划为村民责任田。1997年在确权划界时,该村拒不承认围墙外还有10m宽的土地是河务局已征购的,并说此土地一直归他们耕种,属他们集体所有。河务局的有关人员来到档案室,查出1961年购地合同、单据等档案,并据此由双方按当时购地合同中的数据进行丈量,结果证实争议土地应归河务局所有。为此,该村委会当即同意退还侵占的土地,并在有关协议上签字,保证了确权划界工作的顺利进行。
(濮阳第二河务局)
80
2000年4月23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在解决茂名市工业引水渠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中,到广东省水利厅档案室查阅高州水库的有关档案材料,弄清了工业引水渠的资金来源以及工程设计和管理等方面的历史问题,给茂名市政府解决该案提供了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依据性材料。结果,顺利地解决了引水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广东省水利厅)
81
1994年,在惠民河务局开展的黄河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涉及66个村庄,在控制测量、权属调查、埋设界桩过程中,遇到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如岸头寺背河柳荫地、清河镇临河柳荫地、五甲杨老套堤、脱险险工工程等,这些工程占地情况极为复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接收的,有1962年《六十条》前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有1982年前县政府批准使用的,有经过与乡镇政府(人民公社)签订协议的,有工程修建前购地的,也有工程修建后购地的。为解决这些问题,河务局在档案中查找到了大量的相关文件、图纸、付款凭证等材料。档案材料的有效利用,对397棵界桩的顺利埋设和9840亩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惠民河务局)
82
三门峡水利枢纽工程坝址跨河南、山西两省,黄河北岸属山西平陆县地界、南岸属河南三门峡市地界。建坝以来,水库管理单位与周边村民常因土地问题引起纠纷,甚至动武。根据原水电部《关于拟划枢纽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水管[1982]03号),三门峡枢纽局的工程处技术人员,利用档案室保存的枢纽工程平面图、三门峡坝址地形图及20世纪50年代工程用地文件和征地原始档案共23份,顺利地完成了坝址土地划界的基础工作,为坝区划界和库区范围的划定,提供了有力的依据,直接收回了73.1亩土地的使用权。
(三门峡枢纽局)
83
1994年,根据上级指示,原滨州市河务局开展黄河防洪工程占地确权划界工作。由于所辖工程占地年代久远,边界、赔偿费用等问题与地方群众争议较多。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有关工作人员,共查阅科技档案160余卷,复制图表310余份,不仅证实了工程用地的合法性,也为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提供了不可缺少的事实依据。历史档案既解决了过去的问题,又保证了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滨城河务局)
84
1994年,封丘河务局全面开展确权划界工作。为了做好所属的7道堤防、32道防洪坝、3条防汛路、11处其他用地的确权划界工作,河务局有关工作人员依据档案室提供的各类协议、文件、契约证书、图表等2500多卷、册档案材料,并对实地进行了调查、丈量,顺利地完成了1456.1243万m2土地的确权划界工作。
(封丘河务局)
85
1996年,河南台前河务局进行确权划界,明确由水政科负责对工程占地、护堤地进行实地清查丈量。当丈量工作行至某乡管辖区域时,与两邻村因土地使用权属问题发生分歧,丈量工作无法进行。经查,此地已由河务局购买,并进行淤垫,土地所有权应属于河务局。但两村均说未收到购地款,并向河务局索要占地赔偿。为解决矛盾,工作人员很快在档案室查找到了当年购地批复及给付土地使用款的相关档案材料,用档案记载的事实,澄清了问题,解决了矛盾,确保了确权划界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南台前河务局)
86
2000年1月19日,山西省运城地区民政局勘界办为勘界工作到山西河务局查阅《黄委会关于对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河段道工程处理意见的紧急通知》及1989年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河段规划图(1∶100000)。档案中清楚地记载了:“禹门口1968年9月始建,长3500m,坝垛12座。凤凰嘴1974年4月始建,长1198m、坝垛3座。陕西桥南1969年7月始建,长1075m、坝垛7座。牛毛湾1982年11月始建,长3900m、坝垛27座”。河道是1969~1982年11月始建的,档案为反映黄河沿河村庄历史面貌和晋陕两省黄河划分界限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山西省与陕西省行政区划勘界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依据。档案使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了勘界工作,且节约了经费和时间。
(山西河务局)
87
1986年5月,内蒙古伊克昭盟杭锦旗人民政府民政局的同志为处理一起多年的地界划分纠纷案,千里迢迢来到黄委档案馆查找有关档案资料。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了20世纪50年代黄河宁托段1∶10000地形图复制件28张,拼接起来的地形图显示了当时的地形、地貌、河流走势、区域界线等内容,满足了他们的需要,为顺利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从而融洽了民族关系,增进了民族团结。
(黄委)
88
1991年10月,永定河管理处与丰台区某公司签订协议书:管理处在协议书签字盖章3日内,拨款10万元给某公司;某公司应于1992年10月1日前,向管理处交2万kg鱼。
永定河管理处按协议书规定将10万元拨付给某公司,但某公司却未能按规定数量给管理处供鱼,而只向永定河管理处退还了0.7433万元购鱼款。永定河管理处认为某公司还应有约8万元余款需退回。在与某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永定河管理处以档案为凭证,上诉到法院,要求某公司退还余款并赔偿损失。1995年3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一纸民事调解书,结束了长达4年之久的民事纠纷案,追回所欠永定河管理处的8万元余款。档案在此次诉讼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北京市水务局)
89
东岩防洪路修建工程是一个跨年度工程。在工程结尾时,某村干部找到河务局声称河务局给他结算的款数不对,有10多万元的几千方石料款未付。为此,财务科的有关同志和他一起来到局档案室查找了当年他拉石料的凭单,凭证上清楚的记载着石料数量、付款额数。经双方准确核实,证明并未少结算任何款项。档案的凭证作用,顺利地解决了10.47万元的争议问题。
(武陟黄河第二河务局)
90
1998年,某工程公司工程队包工头向温县河务局借工程预支款5万元。2002年11月8日,当财务人员向其催还借款时,包工头却否认其曾有过借款。为减少口头纠纷,财务人员从档案室的会计档案中查到1998年12月31日会计凭证中该人的借条。而包工头在看到借条后否认说:“这借条不是我写的。”为了验证真假,财务人员又将其过去写的借条“1998年7月18日会计凭证”借出,与其否认的借条进行笔迹对比,结果两张借条字迹完全相同,该包工头最终承认了借款事实,并及时返还了借款。档案使河务局避免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河南温县河务局)
91
2001年5月,范县辛庄乡某村民到范县人民法院状告范县河务局,称原范县滞洪办(现已归河务局)在1984年修建避水台时,对挖地及青苗没有进行赔偿,要求河务局赔偿青苗费、挖地及其他经济损失8万多元。范县河务局应诉后,在局档案室查阅了当时修建滞洪区避水台的有关文件及当时的财务账目,从中找出了履行赔偿的有关证据,证明青苗赔偿款当时已如数兑现。范县人民法院确认了档案的准确性,判决上诉村民败诉,维护了河务局的权益。
(河南范县河务局)
92
2003年9月16日,贵州省水利厅招待所与某公司因房租问题发生纠纷。为解决矛盾,招待所从会计档案中找到了1998年6月和11月份的两份凭证,得到了某公司的认可,并以此为证据,追回了某公司所欠的21.7万元房屋租金。
(贵州省水利厅)
93
1994年12月1日,赤水市水电局的同志在清产核资中,发现赤水市陈家湾电站的一笔拨改贷款仍在付息。为次,他们来到贵州省水利厅,在档案室查到了关于赤水市陈家湾水电站计划任务书的批复等文件,并以此为依据,使本单位拨改贷的966万元挂账停息,从而使本单位每年少付利息60万元。
(贵州省水利厅)
94
2002年底,某税务局要征收河南华禹黄河工程局的土地使用税和办公场所的营业税,两项相加共计4万余元。局财务人员向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河南华禹黄河工程局属事业单位,是内部企业化管理,搞经营是为了弥补事业经费不足,按照国家规定不应交纳上述两项税收。但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认为,此说法不成立,必须交纳上述两项税收。为此,档案管理人员连夜查到了新乡河务局《关于转发河南河务局差额补助单位的通知》以及新乡市防汛办公室、新乡市交通局《关于免征新乡河务局第一工程处(工程局前身)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等文件,证实该单位确属事业单位。档案得到了某税务局领导的认可,当即批示河南华禹黄河工程局属事业单位,不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办公场所营业税,为河南华禹黄河工程局节省了4万余元。
(河南华禹黄河工程局)
95
2001年3月30日,孟岗乡某村民来到长垣河务局档案室,为减免已征土地农业税查找凭据。她说:“我们村6个生产小组的部分土地分10多批相继被长垣河务局修建工程所征用,原征地协议有8份已丢失,2001年乡政府准备把已征用的土地免去农业税,我们还差100多亩无凭据。请你局帮助查找有关征地协议。”为此,档案人员帮助其查找了30多卷档案材料,把每一块地的征地协议都找了出来。该村民感激地说,河务局可帮俺村群众的一个大忙,为我们免交纳农业税提供了依据。
(黄河长垣河务局)
96
1989年9月20日,某单位向河务局催缴1989年以前育林基金1.5万元。河务局领导要求档案人员查找有关规定,档案人员很快在档案中查出了农业部和财政部1972年《关于颁发“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本办法,河务局可不缴纳育林基金。据此,河务局向有关单位说明了情况,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河南博爱沁河河务局)
97
1999年7月,原运城市某运输公司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要求将公司通向大路的唯一出口——横跨姚暹渠的桥作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据了解情况的同志回忆,该桥是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兴建的,不应属于违章建筑。为此,该公司领导赶往运城市水务局,在局档案室的档案中,找到了1987年原地区水利水保局对该运输公司桥的批复,确定了此桥的合法身份,保住了该公司通向大路的唯一出口,并为公司减少损失20余万元。
(山西省运城市水务局)
98
1990年,吉林省水利厅直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的黄海大客车更换了新发动机,但未及时按交通部门规定,将更换的新发动机号更改过来。有关部门发现这一问题后,利用该院1985年的会计档案记账凭单,顺利补办了有关手续。从而避免了大客车的“停止运行”和去杭州重新办理各项费用的开支。档案为该院节省资金0.5万元。
(吉林省水利厅)
99
1995年,广州市城市建设规划局规划修建天寿路,该马路必须征用珠江委科研所的模型试验场,随之而来的是征地、拆迁赔偿费的评估。地面建筑物的评估计算比较明确,而模型试验场地下管线网络的评估比较困难。珠江委基建处的工作人员根据科研所档案人员提供的试验模型场地及水工大厅地下建筑的图纸,计算地下管线网络总投资,提出了应赔偿的数额,使科研所得到了合理补偿,维护了自身的合法利益。
(珠江委科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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