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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活动法律问题案例解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李某欠王某个人债务1万元,刘某和王某同时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债务,而李某个人资产为3万元。经查,合伙人张某没有其他个人财产。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刘某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李某和张某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刘某有权要求李某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因此,本案中合伙债权人刘某的合伙债权就不能得到完全清偿了。

农村经营活动法律问题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合福村村民李某和张某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刘某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李某欠王某个人债务1万元,刘某和王某同时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债务,而李某个人资产为3万元。经查,合伙人张某没有其他个人财产。李某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刘某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合伙人李某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王某为李某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李某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李某都负无限责任。但是本案中李某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www.xing528.com)

本案中,合伙债权人刘某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刘某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李某和张某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刘某有权要求李某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李某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李某的个人债权人王某也有权要求李某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李某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王某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刘某的债务。因此,本案中合伙债权人刘某的合伙债权就不能得到完全清偿了。

【法律小贴士】

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当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债务偿还的规则是:合伙债务优先由合伙财产清偿、合伙人连带代偿;不足部分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优先以个人财产清偿,不足部分以合伙财产份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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