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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法律问题案例解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赵更生在邓州市邮政局工作期间,私自将19户汇款人的48700元的汇款据为己有,并外出下落不明,邓州市邮政局为此支付了19户汇款人的48700元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的保证合同有效,并对赵更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8700元承担保证责任。三是《担保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农村经营法律问题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被告张军荣、王恒杰系原告邓州市邮政局的职工,赵更生系该邮政局聘用的业务代办员,邓州市邮政局根据上级规定,要求招聘劳务人员,必须由当地邮政职工担保方可工作。2004年2月15日张军荣为赵更生担保向邓州市邮政局签订了邮政业务代办员经济担保责任书,内容为:我叫张军荣,系邓州市邮政职工,自愿为邓州市邮政局单位特快汇款业务代办员赵更生提供经济担保,并愿意承担赵更生代办员在代办邮政业务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或失误对邮政局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005年邓州市邮政局又根据省局印制的劳务工或委代办人员担保书的格式,由被告王恒杰为赵更生担保向邓州市邮政局签订了担保书,内容为:在合同或协议期内,我自愿对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及案件负一切责任。注:本担保书一式四份,一份交使用部门,一份交担保人,一份交劳务工本人,一份交人事员。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赵更生在邓州市邮政局工作期间,私自将19户汇款人的48700元的汇款据为己有,并外出下落不明,邓州市邮政局为此支付了19户汇款人的48700元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的保证合同有效,并对赵更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8700元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担保的适用范围。我国法律中关于担保适用范围的规定主要体现有3条:一是《物权法》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二是《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保证、抵押、留置或定金等方式担保债务履行。三是《担保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因此,我国担保适用的范围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①担保物权仅可在民商事行为产生。非民商事行为中不产生担保物权。②担保仅适用于民商事活动中产生的具有财产性质的债权债务内容的关系。③担保物权仅适用于民商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www.xing528.com)

本案中“担保合同”是要求张军荣、王恒杰为赵更生在代办邮政业务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或失误对邮政局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负担保责任。而赵更生与邮政局在代办邮政业务过程中系单位与职工的内部职务从属关系,不是民商事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赵更生在代办邮政业务过程中贪污、盗窃等与职责有关的行为,应由刑法调整。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民商事法律关系,而是企业的内部管理工作。所谓的担保,不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保证人”在工作期间不出现违法违纪的行为。因此,本案所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二被告也就没有所谓的保证责任。

【法律小贴士】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是对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进行担保。这些主合同约定的当然是民事关系。不是民事关系就不能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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