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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定义和作用 解析一个农村法律问题案例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日,李玉兰应杨云松的请求在北京联拓机电公司签署了由该公司提供的担保书。2000年8月14日,杨云松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车投保,保险期限自2000年8月15日零时起至2001年8月14日24时止。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于2001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李玉兰承担反担保责任支付车款计人民币93791.95元。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③反担保符合法定形式。作为一般保证人,在被保证人杨云松不能履行债务时,李玉兰应承担保证责任。

反担保的定义和作用 解析一个农村法律问题案例

【案情简介】

2000年8月12日,李玉兰的朋友杨云松与北京联拓机电公司签订《汽车分期付款购销合同》,约定杨云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北京联拓机电公司购买“捷达”FV7160GTX型轿车一辆,总价款人民币166000元。根据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以下简称九龙山支行)联合推出的贷款购车办法,杨云松首期支付车辆总价款的40%(人民币66400元),剩余60%款项(人民币99600元)由九龙山支行审查客户资信后,直接划给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在支行开设的账户。当日,李玉兰应杨云松的请求在北京联拓机电公司签署了由该公司提供的担保书。担保书中的担保人为李玉兰(甲方),被担保人为杨云松(乙方),主要内容为:根据购车合同及汽车消费信贷合同,若乙方不能按贷款协议之规定偿还所欠银行的本金及利息,或乙方不具备偿还能力时,甲方自愿为乙方承担担保责任,负责偿还乙方所欠银行的所有款项。该担保书作为购车合同的附件,存放在北京联拓机电公司。

2000年8月14日,杨云松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车投保,保险期限自2000年8月15日零时起至2001年8月14日24时止。

2000年8月21日,杨云松与九龙山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杨云松向该行借款人民币99600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00年8月21日起至2005年8月21日止,按月还本付息。当日,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又与该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为杨云松所签借款合同向该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此后杨云松共还贷款金额人民币3152.57元。

2000年10月20日,杨云松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造成车毁人亡,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杨云松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规定,驾驶员饮酒造成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杨云松死亡后,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向九龙山支行支付人民币26418.82元(自2000年10月至2001年10月)。

北京联拓机电公司于2001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李玉兰承担反担保责任支付车款计人民币93791.95元。李玉兰辩称,作为保证人,我与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均系为被保证人杨云松向银行担保。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并未向我说明要求我提供的担保为反担保,在我出具的担保书中亦无反担保的意思表示,且我所签担保书系北京联拓机电公司提供的一种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故北京联拓机电公司并不具备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www.xing528.com)

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是反担保制度。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法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由此可知,反担保成立的条件有:①主债和本担保均为合法有效。若主债和本担保无效,则作为本担保的担保——反担保也归于无效。②本担保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的。③反担保符合法定形式。反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方式。

本案中,联拓公司作为汽车销售方,在为购车人贷款购车向银行提供担保前,为保证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自身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即购车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的担保为反担保。李玉兰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性质的担保。在李玉兰签署的担保书中虽未列明合同相对方,但因该担保书由联拓公司出具并持有,故应视其为该担保合同的相对人,亦即联拓公司系该反担保合同之担保权人,李玉兰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作为一般保证人,在被保证人杨云松不能履行债务时,李玉兰应承担保证责任。联拓公司作为本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取得追偿权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

【法律小贴士】

反担保是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反担保同样具有从属性,只不过其依据的主合同变成了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反担保合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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