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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预付款有何不同?解析常见农村经营法律问题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则认为办理林木放行证是原告方的问题,其单方违约,该5000元应作为定金,不得返还。实践中,定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都是预付款的种种别名。但定金不是预付款,两者在给付目的、给付时间、性质和作用上存在区别。③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定金与预付款有何不同?解析常见农村经营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赖某从事木材生意。2002年9月,其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一份购买青山协议,双方约定由赖某支付10000元价款购买刘某所承包经营的山场林木。同日,赖某支付5000元给刘某,另支付1000元作为修桥筑路的费用,并由刘某出具了一份收条给赖某收执,收条注明:“今收到赖某定金5000元和修桥费1000元……”后因原告未办到林木放行证,双方未实际履行合同,原告以被告未协助办理证件为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被告则认为办理林木放行证是原告方的问题,其单方违约,该5000元应作为定金,不得返还。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实践中,定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都是预付款的种种别名。定金也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就这一点而论,与预付款相似。但定金不是预付款,两者在给付目的、给付时间、性质和作用上存在区别。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①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②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③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www.xing528.com)

本案中原告赖某支付给被告刘某的5000元,虽然在收条注明是收到“定金”,但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其目的是为了给被告刘某提供资金上的方便,是原告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而非担保主合同的履行,故应认定为预付款而非定金。

【法律小贴士】

定金属于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独立于合同价款之外的,当事人违约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仅仅是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本身不具有担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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