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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活动常见法律问题:合同未成立是否承担责任?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缔约过程中,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由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有过失一方才能承担缔约过失。该承包合同因被告过失而不能有效成立,而被告第二次招标行为本身就是违背诚信原则的,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农村经营活动常见法律问题:合同未成立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浙江省某集团公司对刚建造的华文大厦裙楼承包经营权举行招标。杭州餐饮有限公司以200万元承包费投标额中标。6月8日,双方正式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双方邀请律师在场见证。由于签约单位名称与中标的某有限公司不符,集团公司负责人要求延期签字盖章,待董事会讨论再决定。同年8月,集团公司决定再次召开承包经营权招标会,宁波另一家餐饮管理公司以188万元中标。集团公司当即通知该餐饮管理公司10天后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并交纳首期承包费100万元。中标次日,该管理公司为了按时交纳承包费,向自己托管经营的一酒店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2%。中标后第10天,原告持100万商业汇票到被告单位准备签订书面合同并交纳承包款。被告拒绝接收该款,并告知原告,被告已于两天前与原中标的餐饮有限公司正式签约。双方经过交涉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被告的毁标行为不仅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而且侮辱原告的人格,被告应承担原告借款利息12万元、投标和订约直接损失1万元,同时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失5万元。被告则认为,合同尚未订立,虽然有道德上的责任,但并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点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该合同义务又称之为先合同义务。它包括相互协助、照顾、保护、通知等义务。它体现了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合同责任,前者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后者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4个: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只有在缔约过程中,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由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有过失一方才能承担缔约过失。

第二,当事人一方须有缔约过失行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缔约过失行为,最主要的标准就在于该行为是否导致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害。《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了三种缔约过失的类型: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此外,《合同法》第42条还规定了一个概括性条款,即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属于缔约过失行为。(www.xing528.com)

第三,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相对方的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害。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先前的予信行为导致相对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因法律承认并保护这一信赖而获得的有利状态。

第四,须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就本案而言,被告擅自毁标的行为构成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被告在第二次招标会上原告中标后,当即通知该餐饮管理公司10天后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并交纳首期承包费100万元。基于对被告上述行为信赖,原告向自己托管经营的一酒店公司借款100万元是为了与被告签订合同而做的相关准备,由此产生了信赖利益。该承包合同因被告过失而不能有效成立,而被告第二次招标行为本身就是违背诚信原则的,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小贴士】

缔约过失造成的是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直接损失主要是指缔约费用,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间接损失,主要指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包括利息的损失、延误工程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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