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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给付,应对方法大揭秘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提存,一般是指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可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根据《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给付,应对方法大揭秘

【案情简介】

唐某经营一家蛋糕店。为了储备原料,唐某向面粉厂订购了500千克面粉,合同规定唐某在收货后支付价款。2005年4月1日,面粉厂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500千克面粉送到唐某的蛋糕店,但是唐某以没有地方存放为由拒绝收取货物。后来面粉厂多次送货,唐某仍不愿意接收货物且拒不付款。无奈之下,面粉厂向当地的公证处申请提存,并在提存后马上通知了唐某。公证处将该批面粉放在仓库中,不料该仓库因为遭遇雷击而引起火灾,存放在仓库中的面粉全部烧毁。唐某认为自己没有收货,面粉被烧毁的损失应当由公证处来承担。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提存制度是一项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制度。提存,一般是指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可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包括: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主要指债权人客观上能够受领却拒绝受领,或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不能受领,即所谓的受领迟延。②债权人下落不明,主要指债权人不能确定、地址不详、失踪后未确定财产代管人等情况。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主体是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义务的人,包括债务人本人及其合法代理人,作为合同履行的第三人。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7条的规定,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或其替代物;其他适用于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书。提存书上应载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称),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债权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内容。此外,提存人应提交债务证据,以证明其所提存之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提存人还应提交债权人受领迟延或下落不明等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的证据。如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也应一并提出。提交提存书的目的在于证明其债务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部门判定是否准予提存。(www.xing528.com)

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作为提存标的物的所有者,该标的物上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和风险由其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标的物的自然变化、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提存人保管不当,都可能引起标的物的毁坏、损失,甚至标的物不复存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一方面指由债权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标的物自身性质而产生的毁损、灭失的后果;另一方面指由债权人负责对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索赔。

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提存部门应在适当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提存部门应当适时公告。

本案中,唐某与面粉厂签订了一份购买500千克面粉的合同,但是在面粉厂依约交付面粉的时候,唐某没有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收货,这符合了提存的条件,面粉厂的提存行为合法有效。公证处将面粉保存于仓库的做法是合适的。面粉因意外火灾而烧毁,属于不可归责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因此,面粉烧毁的损失应由唐某承担。

【法律小贴士】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它是债务人迅速摆脱债务束缚的一种有效手段。需要注意的是,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通知提存受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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