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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验货责任解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订立以后,橡胶厂依约提供了100吨橡胶,设备厂验收了该批货物。本案涉及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验货责任。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因此,设备厂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检验。否则将视为标的物交付合格。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验货责任解析

【案情简介】

2005年7月,某设备厂与某橡胶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设备厂购买橡胶厂的橡胶原料100吨,质量及技术标准条款中写明橡胶厂提供的橡胶原料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付款方式为,合同订立后先付10%的货款,卖方供货后再支付50%的货款,待设备厂生产出成品2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合同订立以后,橡胶厂依约提供了100吨橡胶,设备厂验收了该批货物。2006年3月,某设备厂付清了全部货款。2006月6月,设备厂向法院起诉,声称由橡胶厂提供的橡胶没有质量合格证、没有产品标准、没有产品说明书,属于“三无”产品,致使其无法正常生产,要求橡胶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验货责任。《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据上述规定可知,买受人的验收责任主要内容有:①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负有验货义务;②验货时发现标的物有瑕疵的,应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③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交付合格。(www.xing528.com)

本案中,设备厂验收了橡胶厂提供的原料,既没有提出质量问题,也没有提出退货与赔偿损失的要求,并按期付清了全部款项。故可以认定橡胶厂提供的橡胶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设备厂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法律小贴士】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的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进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检验。否则将视为标的物交付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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