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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变更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内容,是否需承租人同意?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允许出租人单方或与出卖人协商变更买卖合同,势必会与承租人的要求不符,使其原先的合同目的落空,有损于承租人的利益。本案中,出租人某进出口融资租赁公司在未经承租人和田玉石加工厂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将合同标的物由混动型玉石加工车床变更为新型玉石加工车床。出租人不得擅自更改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指标有关的内容。

出租人变更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内容,是否需承租人同意?

【案情简介】

和田村村办企业和田玉石加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质量,打算进口5台德国科宝龙公司生产的混动型玉石加工车床。由于该加工车床价格较高,和田村村办企业无法一次性支付所需货款。某进出口融资租赁公司是专门从事欧洲机械加工设备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为了满足不同顾客的需要,该公司推出了多种融资租赁的业务,即由该公司根据客户的需要和指定购买国外的设备,然后交客户使用,由客户定期支付设备的租金。和田玉石加工厂厂长朱某得知此消息后,便找到某进出口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其购买5台德国科宝龙公司生产的混动型玉石加工车床,然后交由和田玉石加工厂租用,租期5年,租金每年30万元,每季度支付租金一次。双方签订了合同。某进出口融资租赁公司在与德国科宝龙公司接触的过程中发现,和田玉石加工厂指定的混动型玉石加工车床缺货,而该公司生产的另一款新型玉石加工车床性能更好、价格更低,于是改购了5台新型玉石加工车床。和田玉石加工厂在收货时发现车床的型号与自己当初与某进出口融资租赁公司的协议中规定的型号不一致,便拒绝接货。但某进出口融资租赁公司则认为,变更设备是为了和田玉石加工厂的利益,对加工厂有利。因此,加工厂不应拒绝接货。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出租人能否改变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内容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41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由此可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须按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指标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若允许出租人单方或与出卖人协商变更买卖合同,势必会与承租人的要求不符,使其原先的合同目的落空,有损于承租人的利益。(www.xing528.com)

本案中,出租人某进出口融资租赁公司在未经承租人和田玉石加工厂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将合同标的物由混动型玉石加工车床变更为新型玉石加工车床。这就违反了《合同法》第241条规定的义务。因此,某进出口融资租赁公司的上述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故玉石加工厂有权拒绝接货,并要求进出口融资租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小贴士】

按照承租人指示的出卖人和租赁物购买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首要义务。出租人不得擅自更改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指标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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