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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人是否负责丢失或毁损?——案例解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王某和张某发生争议。王某认为自己把发电机交给张某保管,张某就有责任妥善保管,因为张某的过失致使发电机遗失,应当由其负责赔偿。对于无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违反此义务将保管物交第三人保管的,对保管物造成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存在有效的保管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保管是否有偿,应视为无偿保管。

无偿保管人是否负责丢失或毁损?——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王某和张某是同村好友。2010年8月8日,王某因为要外出参加朋友的婚礼,来不及把刚刚买回的柴油发电机回家,于是便委托张某代为保管,张某欣然应允。张某拿到柴油发电机之后,朋友朱某邀请其打牌。张某便随手把发电机放在自家门前的晒谷坪上,然后就匆忙离去。待张某返回时,发现发电机已经不见踪影。为此王某和张某发生争议。王某认为自己把发电机交给张某保管,张某就有责任妥善保管,因为张某的过失致使发电机遗失,应当由其负责赔偿。张某则认为,自己是免费替王某保管,即使发电机被盗也不能由自己全部赔偿。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保管物应尽的义务问题。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就要有:

(1)给付保管凭证。这是《合同法》第368条明文规定的,除非另有交易习惯外,保管人应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

(2)妥善保管保管物。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物的注意义务,因为有偿和无偿而有所不同。对于有偿的保管合同,“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除法定免责事由外,不论保管人是否存在过失,只要发生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有偿保管人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无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对保管物明知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当然,免费保管人欲免责应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无偿与有偿的区别是:在有偿的情况下,无论保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保管人都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责;在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只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后果负责,轻微过失不负责。二者的相同点是:凡是因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人应亲自保管保管物,不得将保管物交由第三人保管。保管人违反此义务将保管物交第三人保管的,对保管物造成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4)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如果保管人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人均应向寄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5)及时返还保管物。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随时返还保管物,寄存人也可随时要求返还保管物。保管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限的,保管人除非有特别事由,不得提前返还保管物,寄存人可在期限届满前随时要求返还。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存在有效的保管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保管是否有偿,应视为无偿保管。张某作为保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但是张某为了去打牌,而将保管物发电机随便置于门前的晒谷坪后,就径行离开,可以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而致使发电机遗失。故张某应当对发电机的遗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小贴士】

保管合同是否有偿,对于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影响很大。有偿保管合同中,除非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否则保管人均应对保管物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无偿保管合同中,除非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否则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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