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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能否请求支付居间费用?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居间人认为委托人已经与丙公司签订了合同,至于公证处不予公证,与其无关,因此拒绝返还居间报酬。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此项义务。如果居间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居间人不仅不能请求支付报酬,而且要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仅对委托人负担如实告知义务。

居间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能否请求支付居间费用?

【案情简介】

委托人甲厂与居间人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由居间人半个月内负责联系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委托人支付2万元居间报酬。如到期不能联系订立该合同,则退还2万元居间报酬,只收1000元管理费。居间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即向居间人支付2万元居间报酬。5日后,居间人告之委托人丙公司技术实力雄厚,委托人便与丙公司取得联系,并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双方约定技术转让合同办理公证后生效。但经某市公证处审查,认为丙公司并不具备技术实力,决定不予公证,委托人要求居间人退还居间报酬费。但居间人认为委托人已经与丙公司签订了合同,至于公证处不予公证,与其无关,因此拒绝返还居间报酬。双方遂发生纠纷,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居间人退还居间报酬。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此项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忠实而尽力地履行这项义务。《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居间活动中,对订约的有关事项,如相对人的订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相对人将用于交易的标的物的存续状态等,居间人应就其所知据实告知委托人。如果居间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居间人不仅不能请求支付报酬,而且要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在本案中,作为居间人的公司,当然负有如实报告义务,即应当将丙公司的情况如实地向委托人说明,如丙公司的技术力量、技术成果的归属和质量等。从本案来看,居间人对丙公司的情况十分熟悉,应当知道丙公司的技术力量和转让的技术成果的状况,但居间人却向委托人提供了丙公司技术力量雄厚、转让的技术成果先进等虚假的情况。因此,居间人并没有履行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了虚假情况,违反了报告义务,丧失了居间报酬请求权,应当向委托人返还居间报酬2万元;委托人如果因居间人违反报告义务的行为而受到了损害,居间人还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法律小贴士】

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其主要义务。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仅对委托人负担如实告知义务。即居间人仅将订约的相对人的情况报告于委托人即可,不必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于相对人。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订约事项如实报告于各当事人,即不仅要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于委托人,同时也要将委托人情况报告于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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