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4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为了完成上述任务,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向党员进行党章和党的纪律教育;协助党委宣传和维护好党风;
2.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检查党员和党组织遵守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纪律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3.受理党员的申诉,受理对党员和党组织的控告;
4.审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送的案件;
5.检查、指导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www.xing528.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1.检查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纪律的行为;
4.受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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