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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概念与分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观点可称之为广义的金融犯罪观点。金融犯罪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或者作为一个概念,最初是从犯罪学的角度提出的,而真正的刑法意义上的金融犯罪概念是在《决定》颁布之后出现的。然而,《决定》的颁布实施并未消除刑法理论界对金融犯罪概念在认识上的纷争。同理,抢夺罪、抢劫罪,均不属于金融犯罪。金融犯罪只是破坏其中的金融管理秩序的经

金融犯罪:概念与分析

一、关于金融犯罪概念的争鸣

正确界定金融犯罪的概念,是研究金融犯罪诸问题的基础。由于金融犯罪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或者概念出现较晚,相对而言,刑法理论界对它的研究并不像对职务犯罪、财产犯罪等的研究那样繁荣长久,著述不多,对金融犯罪概念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亦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主要的观点有:

1.金融犯罪是指金融领域内所发生的一切侵犯公私财产、破坏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的犯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金融犯罪所包含的具体罪名集中在1979年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渎职罪以及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除非特别情况,《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在本书中均以“《决定》”出现)之中,包括伪造货币罪等有关货币方面的犯罪,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证方面的犯罪,有关信贷方面的犯罪等典型的金融犯罪,也包括走私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与金融有关的犯罪。有的学者还在此基础上把金融犯罪进一步分为纯正的金融犯罪和非纯正的金融犯罪,前者指金融领域特有的犯罪,如危害货币、金融票据、证券、保险等管理制度的犯罪,后者指金融领域和其他领域均可出现的犯罪,如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走私罪、抢劫罪、盗窃罪、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此观点可称之为广义的金融犯罪观点。

2.金融犯罪是指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在金融活动中所实施的与其职务或业务有关的或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金融犯罪实质上就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包括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此观点可称之为狭义的金融犯罪观点。

3.金融犯罪是指以欺诈、伪造以及其他方法,侵犯银行管理、货币管理、票据管理、证券管理、信贷管理、外汇管理、保险管理以及其他金融管理,破坏金融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金融犯罪不等于金融领域的犯罪。像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在金融领域会发生,在其他领域也会发生,因而不属于金融犯罪。但金融犯罪也不限于刑法已有的罪名种类和刑法分则第三章所规定的金融犯罪以及《决定》中的罪名,具体应包括以下犯罪:银行管理犯罪,即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货币犯罪;票据犯罪,即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和金融票证欺诈犯罪;信贷犯罪;证券、期货犯罪;外汇犯罪;保险犯罪。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把金融犯罪概念的外延划得过宽,而且作为一个概念本应揭示的内涵没有得到应有的揭示,混淆了金融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渎职犯罪的界限,不适当地把以金银货币为犯罪对象的、发生在金融活动中的犯罪如抢劫、盗窃、走私、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划为金融犯罪。这种观点与刑法对金融犯罪所进行的立法上的分类也相去甚远,因而是不可采纳的。第二种观点狭隘地将金融犯罪等同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人为地限制了金融犯罪的外延,因而是不妥当的。只有第三种观点较为科学

对金融犯罪概念的认识存在上述分歧,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金融犯罪是从经济犯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类犯罪,自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首次使用经济犯罪概念之始,刑法理论界便认识不一,争论无休。与对经济犯罪概念理论认识上的分歧相伴随,对金融犯罪概念存在不同认识当属必然。其次,过去立法上从未专门全面系统地规定金融犯罪,这种立法上的缺憾,也是导致分歧的原因之一。金融犯罪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或者作为一个概念,最初是从犯罪学的角度提出的,而真正的刑法意义上的金融犯罪概念是在《决定》颁布之后出现的。然而,《决定》的颁布实施并未消除刑法理论界对金融犯罪概念在认识上的纷争。因为《决定》作为一个单行法规,并非关于金融犯罪的专门性的全面规定,而仅仅是针对当时金融领域几类比较突出、比较严重的犯罪所作出的特别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而言,它仅仅是个补充性立法;相对于1997 年刑法而言,它仅仅是个过渡性规定。当然,《决定》的颁布,为理论上如何界定金融犯罪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启示。直至1997年刑法颁布,专列两节规定金融犯罪,才结束了金融犯罪法律规范分散、零落的状态,为理论上科学界定金融犯罪概念,统一认识,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为明确金融犯罪概念需要弄清的几个问题(www.xing528.com)

1.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中与金融相关的犯罪是否属于金融犯罪的问题。

(1)金融犯罪和与金融相关的财产犯罪的关系。与金融相关的财产犯罪,是指侵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主要有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如抢劫银行金库、盗窃银行现金、劫持银行押钞车等。对此,有不少人认为是金融犯罪,这是不妥的。金融犯罪是发生在特定领域、侵犯了特殊社会关系的一类犯罪,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与金融货币相关的犯罪。区分它和与金融相关的财产犯罪的关键在于:第一,行为是否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是否表现为非法的金融活动。例如,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银行货币的目的,盗窃银行汇票,并加以伪造,欺骗银行工作人员,申请贴现取款,其行为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因为行为人是通过票据活动实现犯罪目的的。但是,如果采取撬门扭锁、翻窗入室等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银行库存现金,则只能构成盗窃罪,因为行为并非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所以,不属于金融犯罪。同理,抢夺罪、抢劫罪,均不属于金融犯罪。第二,行为侵犯的是否为金融管理秩序或者是否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各种金融诈骗罪,之所以被立法规定为金融犯罪,是因为其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而不是财产所有权。行为人不仅骗取了集资款、银行贷款、保险金等,更主要的是骗取了银行信用,扰乱了国家对贷款、票据业务、保险等方面的管理活动。

(2)金融犯罪和与金融相关的经济犯罪的关系。金融犯罪作为一类相对独立的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关系密切,但又具有自身特征。首先,金融犯罪在性质上属于经济犯罪,是经济犯罪的一部分。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财政、金融、税收海关工商、公司、知识产权等方面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的总称。金融犯罪只是破坏其中的金融管理秩序的经济犯罪。其次,金融犯罪必须是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之中的经济犯罪。所谓金融活动,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调节货币流通和银行有关的一切信用活动的总称,诸如货币的发行、存款的组织、贷款的发放、国内外汇的往来、贴现市场和证券、期货发行与交易市场管理活动等。与金融活动无关的经济犯罪,不属于金融犯罪。例如,公司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不属于金融犯罪。再次,金融犯罪必须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一类经济犯罪,其行为的突出特征为各种非法的金融活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是金融犯罪的行为内涵,是它与其他经济犯罪相区别的本质属性。非法的金融活动,则是这一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倘若行为违反的不是金融法律、法规,危害的不是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则不应视为金融犯罪。例如,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是金融犯罪;但与他人签订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对方货物或货款的犯罪,属于经济犯罪,而不是金融犯罪。因为该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扰乱的不是金融秩序,而是市场交易秩序。

值得讨论的问题是,经济犯罪中的走私罪是否属于金融犯罪。有人主张把走私罪划归金融犯罪,这恐怕是因为走私罪的对象包括货币和金银,而走私货币或金银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货币和金银管理规定。如黄金、白银按规定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才有权收购,走私出境,就破坏了正常的金银管理活动。笔者认为,走私货币、金银的行为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国家的货币和金银管理制度,又侵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且后者是主要的。所以,这种走私罪只能称之为与金融有关的经济犯罪,而不能认定为金融犯罪。不仅如此,在刑法中,走私罪作为一类与金融犯罪相并列的独立罪名而存在,它们之间不应发生分类上的交叉。

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是否属于金融犯罪。刑法第183 条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第184条所规定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第185条所规定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单位或客户资金的犯罪,是否属于金融犯罪呢?按照刑法规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的,依照第271 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则依照第382条、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定罪处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依照第163 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则依照第385 条、第386条规定的受贿罪定罪处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或客户资金的,依照第272 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则依照第384 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刑法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只是立法技术问题,属于刑法上的照应性规定,它并不表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侵占、受贿、挪用行为就是金融犯罪。从犯罪构成理论上讲,上述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是双重客体,既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职务侵占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所侵害的客体,但后者是主要的,因此,不属于金融犯罪。此外,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在多个领域都会发生,如果说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就成了金融犯罪,那么,发生在公司活动中就成了公司犯罪,发生在税收活动中就成了税收犯罪。这样一来,金融犯罪、公司犯罪、税收犯罪等经济犯罪类型之间也就没有任何区别了,也就失去了对这些犯罪类型专门研究的必要。有些人之所以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侵占、受贿、挪用行为视为金融犯罪,主要是将金融犯罪与发生在金融活动中的犯罪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这个错误认识是导致错误判断的症结所在。金融犯罪必须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但发生在金融活动中的所有行为未必均构成金融犯罪。

基于以上分析,金融犯罪的概念应当是,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要件是:①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犯罪;②金融犯罪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行为;③金融犯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④金融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范围包括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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