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伪造货币罪认定及数额标准

伪造货币罪认定及数额标准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罪与非罪的界限1.犯罪数额与认定伪造货币罪的关系。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之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170 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伪造货币罪属行为犯,只要具有伪造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即构成犯罪;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必须达到伪造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伪造货币罪认定及数额标准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犯罪数额与认定伪造货币罪的关系。从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来看,伪造货币罪属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伪造货币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在有权解释没有做出之前,法学界和司法界存有论争。普遍地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所有伪造货币的行为都要以犯罪论处呢?是否应该有个起刑数额标准呢?在认定伪造货币罪时,是否还应该考虑其他因素呢?有人认为,既然刑法没有规定起刑数额,司法部门也未对刑法的有关条文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那就没有理由设定一个起刑数额标准。刑法之所以未设定一个起刑数额标准,也正是为了增强对本罪的打击力度。所以,只要伪造货币,就构成犯罪。有人则认为,本罪虽属行为犯,但一定的数额反映一定的社会危害,本罪也应与一般伪造货币的违法行为有所区别,如果对那些数额很小,情节显著轻微的伪造货币行为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打击面过宽。因此,应有一个适当的起刑数额标准,否则,实践中不好掌握。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2.伪造对象与认定伪造货币罪的关系。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在认定伪造货币罪与非罪时,应注意构成本罪“货币”的几个要件:①必须是正在流通使用的货币。伪造过时的、作废的货币,如墨西哥印章、古代钱币等,不构成本罪。②必须是依法发行的货币。伪造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代币券如餐票等,不构成本罪;伪造自称“金币”的各种纪念牌如“虎年纪念币”等,不构成本罪,因为这些代币券或纪念牌币并非依法发行的货币。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www.xing528.com)

1.伪造货币罪一罪与数罪。通常,行为人在实施伪造货币犯罪后,还会继续实施其他相关行为,从而触犯其他罪名。如行为人出售或运输其伪造的货币、行为人使用其伪造的货币骗取财物、行为人走私其伪造的货币等,其行为又分别触犯了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诈骗罪、走私伪造的货币罪。对此,应定一罪还是数罪并实行数罪并罚呢?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之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170 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对于行为人伪造货币后使用伪造的货币骗取财物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行为人伪造货币并走私的,属于吸收犯,应以其中一重罪从重处罚,即以走私伪造的货币罪从重论处。

2.伪造货币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①犯罪对象不同。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等票证,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对象是国家有价证券,虽然它们也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并具有票面额,但不同于货币,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②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伪造货币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均属伪造,伪造金融票证则可能只是伪造部分内容如票据上的签名等。伪造货币罪属行为犯,只要具有伪造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即构成犯罪;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必须达到伪造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