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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融犯罪论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我国1979 年刑法典中没有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为此,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第7 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997 年刑法采纳了这一规定,将其列为第176 条。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该《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融犯罪论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我国1979 年刑法典中没有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各方面都急需大量资金用以建设和发展生产,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解决资金问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择手段地筹集资金,有的用发行债券、内部股票、投资入股等形式吸收社会存款,有的银行金融机构用竞相提高利率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还诱发了物价上涨,造成社会不稳定,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惩处。为此,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第7 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997 年刑法采纳了这一规定,将其列为第176 条。然而,1997 年刑法公布以来,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 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条“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该《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1997年刑法做了修改,将两档刑增加为三档,提高了法定刑;取消了限额罚金,改为无限额罚金;增加了退赃退赔从轻处罚条款。总之,本次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对本罪的处罚力度,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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