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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原刑法中没有骗购外汇罪这一罪名。1979 年刑法、1995 年6 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以及1997 年刑法均未规定骗购外汇罪。但非法经营罪法定刑偏低,难以对骗购行为予以有力打击,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增设了骗购外汇罪,这是对1997 年刑法的必要补充。

骗购外汇罪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所谓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重复使用上述凭证和单据以及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外汇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的重要支付手段,是国家的重要储备之一。对外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积累和使用外汇,保证国家的对外支付能力和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防止外汇资金的流失,维护人民币币值的稳定,抵御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的影响。

我国原刑法中没有骗购外汇罪这一罪名。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第39 条第4 项规定,对“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非法套汇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79 年刑法、1995 年6 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以及1997 年刑法均未规定骗购外汇罪。这主要是由于当时骗购外汇犯罪并不突出,对骗购外汇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在1997年刑法颁布以前,一般是按投机倒把罪等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颁布以后,一般是按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但是,随着走私、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案件的大幅度上升,骗购外汇犯罪也呈不断上升之势。如走私犯罪分子通过非设关码头走私、进口低报、伪报等手段,对于少报或未报的需要对外付汇而又不能通过合法渠道购到外汇的那部分货款,以骗购外汇的方式支付境外;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为了骗取国家高额出口退税款,达到与出口外汇核销平衡的目的,也采用骗购外汇的方法,导致“假出口,真骗税”“假进口,真骗汇”的现象十分突出。尤其在国际金融市场大动荡的环境下,一些外商和国内商人听信谣言,产生了不恰当的心理预期,急于把资本或利润转移境外而不惜大肆造假骗购外汇,而一些国内的外贸企业则利用其外贸经营权甚至出卖外贸经营权,或自己骗购外汇,或为骗购外汇者提供便利,一时间骗购外汇犯罪活动猖獗。如果不及时遏制骗购外汇犯罪,将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对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危害。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骗购外汇和逃汇、套汇行为,从1998年8月开始,全国开展了打击骗汇、套汇专项斗争,全国公安、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破获了一大批骗购外汇犯罪案件。但由于1997年刑法未规定骗购外汇罪,为准确适用法律,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1997年刑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了《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走私犯罪以及逃汇罪、洗钱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定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汇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非法经营罪法定刑偏低,难以对骗购行为予以有力打击,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增设了骗购外汇罪,这是对1997 年刑法的必要补充。以后的历次刑法修正均予沿袭,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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