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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认定及相关处罚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使用这些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则同时触犯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骗购外汇罪两个罪名,应按处理牵连犯从一重罪的原则,以骗购外汇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另外,对于明知是用于骗购外汇而仍然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也应以骗购外汇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骗购外汇罪认定及相关处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骗购外汇罪与非罪的界限,应从以下几方面考察:

1.从是否骗购来考察。如果行为人持真实合法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及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在国家批准的外汇调剂市场在规定额度内购汇是合法的,即使购汇数额稍有超出,也不宜认定为犯罪。

2.从主观方面来考察。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或明知是使用过的凭证和单据仍予以使用以骗购外汇,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受他人欺骗,不知是伪造、变造的或使用过的凭证和单据而予以使用的,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构成骗购外汇罪的共犯;如果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的,则不构成骗购外汇罪,但可构成其他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3.从骗购外汇数额大小来考察。本罪是数额犯,骗购外汇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否则,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由外汇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www.xing528.com)

要注意区分骗购外汇罪与逃汇罪的界限。二者侵犯的客体、犯罪对象、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其区别主要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骗购外汇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而逃汇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自然人不能构成逃汇罪;骗购外汇罪是采用欺骗手段购买外汇,逃汇罪则是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

(三)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骗购外汇犯罪常与骗取出口退税罪,走私罪,洗钱罪,逃汇罪,非法经营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行贿罪等犯罪相联系,对于构成数罪的,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使用这些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则同时触犯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骗购外汇罪两个罪名,应按处理牵连犯从一重罪的原则,以骗购外汇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骗购外汇犯罪之所以能够得逞,除了骗购外汇犯罪分子手段狡猾之外,往往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以及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受贿后为其提供便利有关,这些人员除构成受贿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外,还构成骗购外汇罪的共犯。另外,对于明知是用于骗购外汇而仍然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也应以骗购外汇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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