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逃汇罪的概念及其刑法依据

逃汇罪的概念及其刑法依据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规定正式创设了逃汇罪的罪名,弥补了刑法中关于外汇刑事立法的缺陷,为惩治各种形式的逃汇犯罪提供了刑法上的依据。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逃汇罪的概念及其刑法依据

所谓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际贸易的主要特点是,货物需要从一国流入另一国,货款的收付必须使用国际流通货币结算。就我国而言,这种国际流通的货币即外汇。外汇是国际支付手段,外汇储备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国家的经济实力;外汇的增加或减少,外汇储备的上升或下降,都会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与逃汇、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一项重要的任务。近年来,我国外汇方面的违法犯罪日益增加,“黑市外汇交易不断发生,因此,同逃汇犯罪进行斗争任务艰巨。(www.xing528.com)

我国1979年刑法典中没有关于逃汇罪的规定,只是在投机倒把罪和走私罪中包含有情节严重的扰乱外汇管理秩序的行为,对于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倒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行为,以投机倒把罪论处;对于将外汇转移出境或者入境、情节严重的行为,以走私罪论处。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9 条规定:“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在境外取得的外汇,应该调回境内而不调回,或者不存入国家指定的银行,或者把境内的外汇转移到境外,或者把国家拨给的外汇非法出售牟利的,由外汇管理机关依照外汇管理法规强制收兑外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除依照外汇管理法规强制收兑外汇,没收违法所得外,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正式创设了逃汇罪的罪名,弥补了刑法中关于外汇刑事立法的缺陷,为惩治各种形式的逃汇犯罪提供了刑法上的依据。1997 年刑法第190 条吸收了该条的规定,并作了修改。修改之处是:①修改了本罪的主体构成,即将原来规定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②明确了逃汇的罪状,即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③取消了套汇犯罪的规定。这样修改,符合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即由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兑换,继而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最后实行人民币自由兑换。也就是说,随着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推进,套汇行为将成为历史现象。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对刑法第190条作了修改:①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②将犯罪标准由“情节严重”改为“数额较大”;③增加规定了两档刑罚和比例罚金制。这样规定,更符合当时打击逃汇犯罪行为的实际需要。刑法修正中沿袭此条规定,未作修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