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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体系:从外延概念认识刑法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典实施至今,我国已经有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是一种补充型的立法模式,其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具有统一、明确的优点,且自成系统,成为我国修改刑法典的基本方式,在我国刑法立法领域中占据显著地位并起着重要作用。单行刑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专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中某个方面或者某个部分的刑事法律。目前,我国尚无规定具体罪状与法定刑的附属刑法。

刑法的体系:从外延概念认识刑法

1.狭义的刑法及其体系

狭义的刑法,通常称为刑法典。刑法典,在实体内容上,是指专门、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在程序形式上,是指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单多数通过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上,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不含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只能有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目前,一般刑法论著都这样表述: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其实,这样的说法是不太准确的。应当说,刑法典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或者说刑法是我国的基本部门法律。

刑法典实施至今,我国已经有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前八次为: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是一种补充型的立法模式,其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刑法修正案直接针对刑法典条文进行修改,因而它仍然附属于刑法典范畴。刑法修正案具有统一、明确的优点,且自成系统,成为我国修改刑法典的基本方式,在我国刑法立法领域中占据显著地位并起着重要作用。

2.广义的刑法及其体系

广义的刑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的刑法具体表现为两类四种形式:第一类是基本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三种;第二类是补充表现形式,只有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一种。

(1)刑法典。这是广义的刑法的主干和核心。(www.xing528.com)

(2)单行刑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专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中某个方面或者某个部分的刑事法律。与刑法典不同的是,单行刑法在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实体内容上只具有专门性,而不像刑法典还具有系统性;在立法程序上,单行刑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像刑法典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法律体系上,单行刑法不受数量的限制,可以同时存在不同内容的多个单行刑法。

刑法典(修订前)实施期间,一共制定了26个单行刑法,其中有1个条例、17个决定和8个补充规定。这些单行刑法的名称及其制定时间是: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1982年3月8日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3年9月2日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7年6月23日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9月5日通过的《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1月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90年6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年6月29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2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7月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4年3月5日通过的《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刑法典第452条的明文规定,上述单行刑法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等内容,自1997年10月1日起失效。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1999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前者规定了有关罪状和法定刑,而后者没有规定罪状和法定刑。自从创立修正案这一刑法修改模式后,我国至今未制定单行刑法。

(3)附属刑法,指在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规范总和。在行政、民事、商事、经济等非刑事法律中,一般都有刑法规范。它们也是广义刑法的组成部分。附属刑法有两种模式:一是规定具体罪状和法定刑,如1984年3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就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罪。在刑法典施行之前,包括刑法典在内的所有刑事法律都没有规定这个罪名。二是不规定具体罪状与法定刑,只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类内容。在刑法典(修订前)实施期间,我国一共有80多部非刑事法律规定了130多个附属刑法条文。根据刑法典第452条规定的精神,上述附属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失效。通说认为,附属刑法不应当规定具体罪状与法定刑,但允许不规定具体罪状与法定刑的附属刑法存在。目前,我国尚无规定具体罪状与法定刑的附属刑法。

(4)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见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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