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洗钱罪与非罪的认定。其关键是行为人所掩饰、隐瞒的是否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如果不是上述对象,则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李某盗窃所得2万元人民币,王某为他提供资金账户。王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构成洗钱罪。
2.“自洗钱”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自洗钱”行为,在具体适用时,要特别关注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构成上游犯罪和洗钱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而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司法机关在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应当同步审查上游犯罪主体以及其他涉案人员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在审查起诉时发现遗漏认定洗钱罪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以洗钱罪追加、补充起诉。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www.xing528.com)
1.洗钱罪与走私罪、毒品犯罪的界限。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刑法第349条第3款又规定,事先与毒品犯罪分子通谋,而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洗钱罪与走私罪、毒品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事先是否通谋。如果事先与走私罪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账号的,那就构成走私罪,而不是洗钱罪;如果事先与毒品犯罪分子通谋,而为其窝藏、转移、隐瞒犯罪所得财物的,那就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不认定为洗钱罪。
2.洗钱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行为人为掩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罪行,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二者的区别是:①从作案方法上看,洗钱罪是对犯罪所得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或者其他方式,使犯罪所得的资金“合法化”,掩盖和隐瞒赃款的性质和来源;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通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掩盖其罪行,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②从行为的对象上看,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犯罪所得的赃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对象既有赃款,也包括赃物和犯罪分子本人。
3.洗钱罪与窝赃罪的界限。两罪在犯罪客体上都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犯罪对象上都是犯罪所得的财物,在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因而二者有相似之处。但是,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①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洗钱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而窝赃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②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洗钱罪表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而不是犯罪所得本身,而窝赃罪则表现为窝藏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本身。③犯罪手段不同。洗钱罪是利用提供银行账户、转账、汇款等掩饰、隐瞒的手法进行,而窝赃罪则是采取提供隐藏处所的手段进行。④犯罪对象的范围有所不同。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而窝赃罪的犯罪对象则包括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所得的赃物。⑤犯罪主体不同。洗钱罪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而窝赃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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