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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法律特征及防范措施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其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支票的手段主要有:①伪造整张支票;②利用空白支票,伪造支票印鉴;③伪造其他支票要素。其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对这些附随的文件进行伪造、变造,同样属于本罪的“伪造、变造”行为。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法律特征及防范措施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金融票据和金融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凭证及附随的单据、文件。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1)“伪造”“变造”的含义。

所谓伪造,包括两方面的含义:①行为人仿照真实的金融票证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通过复印、印刷、拓印、绘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形式为假的金融票证;②行为人假冒政府、金融机构、公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合法持票人的名义,在形式为真或形式为假的金融票证上签发内容为假的金融票证。所谓变造,是指以内容、形式均为真实的金融票证为基础材料,通过剪贴、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票据的主要内容如票据名称、票据持有人名称、金额、有效期限等加以改变的行为。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表现形式。

其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汇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两大类。其中,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者支取现金的票据。商业汇票是指由企业、机关、团体等作为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适用于先发货后付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由于商业汇票是由公司、企业等签发,用于先发货后付款的商品交易,并经背书可以转让,所以在有关金融票证犯罪中,以商业汇票为对象的占大多数。从司法实践看,伪造、变造汇票的手段主要有:①伪造整张汇票,即汇票从形式到内容均为行为人原始创设。②伪造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签章。这种伪造行为使用的汇票本身不是行为人所伪造,而是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如骗取的银行空白汇票、银行内部人员盗用空白汇票、盗窃的空白汇票等。③变造汇票。最常见的变造手段是涂改汇票金额,如用化学方法把原汇票上的大写金额及压数机压数处理掉,然后加大金额重新填写。这种变造所使用的汇票可以是有效期内的汇票,也可以是已经失效的汇票。变造行为所使用的更多的是已经失效的汇票,如已过期或在有效期内但出票人已经发出了止付令的汇票等。另外,还有变造汇票付款人或收款人名称的。总之,只要是没有合法变更票据名义权限的人变更了票据内容的,其行为就属于变造。

本票是指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由申请人将款项交转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它适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www.xing528.com)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伪造、变造支票的手段主要有:①伪造整张支票;②利用空白支票,伪造支票印鉴;③伪造其他支票要素。如在印鉴俱全但未填写日期、金额、收款人的空白支票上填写日期、金额、收款人;④涂改支票日期,或加大支票金额、变更支票收款人名称等。

其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这里所称“银行结算凭证”是指除支票、本票、汇票之外的结算凭证,主要是指:①委托收款凭证,它是收款人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所填写的凭据;②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至外地收款人时所填写的凭据;③银行存单,指在银行存款的凭证单据,持有人可以持存单从银行领取与单据记载数额相同的现金。

其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方式,指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请求,向受益人(通常为出口商)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所以被视为最安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①信用证以贸易合同为基础而开立,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一项约定。信用证所涉及的关系人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银行与贸易合同无关。②银行付款只凭单据,不管货物。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买卖,银行在出口方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表面相符,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时,就得向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至于出口方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能否如期到达目的港,银行均不负责。正是这一特点,使得伪造信用证并用以行骗付款行或行骗进口方成为可能。

信用证结算必须有附随的单据,并且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必须相符。信用证附随的单据主要有货物运输单据(即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三种。运输单据是指表明运送人已将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单据,包括海运提单、空运提单、铁路运单等;商业发票不仅是出口方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的凭证,也是海关实行货物出口管理的依据,同时还是进口方据以验收货物的依据;保险单是关于货物运输保险的单据。如果外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条款,则出口方必须向进口方提供保险单据,否则会被议付行视为单据不符而拒付。信用证附随单据除上述三种外,还包括其他文件,如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明书等。对这些附随的文件进行伪造、变造,同样属于本罪的“伪造、变造”行为。

其四,伪造信用卡。信用卡是银行签发的供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提取现金的特殊信用凭证。信用卡的基本含义是持卡人的信用。持卡人持卡可以在指定商户进行消费或接受服务而不必支付现金,并可以在法定额度内透支。信用卡不仅可以进行消费信贷,还可以自动存取款、转账结算,因此,它作为安全、快捷、方便的结算服务手段,已成为现代银行联系消费者的一项基本业务而风行全球。伪造信用卡是指仿照发卡银行的信用卡式样或者非法获得的有关技术数据,非法制造假信用卡冒充真卡的行为。伪造的具体手段有:①仿照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样式、质地、版面、图案以及磁条密码等进行非法生产制造。②非法获取发卡行的空白信用卡,进行非法凸印、写磁。这种行为多为银行或发卡机构内部人员所为。这种信用卡本身是合法制造的,但卡面未加打用户账号,磁条上未输一定的密码信息,是尚未发给用户使用的空白信用卡。③对发卡银行已发行的真实信用卡的凸印内容部分全部烫平,然后重新凸印,进行伪造。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对于构成本罪的目的,法无特别规定,但行为人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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