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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和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认定—金融犯罪论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只是为了供欣赏而不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则不构成犯罪。如果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人与他人共谋,由其伪造后交他人使用骗取财物,则该行为人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共犯。比较刑法第178条和第197条之规定,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故此种情况应以有价证券诈骗罪定罪处罚。

伪造和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认定—金融犯罪论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与非罪,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本罪在主观上虽然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但是客观上并不以是否使用、是否获取了非法利益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只要行为人出于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就构成本罪。如果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只是为了供欣赏而不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则不构成犯罪。

2.“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法定要件。(www.xing528.com)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界限。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票证诈骗罪的区别相类似,本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区别也可以从二者侵犯的客体(是否同时侵犯了合法的公私财产所有权)、故意的内容(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否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骗取他人财物)三方面来区别。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行为人使用的假有价证券不一定是自己伪造、变造的。如果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人与他人共谋,由其伪造后交他人使用骗取财物,则该行为人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共犯。如果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人又直接使用这些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骗取财物的,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原则处罚。比较刑法第178条和第197条之规定,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故此种情况应以有价证券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但行为人使用这些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诈骗数额不大,这种情况下仍应按有价证券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应作为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严重情节来考虑;如果诈骗未遂,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定罪处罚。

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与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而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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