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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认定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罪与非罪的界限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上所规定的持有假币罪,是指那种完全与其他货币犯罪行为相脱离的独立的对假币的持有行为。②运输假币罪的主体是受他人委托或因犯罪团伙分工而进行运输的人,而持有假币罪的主体是运输假币行为以外的人。

金融犯罪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可以看出,界定本罪与非罪的标准有两方面:

1.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2.“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法定要件。如果行为人偶尔使用明知是伪造的货币,且数额不大的,不构成本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www.xing528.com)

1.持有假币罪与其他货币犯罪的关系。所有的货币犯罪过程都必不可少地存在对伪造的货币的持有行为,但这种行为都依附诸如伪造货币和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等行为而存在,它本身只是以上犯罪行为的伴随行为,而不是独立存在的罪行。刑法上所规定的持有假币罪,是指那种完全与其他货币犯罪行为相脱离的独立的对假币的持有行为。

2.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的界限。运输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即将伪造的货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行为。二罪在主观罪过形式、犯罪对象、侵犯的客体等方面均是相同的,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方式上也可能相同,如持有假币罪之持有可能表现为随身携带或保存的行为,而运输假币罪也可能表现为随身携带或保存的行为。二罪的主要区别是:①运输假币罪的主观目的是从甲地运往乙地,其携带、保存行为均出于这一目的;而持有假币罪则不具有这一目的,持有人一般是为了使用。如果持有的伪造的货币是为他人运输的,即受他人委托而准备运输的,或者是替他人从他处运来而未及交货的,则持有行为是运输行为的预备行为或自然延伸,是运输行为的一部分,应以运输假币罪论处。②运输假币罪的主体是受他人委托或因犯罪团伙分工而进行运输的人,而持有假币罪的主体是运输假币行为以外的人。如果运输行为人的直接持有不能构成持有假币罪,则只能构成运输假币罪(可能是运输预备或未遂)。③运输假币罪所运输的伪造的货币一般数量较大,而持有假币罪所持有的伪造的货币数量一般相对较小。

3.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界限。在一般情况下,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在客观表现上区别明显,但有时也容易使人混淆。如某甲准备将1000 元假币以500 元真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某乙。但某乙没有现金,在征得某甲同意后将一块价值500 元的手表抵付给某甲。这里某甲的行为到底是出售假币,还是使用假币呢?有人认为,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实际上已不是出售假币行为,而已经变为使用假币行为。理由是:“出售”和“使用”最大的不同在于“出售”是把假币作为一种商品卖给对方而从对方获得真货币,而“使用”是把假币冒充为真的货币支付给对方而从对方获得商品。本案中,某甲开始是准备出售假币,但后来是以假币换取了商品,所以是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笔者认为,某甲的行为还是出售假币行为,而不是使用假币行为。理由是:“出售假币”和“使用假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特殊性就在于“出售”和“使用”的对象是“假币”,而“假币”既可以作为一种“商品”出售,又可以冒充货币进行支付使用。如果简单看交易最后从对方所获得的是货币还是商品,并以此来区分是“出售”还是“使用”,往往会发生偏差。比如,某丙以3000元假币冒充真币进行储蓄,银行方并未发现。某丙得到了3000元存折,后又将3000元真币从银行取出。某丙是以假币进行犯罪最后获得了真货币,但本案中很明显某丙没有任何出售行为,显然他是在使用假币。其实,“出售假币”与“使用假币”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出售假币”是一种非法的买卖交易,买卖双方都知道出卖物的性质,买方是明知是假币而购买。买卖双方是刑法理论上的竞合犯,买方构成购买假币罪,卖方构成出售假币罪。而“使用假币”是一种单方面隐瞒事实真相的骗取利益行为,使用人明知是假币而以假充真,但对方被使用人却不知是假币而上当受骗,本质上属于欺诈性犯罪。以上所说的某丙正是如此,虽然他是以“假币”获得了真货币,但却是骗得的,故不是“出售”,而是“使用”。某甲虽然是以假币获得了商品“手表”,但双方毫无欺骗,一个愿卖,一个愿买,实际上是“出售”,只不过没有直接得到真的货币,而是得到等价值的替代物“手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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