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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认定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各种操纵行为在实际中非常复杂,这些行为都可能与合法行为互相交错,或者以合法交易行为作为掩护来进行,使操纵行为的合法与非法、一般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模糊不清。④危害结果上,本罪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各种操纵市场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金融犯罪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证券、期货市场中常见的一种犯罪,但由于该罪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涉及证券、期货等专业知识、专门性法律制度的经济犯罪,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该罪,如何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个难点。根据刑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1.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直接故意,是否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操纵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本罪的犯罪故意和目的,易于认定。以证券交易为例,单独操纵者在较短时间内甚至在一天之内,对同一种股票反复买进卖出,上市公司以巨额资金购买本公司股票、抬高交易日收盘价格,多次操纵市场,经过行政处罚但仍不改正,等等。但某些或者说更多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是否出于操纵的故意,却不易认定。例如,联手操纵,相互对敲,通过不同经纪人自买自卖等,在形式上与合法的交易并无区别,具有很大的欺骗性、隐蔽性。对于这类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可同时考察以下情况:①行为人是否因此而直接获取了巨额利润,或减少了损失、转嫁了风险;②行为人以前曾实施过同样的行为,避免了损失或获取了非法利润;③有他人证实行为人散布谣言诱导他人炒作股票,制造股价暴涨或暴跌;④有他人证言和交易记录证明行为人买卖证券的价格、时间、方式,系事先与他人约定而进行的相互买卖或虚买虚卖。

2.正确划分违规操作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各种操纵行为在实际中非常复杂,这些行为都可能与合法行为互相交错,或者以合法交易行为作为掩护来进行,使操纵行为的合法与非法、一般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模糊不清。操纵市场行为无疑都属于违规行为,但并非所有的违规操纵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那些危害程度较大,达到非以刑罚加以制裁不可的程度即法定的“情节严重”的操纵行为才构成犯罪。总之,要十分仔细地综合判断,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构成犯罪的范围,不能造成证券、期货市场上人人自危,或使证券、期货价格变成一潭死水。因为适度的投机、适度的活跃市场,也是证券、期货市场所必需的。(www.xing528.com)

3.准确把握全案情节,认定罪与非罪。全案情节严重与否,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察:①行为人主观恶性之深浅,是初犯、偶犯,还是常犯、累犯;②行为人实际牟取利益或避免损失之大小,受损失的投资者人数多少、损失大小;③行为人实施操纵行为的具体手段、方式对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破坏是否严重,是否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资金来源是否正当等。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界限。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在犯罪构成上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点。主要区别是:①犯罪主体上,本罪属一般主体,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主体限定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属于特殊犯罪主体。②主观上三罪均由故意构成,但本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出于故意,而且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之犯罪目的。③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通过法定的列举式的各种违法操作行为,重在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则是行为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重在扰乱证券、期货市场;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重在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④危害结果上,本罪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各种操纵市场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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