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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违法资金运用的认定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将本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规定在同一条款中,正是因为二者均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背信类犯罪。本罪是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运用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一些公众资金的行为,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则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以及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金融犯罪:违法资金运用的认定

1.本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界限。刑法将本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规定在同一条款中,正是因为二者均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背信类犯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中相关单位违背的是基于客户的委托而产生的信任关系,本罪中行为人违背的则是法律规定的诚实处理公众资金的义务。此其一。两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也不同。本罪是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运用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一些公众资金的行为,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则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以及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此外,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中的“违背受托义务”,不仅仅只是局限于违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体约定的义务,还包括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法定义务,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体约定的义务在本罪中则是不存在的。此其二。第三,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则主要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2.本罪与刑法第185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①犯罪主体不同。刑法第185 条规定的是自然人犯罪,而本罪则是单位犯罪,因为自然人不能从事委托理财业务,也不能从事公众资金的管理。②犯罪对象不同。刑法第185 条的犯罪对象是单位资金,虽然当时在法律没有对违背受托义务、擅自动用客户资金的犯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行为作了规定,但对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讲,他所挪用的所谓“客户资金”,实际上就是挪用客户委托给金融机构管理、在金融机构控制下的单位资金;而本罪主要是受托理财的金融机构或公众资金管理机构擅自运用委托人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公众资金的犯罪。③处罚对象不同。刑法第185 条处罚的是自然人,而本条处罚的是单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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