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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 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法律特征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造成重大损失”,既包括资金无法收回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包括造成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利息的损失,还包括拆借及贷款利息等非法利益流入单位的小金库或个人腰包而造成的国家和金融收益的损失。

金融犯罪: 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法律特征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又侵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根据《会计法》等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严格执行,金融机构也不例外。对于吸收的客户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收妥存款后,完全不入账反映,或制作“两本账”记入假账,或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予以反映,或对吸收的客户资金部分不入账,账面上反映的吸收存款金额小于实际吸收的存款金额。这种情况的特点是存款人不知情。如果不是用吸收的账外客户资金而是用其他资金如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则不构成本罪。本罪要求只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即构成本罪。(www.xing528.com)

(2)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依据2010 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是指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形。“造成重大损失”,既包括资金无法收回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包括造成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利息的损失,还包括拆借及贷款利息等非法利益流入单位的小金库或个人腰包而造成的国家和金融收益的损失。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4.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故意违反规定,将吸收的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人对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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