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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认定方法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不但在客观方面有重叠的部分,而且在犯罪主体上也有重叠的部分。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认定方法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明确以下几点:

1.主体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否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只要实施了不入账行为,即构成本罪;不入账后如何使用资金,不影响本罪成立。

3.本罪是结果犯,必须是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www.xing528.com)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本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二者在主体上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客观上都具有违法放贷的行为,都有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其区别主要是:①所采取的具体手段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②本罪使用的是未入账的资金,而违法发放贷款罪发放的是账内的资金。

2.本罪与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 条)、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的界限。三罪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将国有或企业资金截留、挪用的行为;主观方面都是故意挪用,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根据刑法第185 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述行为的,以挪用公款罪处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不但在客观方面有重叠的部分,而且在犯罪主体上也有重叠的部分。它们的区别是:①侵犯的客体不同。后者侵犯的是国家或公司、企业对国有或公司、企业所有的资金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信贷的管理活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其中也涉及国有或企业所有的资金的使用权、收益权,但不是主要方面。②犯罪主体虽有重叠,但也有重大区别。前者的主体仅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前者的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后者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其范围远大于前者,并包括前者的自然人主体范围在内。③客观方面有重要区别。前者表现为对客户资金不入账,用账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而后者表现为挪用公款或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挪用的不一定是客户资金,也不一定是账外资金,可以是用于借贷,也可能是用于其他非法活动或营利性活动(如赌博、炒股),也可能是自己困难,或接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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