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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的假账形式及其核算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查证时,识别人员应分析其利润分配情况是否和企业经营情况相符。利润分配中的一些项目是有着明确的标准规定的。实际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标准进行利润分配的问题。查证此类漏洞,审查人员应审阅利润分配的会计凭证中所反映的分配基数和计提比率,并将其与有关规定进行核对。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已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可用企业的

利润分配的假账形式及其核算

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在缴纳所得税后就是会计净利润。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净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优先股股利;支付普通股股利。

实际财务管理工作中,其常出现的假账形式为:

①税后利润的错弊。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以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所构成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财政部规定增加或扣减有关的收支后,依法交纳所得税。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即为税后利润。在此需要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转移利润错弊。改革开放以来,有许多企业建立了“三资”企业等所属企业,随着股份制的推行,企业和其他企业之间又有交错的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企业与其他单位的这种投资或被投资关系中,分来的利润用“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分出的投资利益,设“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核算。

有些企业利用其所办福利厂、知青厂免税之机,将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其所属厂的名下,以达到偷税的目的。如将材料、设备、半成品等无偿转到其附属厂,经过一些加工,再以高价买回,使企业利润转移。查账时会发现企业利润水平无端下降,其所属厂盈利水平异常,且本企业账上盈利虽少却大兴土木,大发奖金,似盈利极好。识别人员对此类错弊应重点审查其有关支出类账,观察其建设项目及奖金、实物等职工收入是否有合理的来源。

以上为从本单位转出利润的错弊,也有企业将其直属分支机构或企业的经营利润隐匿下来,直接转到小金库开支。查证时,应审阅有关往来账户,还应到其直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查,了解其利润实现和上交情况,查明问题。

●利润调整错弊。企业年终结账后发现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如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直接在“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上年亏损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上年亏损的,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实际工作中,存在篡改以前资料,随意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现象。查证时,识别人员应注意把调整额和当年的实际额相对比,看其是否相符。还要核实当年的总账资料或报表资料的真实性,观察检查有关数据及业务的账户,以查清问题。

②利润分配错弊。利润分配应按一定顺序和有关的标准进行分配。

●利润分配顺序错弊。《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后,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支付普通股股利。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分配顺序不对的会计错弊。

例如,某企业2011年实际利润141 080元,以前年度有盈利,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为58 780元,经计算应交所得税为50 000元,企业因违反税法规定,应交滞纳金36 000元,但企业直接根据全年税后利润91 080元(141 080-50 00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9 108元(91 080×10%=9 108),通过改动利润分配顺序——先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再交滞纳金的方法,多提盈余公积金3 600元。应提(91 080-36 000)×10%=5 508元,实提额为9 108元,多提3 600(9 108-5 508 =3 600)元。

也有的企业优先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然后支付股利,最后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使企业亏损越来越大,却仍在大肆提取盈余公积金,使企业的资金流进某些个人的腰包,或进行不合理的建设等。

查证时,审查人员应审阅利润分配的有关账户,检查其真实性,测算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计提基数,是否为已扣除了前两项(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及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有无有意或无意篡改分配顺序,以不弥补或少弥补亏损,不从税后利润中支取滞纳金或少支的现象。这种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不管企业发展的现象,其实是损害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在查证时,识别人员应分析其利润分配情况是否和企业经营情况相符。而且,即使以同样数额支取了,也是不合企业财务制度的,应进行查证。

●利润分配标准的错弊。利润分配中的一些项目是有着明确的标准规定的。如: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时,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对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投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实际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标准进行利润分配的问题。有的企业私自提高计提比率,擅自改动其计提基数,造成利润分配不合规、不真实;有的企业在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之后,仍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有的企业在不应分配股利的情况下(既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法定盈余公积金也已低于注册资金的25%)出于某种目的,向投资者发放股利,或发放的比率高于6%。

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对有的企业也有规定,如企业应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等,在执行时应按规定办理。

查证此类漏洞,审查人员应审阅利润分配的会计凭证中所反映的分配基数和计提比率,并将其与有关规定进行核对。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时,还应看其是否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如在当年无利润的情况下发放股利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核对其分配股利之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否低于注册资金的25%,结合被查单位有关具体情况,审核其所上报使用的利润分配比率是否适合其情况、特点(因为有些计提比率有不同的规定,企业应根据其所属类型选用应使用的比率),从而查清问题。

③亏损弥补错弊。《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已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可用企业的公积金弥补。

实际中存在着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业务方面的会计错弊。常见的是,对应用税后利润或公积金弥补的年度亏损用税前利润弥补了,从而少纳了所得税。当然也有企业对亏损不予弥补,虚增利润,一旦承包期满承包人卸职之后,才发现企业已经亏空的现象。

例如,某企业2005年亏损100 000元,2006~2010年连年实现利润10 000元,按规定可用税前利润补亏,这样弥补之后,2011年度企业“未分配利润”明细账仍有借方余额50 000元(100 000-50 000),当年实现利润60 000元,企业便直接弥补亏损50 000元,再计提所得税,造成错弊。如果用税后利润弥补,当年,即2009年,只能弥补亏损额60 000(1-25%)=45 000元(假设60 000即为交纳所得税基数),多弥补了9 800元,当然此处也造成少交所得税16 500元。

查证此类漏洞,审查人员应审阅从亏损发生年度到本年的盈利及补亏资料,以分析当年的用税前利润补亏是否合理。另外,还应了解有关亏损用利润补亏的期限与该企业的实际情况,因为如果超过了用利润弥补的期限就应用公积金补亏,这类错账也是存在的。另外,识别人员也应检查有无不弥补亏损的现象,以便查清问题。

另外,利润分配中的许多项目均有特定用途规定,识别人员也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检查,保证利润分配的正确性。

 为少交税,用“应付账款”隐匿收入

(1)发现疑点。

查账人员在查阅某工业企业2011年5月份利润表时,发现该期销售收入与以前各期相比有明显下降,但销售成本水平无明显变化,决定进一步调查。

(2)跟踪调查。

经查阅5月份“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现有一笔暂存款46.8万元,对方科目为“应付账款”,经调阅2011年5月20日10#记账凭证,凭证记录的内容为:

借:银行存款 468 000

贷:应付账款 468 000

该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是一张托收回单,说明该记账凭证不符合实际业务情况;经审查该单位销货发票,发现存根中有一张销售金额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的发票与该记账凭证所记录的单位名称相同,进一步询问当事人确认该单位将正常的销售收入作为“应付账款”处理了。

(3)问题。

被查企业为了达到少交税、少计利润的目的,利用“应付账款”账户隐匿收入40多万元,造成该期利润不实。

(4)调账。

①如果上述问题在2011年5月份当期被发现,被查企业应编制调账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46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www.xing528.com)

②如果该问题在2011年终结账以前被发现,应编制调账分录如下(假定该企业采用账结法核算利润):

借:应付账款 46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假定所得税税率25%:

借:所得税费用 1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 000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0 000

贷:本年利润 400 000

借:本年利润 10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100 000

假定该企业按净利润10% 提取盈余公积,60%分配投资者利润: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30 000

——应付投资者利润 180 000

贷:盈余公积 30 000

应付利润 180 000

借:本年利润 3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 000

③如果上述问题在2008年终结账以后才被发现,被查企业应编制调账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468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应交所得税 100 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 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10 000

贷:盈余公积 30 000

应付利润 18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借:应付利润 180 000

贷:银行存款 180 000

秘不示人的财务小知识

(1)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

虽然假账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治理这一痼疾最主要的是从根本上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使会计人员不仅具有较高的政治洞察力和政治敏锐性,还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规范会计行为,强化法律意识,严惩造假行为。

新修定的《会计法》对各种会计舞弊行为进行了界定,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审计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坚决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一定能够遏制造假账的行为。要严格规范单位的会计行为,建立单位领导人员财会工作责任制;单位领导对会计人员擅自做假账失察的,要严格追究单位领导的失职责任;对于单位领导强迫、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那些做假账的会计人员,应当将其调离会计工做岗位,严重的要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和制约机制。

单位内部各机构,特别是单位内部各机构与会计部门之间的关系,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相互控制的关系,使之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尤其要落实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群众监督等政策,以防止个别人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

(4)改善管理体制。

主要是改善单位领导者与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单位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会计人员一方面在单位领导的领导下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单位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会计人员根据《会计法》规定对单位内部各部门和单位领导者行使监督权。

(5)加强资金管理。

第一,要管好现金。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法规和制度;临时性的大量收款要避免一个人保管,避免一人携带大量现金外出办事;不能安排一个人单独收费或去外地清欠,以防止挪用或携款潜逃贪污犯罪的发生。

第二,要及时处理各类账目,及时报销、核算、报账记账,防止利用虚报、冒领、重复报销、篡改账目等方法进行贪污犯罪。

第三,要管好经常“跑外”的人员,尽量减少一个人单独连续多次到一地办理业务的机会,防止内外勾结贪污和“吃回扣”受贿等不法行为。

应该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以及法律体系的不断建立健全,我国的财务会计管理体制也将随之不断发展和完善。会计不仅要充分发挥其核算职能,会计的监督职能也将会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假账和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将会得到有效遏制,直至彻底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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