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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权出资立法现状与公司法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债权出资的立法,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这一阶段的立法属于债权出资的特别法。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施行后,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我国债权出资立法现状与公司法研究

我国债权出资的立法,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在特定时期、针对特定事项、为特定目的而进行的立法。这一阶段的立法属于债权出资的特别法。具体包括:(1)20世纪针对9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的特定国有企业将“拨改贷”资金转变为国家资本金这种初始形态的“政策性债转股”,国务院于1995年7月12日颁布《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家经贸委1995年7月31日颁布《关于做好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1995年9月22日颁布《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等等。(2)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正式实施的债转股,主要有:《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和人民银行1999年7月30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2003年2月17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年12月30日,国办发〔2012〕295号),等等。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债权转股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9日专门针对仙桃市的案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的开办单位所划拨的债权能否作为该企业注册资金的答复》;对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债转股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3)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1997年3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已失效)。(4)针对始于2016年的市场化债转股,国务院2016年9月22日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此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包括:2016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7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238号);2018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2018年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平台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26号);2018年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意向企业信息填报展示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35号);2018年1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

第二种类型是在一般法即公司法上的立法。主要是由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而进行的立法。最先是由地方制定,先后有:《重庆市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天津市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山东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201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2010年);《湖北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等等。有的地方,如上海市、浙江省还专门出台了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的规定。[55]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在公司法上对债权出资有了统一的立法,债权出资的实际操作有了相对统一的规则。(www.xing528.com)

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的修改,使与《公司法》相配套的法律、规章也发生变化。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施行后,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后,其主要内容规定在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从法理上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后,各地的债权转股权规定自然应当废止,但这需要各地明确宣布或者出台新规定以取代原规定,否则应当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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