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网约车的定义及其国内外法律规定

网约车的定义及其国内外法律规定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约车是以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为介质,提供相应的车辆和驾驶劳务,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出行的智能城市交通服务类型。但并没有对网约车这一名词进行专门的、明确的解释。在国外,与网约车对应最密切的是“Private Hire Vehicles”,意为私人租赁车辆。网约车是指通过交通网络公司的在线平台,提供客运服务的非营利私家车辆。

网约车的定义及其国内外法律规定

汽车租赁行业而言,在移动互联与交通运输业的深度融合系下,在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从2010 年开始,网约车这一新型的汽车租赁服务模式开始出现。

网约车是以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为介质,提供相应的车辆和驾驶劳务,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出行的智能城市交通服务类型。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涌现出的智能新型交通业态,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是网约车的媒介,消费者的差异化、个性化出行是其要实现的目的,而中高端消费者是其主要服务对象,互联网共享经济是其本质。

网约车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搭建信息服务平台,盘活汽车租赁行业现有资源,提升行业运营效率,满足城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细分出来的高品质、多层次、个性化等高端商务出行需求。网约车作为创新性代步工具,具有及时、方便、个性化等一系列特点,让消费者在出行的同时,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享受高效、便捷和高端的服务,与传统的汽车租赁相比,更加适合现代社会高节奏的生活,满足消费者的出行需求。

网约车最初仅指专车,根据《汉典》的解释,是指专为某人或某事行驶和使用的车辆。作为网约车的服务提供者,“滴滴专车”“一号专车”等企业将网约车界定为“为高端商务出行人群提供优质服务的产品”[1],即向中高端群体及企业用户的新型出行服务,以便为用户提供即时用车、预约用车、接送机及包车等服务,以满足多元化的出行需求。

作为网约车服务的最早一批的市场提供者,“滴滴专车”“一号专车”等企业认为,网约车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要依靠提供高端商务出行服务信息和撮合交易的平台。平台为汽车租赁企业和驾驶员劳务公司提供个性化、高端商务出行需求信息,并通过统一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和完善的服务保障体系保证交易撮合的成功率和满意度。网约车被界定为“为高端商务出行人群提供优质服务的产品”,即向中高端群体及企业用户的新型出行服务,以便为用户提供即时用车、预约用车、接送机及包车等服务,以满足多元化的出行需求。(www.xing528.com)

2015 年1 月1 日实施的交通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出现了“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这一与网约车类似的新的概念,即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消费者,并按照消费者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但并没有对网约车这一名词进行专门的、明确的解释。在2015 年10 月交通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进一步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在国外,与网约车对应最密切的是“Private Hire Vehicles”,意为私人租赁车辆。例如1998 年,英国《私人租赁汽车法案》(Private Hire Vehicles(London)Act)首次提出新型约租车模式—PHVs。其定义为带有司机且以搭载乘客为目的,而不是常规出租车或公共服务车辆。按照维基百科的解释是“personal,non-commercialvehicles”。网约车是指通过交通网络公司的在线平台,提供客运服务的非营利私家车辆。交通网络公司则是通过提供在线平台,有效撮合乘客和使用非营运私家车辆的司机的一种新创设公司。

综上,我们认为,互联网约租车是以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为介质,提供车辆和驾驶劳务,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出行的智能城市交通服务类型。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涌现出的智能新型交通业态,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是网约车的媒介,消费者的差异化、个性化出行是其要实现的目的,而中高端消费者是其主要服务对象,互联网共享经济是其本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