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滴滴顺风车整改案例:为共享经济安全树立红线

滴滴顺风车整改案例:为共享经济安全树立红线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件引起全社会舆论的热潮,迫于压力,“滴滴”公司事后对自身进行了反思,并声明表示暂停平台顺风车业务,限期作出安全整改措施。法院认为,李某某在搭乘刘某某经营的“滴滴”顺风车途中惨遭杀害,已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则“滴滴”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

滴滴顺风车整改案例:为共享经济安全树立红线

作为能够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业态,网约车自上线以来我国便一直采取相对放松的监管态度,因而在刚刚发展的几年,全行业呈现野蛮生长的态势,政府也在发展中找寻最有利的监管措施。继2016 年左右国务院出台有关网约车的相关处理办法之后,网约车的作为“合法”的出租车种类的地位予以承认,但行业的准入资格尚未完全明确,各地虽然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细则予以规制,但总的来说还处在摸索的阶段,相应的保障体系并不十分完善,而乘客的出行安全却悄然置于“灰色地带”。安全作为人们出行最为看重的选项,当在行业的发展中出现问题时,势必成为阻碍的力量。就在这一时期,作为出租车范畴下运营的“滴滴”网约车,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发生了两起骇人听闻的死亡事件,而“滴滴”作为全行业领先的企业,在这一时期发生了如此重大的安全事件,不能不让公众对该公司的社会责任心产生怀疑,乃至对全行业产生质疑。

郑州空姐遇害案

一、案情简介

2018 年5 月6 日凌晨,祥鹏公司空姐李某某在执行完郑州—连云港—郑州—绵阳—郑州的航班的飞行任务后,在郑州航空港区通过“滴滴”叫了一辆车赶往市里,结果惨遭司机杀害。2018 年5 月8 日,警方告知家属李某某的遗体被找到,身中多刀。遇害空姐系山东济南人,21 岁,身高1 米74,是家中的独生女。2018 年5 月8 日,警方结合网约车主刘某某于5 月6 日0 时2 分许退出“滴滴打车”App,并注销“滴滴打车”软件等行为,初步确定刘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因案情重大,郑州警方立即调集刑侦、技侦、网安和航空港区公安分局等多警种多部门精干警力成立“5.7 命案”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事件发生之后,“滴滴”公司悬赏100 万元,寻找一名叫刘某某的顺风车司机,2018 年5 月12 日凌晨4 时30 分许,经多方努力、全力搜寻,警方在郑州市西三环附近一河渠内打捞出一具尸体。警方对打捞出的尸体的DNA 样本完成鉴定,可以确认,此次打捞出的尸体确系杀害空姐李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事件引起全社会舆论的热潮,迫于压力,“滴滴”公司事后对自身进行了反思,并声明表示暂停平台顺风车业务,限期作出安全整改措施。

法院认为,李某某在搭乘刘某某经营的“滴滴”顺风车途中惨遭杀害,已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刘某某畏罪自杀,生前与其父母共同生活,财产混同在家庭财产中,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父母,并无他人,其死亡后,遗产应由他们继承。(www.xing528.com)

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某的父母刘某军、宋某赔偿李某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2.6 万余元。

此外,判决书显示,案发后,运营“滴滴”出行平台的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已与李某某家属李某、董某达成补偿协议,因双方恪守协议秘密,因而法院无法得知详尽内容,但依协议,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补偿费,具有精神慰藉的性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 万元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二、案件评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则“滴滴”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但是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是没有承运人责任的。在本案中,被害人出事的车辆实际上是顺风车属性,而并非相关法律规定中的“专车、快车”的概念范畴。因而在本案的判决中实际上并未判处“滴滴”方承担责任,只是出于对平台未来发展的考虑,且被害人及其家属付出了生命的惨痛代价,因而作为大型安全事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金钱补偿。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可顺风车平台作为第三方仅承担补偿的民事责任,但是仍然有部分法院认为,作为信息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仍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2018)吉0191 民初199 号案件中即认为“关于被告小桔公司提出在顺风车模式下,该公司仅提供居间服务,合乘者支付费用属于分摊出行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故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经查,虽然小桔公司通过‘滴滴’平台发布乘客信息、匹配路线、对车主派单,提供居间服务,但根据小桔公司提供的《顺风车服务协议》记载‘5.1 顺风车平台向使用平台服务的车主收取信息服务费’、‘5.2 乘客通过信息平台中的第三方电子支付系统支付合乘费用,顺风车平台代车主收取上述费用,扣除信息服务费用后,将其余的部分转付给车主’等内容可以看出,小桔公司通过车主驾驶车辆运载合乘者的方式收取费用,获取一定的车辆运行利益。故在车辆运行过程中造成损害后果时,利益获取方的小桔公司应当在获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桔公司应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外的不足部分,向原告的承担10 %的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