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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中网约车法律制度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后钟某交代了对赵某实施强奸,并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钟某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 年2 月1 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对“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进行宣判,以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滴滴”表示,目前嫌疑人钟某已被乐清警方抓获。

共享经济中网约车法律制度研究成果

(一)案情简介

继“2018.5.6”郑州空姐遇害之后的同年,“滴滴”顺风车再出安全事故——8 月24 日,浙江温州乐清的一名20 岁女孩赵某上了一辆“滴滴”顺风车后失联。随后8 月25 日,遗体被寻获,经过“滴滴”平台联合警方实施的一系列抓捕活动后,犯罪嫌疑人钟某被抓获。随后钟某交代了对赵某实施强奸,并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2019 年1 月4 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被告人钟某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 年2 月1 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对“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进行宣判,以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因赌博欠债,遂预谋抢劫并购置单刃短刀、橡胶头套、封箱胶带等工具放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意图在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时伺机抢劫女乘客财物。2018年8 月23 日10 时许,被告人钟某通过“滴滴”软件接到第一名女乘客的“滴滴”顺风车订单后,以通过微信另行结算为由让该乘客取消了订单,以逃避监管。当日13 时10 分许,被告人接上该乘客后寻找偏僻地段伺机抢劫。途中,该乘客发现被告人行为反常,坚决要求停车并趁机逃离,被告人未能劫得财物。2018 年8 月24 日9 时许,被告人通过“滴滴”软件接到第二名女乘客赵某(女,殁年19 周岁)的“滴滴”顺风车订单,再次借故让赵某取消订单,被赵某拒绝。当日13 时28 分许,被告人接上赵某,当车行至附近山路时,被告人采取持刀威胁、胶带捆绑的方式,对赵某实施了抢劫、强奸,后为灭口残忍地将赵某杀害,并将其抛到路边悬崖斜坡上。但是在第一起事件发生后,乘客便已经向平台方投诉,但“滴滴”方未对此作出任何处理。

2018 年8 月25 日,“滴滴出行”在官方微博上发布声明致歉,声明中称作为平台,辜负了大家的信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滴滴”表示,目前嫌疑人钟某已被乐清警方抓获。经核实,此前在对钟某进行背景审查时未发现有犯罪记录,是用其真实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信息(含车牌号)在顺风车平台注册并通过审核的,在接单前通过了平台的人脸识别,但案发车牌系钟某线下临时伪造。“滴滴”在声明中提到,在该车主实施犯罪行为的前一天,有另一名顺风车乘客投诉其“多次要求乘客坐到前排,开到偏僻的地方,下车后司机继续跟随了一段距离”,“滴滴”客服承诺两小时回复但并未做到,也没有及时针对这一投诉进行调查处置,未尽任何监管职责,因此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滴滴”表示,将会继续积极配合警方,同时全力做好家属后续善后工作,并且承诺无论法律上平台是否有责,以及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未来平台上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滴滴”都将参照法律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给予3 倍的补偿。

2018 年8 月26 日,“滴滴出行”官方微博再次发布情况说明,自8 月27 日零时起,在全国范围内下线顺风车业务,内部重新评估业务模式及产品逻辑,客服体系继续整改升级,加大客服团队的人力和资源投入,加速梳理优化投诉分级、工单流转等机制。

此外,2018 年8 月25 日下午,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紧急约谈“滴滴”平台浙江区负责人,鉴于“滴滴”平台顺风车业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要求“滴滴”平台立即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在浙江区域的顺风车业务。

2018 年8 月26 日下午,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以及北京市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针对上述事件,对“滴滴”公司开展联合约谈,责令其立即对顺风车业务进行全面整改,加快推进合规化进程,严守安全底线,切实落实承运人安全稳定管理主体责任,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整改情况。直至2020 年10 月,“滴滴”顺风车才逐渐恢复在部分城市的运行。

(二)案件评述

从郑州空姐被奸杀再到乐清女孩强奸案,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先后发生的两起事件也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引起社会舆论的轩然大波,使得以“滴滴”为首的出行平台纷纷在同一时期整改各自的平台安全系统,政府对此也强力关注。历史在不断地重复着过去。“滴滴”作为出行端的领军企业,安全事故却不断地重复发生,不禁引起社会公众对于这种出行方式的揣测与质疑。人们不禁疑惑究竟“滴滴”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哪里?如果没有社会责任,如果对公众没有安全保障,这样的乘车还需要继续吗?

两起恶性杀人事件的发生迅速将“滴滴”平台推上了风口浪尖,网约车平台迫于压力关停、整改其顺风车业务,并向受害人家属公开致歉,连带市场上顺风车这种出行方式的其他平台企业也不得不纷纷下架整改。然而,上述系列举动并未平息社会舆论,社会公众仍对“滴滴”顺风车服务的性质,特别是上述案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存在很大的疑惑。

互联网约车服务的出现不仅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出行效率,而且在便利性、舒适度以及出行成本等方面都比传统出行方式存在较大优势。以顺风车为例,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乘客共同分摊出行费用,不仅有助于减轻交通拥堵,亦符合低碳出行的环保理念。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对于互联网约车服务管理存在滞后性,所以尽管网约车已普及多年,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法律层面仍无明确定性,对于“滴滴”等网络约车服务平台的法律属性及责任义务,更缺乏相关规定。仅有的相关规定是2016 年由公安部、交通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将网约车服务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同时,该《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有义务保证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然而,上述《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通过该条规定可知,顺风车并不属于“网约车”的范畴,顺风车服务不受该《暂行办法》的约束。上述七部委将顺风车的管理权限下放给了地方政府,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地施策。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出台了有关顺风车的管理规定。多数城市出台的地方性指导意见将“顺风车”定性为“私人之间的合乘行为”,而非“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合乘平台提供的仅是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的网络中介服务。

因此,无论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还是在地方性指导意见中,顺风车均不属于“网约车”范畴,私家车车主提供的“顺风车服务”并不属于“道路运输服务”。因此在顺风车服务过程中,“滴滴”平台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承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其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当时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进行具体的判定。(www.xing528.com)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滴滴”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其是否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即考量“滴滴”平台是否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从“滴滴”平台发布的自查整改声明及媒体报道看,其在提供顺风车服务时,确有不当之处。

首先,“滴滴”平台未严格审核顺风车车主资质,向用户提供虚假信息。无论是网约车,还是顺风车,车主与乘客之间一般都不相熟,双方获知对方信息的途径极为有限,往往依赖并仅限于网络约车平台。如果网络约车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准确,或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导致乘客误判。这种因信息错误或不对称产生的误判,在像顺风车这种陌生人之间发生的偶然性交易中,很容易产生安全隐患。

在上述案例中,“滴滴”平台虽声称其对每一位顺风车车主都会仔细审核是否有犯罪前科,是否曾有酒驾记录,以此避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主向公众提供顺风车服务。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涉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竟然顺利通过了“滴滴”平台设定的所谓“三证验真”“人脸识别”“犯罪背景筛查”等系列审核程序,获得了一个以他父亲为名的“顺风车账户”,并以该账户持续运营数月,直至案发。同时,正是由于“滴滴”平台疏于监管,涉案空姐看到的车主信息均为刘某某父亲的信息,即一位年届六旬的老人的信息,以及附着在该年龄标签背后的,有关驾龄长、经验丰富、宽厚仁慈、无攻击性的自然想象。然而,令涉案遇害空姐未曾想到的是,与“滴滴”平台所展示的顺风车车主信息恰恰相反,实际提供驾驶服务的却是一名血气方刚、驾龄不足半年,驾驶的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年轻男子。不难想象,当涉案空姐搭乘该顺风车,穿越凌晨时分的城市夜色时,疑虑、不安甚至恐惧的情绪便开始恣意蔓延。然而,这一切的不安或许都源自信息不真实或不对称所产生的误判。

其次,对用户投诉处理不当,且未对外及时公开。“滴滴”平台发布的自查整改报告显示,在本案案发前,曾有顾客针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言语性骚扰一事,向“滴滴”平台投诉,然而,“滴滴”并未及时、妥善处理,仅以电话联系不上为由不了了之。在该投诉事件上,“滴滴”平台显然存在不妥之处。“滴滴”平台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言语性骚扰投诉处理不当或置之不理,不仅错失了通过处理投诉之机,核查冒用他人账号的机会,更因“滴滴”平台的不作为或监管不力,客观上纵容了刘某某的不当行为,最终将言语性骚扰升级为刑事犯罪。像“言语性骚扰”性质的投诉,“滴滴”平台理应及时向用户公开,以便于用户,特别是女性用户在选乘该顺风车服务时重点考量,从而避免因投诉信息不公开,导致用户无法准确评估顺风车司机的服务态度、安全性等问题。

再次,更令人诟病的是“滴滴”平台设置的“乘客印象标签”功能,涉嫌泄露个人隐私。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用户粘性、快速增加“流量”,将网络服务内容娱乐化、社交化,这是各家互联网公司普遍采用的经营策略。“滴滴”公司为实现该目的,亦在其“滴滴出行”软件中逐步增加了一些社交化的功能,比如自2015 年开始,“滴滴出行”即开设了乘客与车主“互评”的功能。然而,根据媒体报道显示,上述“互评”内容并非仅限于乘客对司机服务态度、质量的评价,还包含诸多乘客隐私细节,比如乘客此前搭乘顺风车的时间、地点、消费价格等信息。

上述用户信息无疑与个人隐私密切相关,“滴滴”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理应对乘客隐私信息进行有效监管。对于顺风车车主擅自发布与合乘行为无关的个人评价信息,特别是隐私范畴的数据,“滴滴”有义务及时加以删除、屏蔽。网络用户无需依据“通知—删除”规则,向“滴滴”平台另行发送所谓的“通知”。其原因在于,对于顺风车司机端的评价信息,乘客无从查看,难以及时发现个人隐私被泄露。另外,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保护个人隐私的义务。若保护不利,很容易导致个人隐私泄露,并进而对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最后,在提供顺风车服务时,“滴滴”平台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向车主与乘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过程中,“滴滴”平台每单抽取交易额的百分之十作为信息费,由此,“滴滴”平台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若在其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就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理应妥善管理乘客信息,避免用户个人隐私泄露,同时,还应确保其向乘客提供的合乘信息真实、准确,避免因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令人遗憾的是,“滴滴”平台在驾驶员身份核实、投诉处理、乘客隐私保护等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对于涉案空姐使用合乘信息服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滴滴”平台恐难辞其咎,不能仅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躲进“避风港”,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在涉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个人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滴滴”平台作为负有较高监管、注意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必要的补偿责任,给予被害人家属一定赔偿。另外“滴滴”平台应该从此事件中吸取教训,删除平台上可能导致安全隐患或引诱犯罪的用户信息以及关闭有关评论功能,可以考虑给用户和司机设置一键报警功能,让用户或司机在遇到紧急或危险情况下可以一键联系平台或报警,及时防范和干预顺风车运营过程中出现的紧急或危险事件。

2018 年8 月31 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二次会议,决定自9 月5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网约车顺风车平台公司开展进驻式全面检查。会议指出,确保网约车行业安全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近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连续发生多起滴滴司机杀害乘客、性侵、性骚扰事件,特别是2018 年8 月24 日发生的浙江温州乐清女孩乘坐“滴滴”顺风车途中被害案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和极大愤慨。会议对事件中的遇害者表示哀悼,对受害人及家属表示慰问,表示对犯罪分子将依法严惩,对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滴滴”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

2018 年9 月5 日,交通部等多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开展进驻式检查后,10 日晚交通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对网约车平台和顺风车服务平台开展联合安全大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这是网约车历史上一次最严监管的行动,标志着我国网约车监管的相对安全时期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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