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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检查和投诉制度,社会监督、违规奖励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九条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经营者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当即封存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且将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第四十三条投诉超过标准收费的,受理单位查实后可以对投诉者奖励。

网约车检查和投诉制度,社会监督、违规奖励

第三十八条 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识别服装,佩戴值勤标志。

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第四十条 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但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经营者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投诉。(www.xing528.com)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其所在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指派专人陪同从业人员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接受查询。

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对客运服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行记录制度。达到一定记录次数的客运服务驾驶员,应当参加由市运输管理处组织的教育培训。记录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乘客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对供车、收费有争议时,可以当即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处理。租乘时起至受理时止的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当即封存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且将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十三条 投诉超过标准收费的,受理单位查实后可以对投诉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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