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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辩证逻辑中的A是‘A又非A’公式地位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A是‘A又非A’”命题在逻辑学中取得了公理的地位。辩证逻辑是把辩证法引入逻辑学后而建立起来的逻辑。“A是‘A又非A’”正是反映对立面同一的公式,它是名副其实的矛盾律的命题。所以,矛盾法则的公式成为辩证逻辑的公理。所以,不能把“A是‘A又非A’”单纯地看作所谓“辩证判断”的公式,否则,就会否认这个公式在辩证逻辑中的公理地位,从而不能科学地把握辩证逻辑的整体性质。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辩证逻辑中的A是‘A又非A’公式地位

马克思主义的产生,不仅把辩证法引入认识论,而且也把辩证法引入逻辑学,从而建立了辩证逻辑。“A是‘A又非A’”命题在逻辑学中取得了公理的地位。为什么辩证逻辑要以“A是‘A又非A’”为公理呢?这是由辩证逻辑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辩证逻辑是把辩证法引入逻辑学后而建立起来的逻辑。辩证法的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列宁说:“辩证法是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同一,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在什么条件下它们是相互转化而同一的,——为什么人的头脑不应该把这些对立面看作僵死的、凝固的东西,而应该看作活生生的、有条件的、活动的、互相转化的东西。”[22]列宁所说的是一般辩证法学说。思维领域中的矛盾运动,是辩证法的特殊形式,所以,辩证逻辑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辩证法学说,应该研究思维领域中的对立面的同一。所谓对立面的同一,也就是差异的同一,或同一中包含有差异。“A是‘A又非A’”正是反映对立面同一的公式,它是名副其实的矛盾律的命题。辩证逻辑在研究思维的矛盾法则时,是以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学说为前提的,并将它具体地应用于思维领域。所以,矛盾法则的公式成为辩证逻辑的公理。

从辩证逻辑研究对象来考察,也可以得到同样的结论。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说:“在第22页开头,逻辑的对象用下面几个字来表述出来:思维按其必然性的‘发展’。”[23]这就把思维的“自己运动”作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任何一个思想,本身就是自己的他物,从而把自己的他物包括到自身之中。这就使思维的发展表现为矛盾的运动。黑格尔认为,从是否研究思维的必然性发展,可以把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区分开来,其中的核心问题在于是否承认思维中的矛盾。形式逻辑使同一性成为同一律,使思维中的矛盾运动被认为是互相外在地并列着或先后相继、互补接触的东西。列宁摘录了黑格尔的论述:“关于这点,它为自己制定了一个确定的原则:矛盾是不可思议的;而实际上,矛盾的思维乃是概念的本质因素。形式的思维实际上也思考矛盾,但它立刻把视线移开,而按上述的说法,(即矛盾是不可思议的这句格言)‘从矛盾转到只是抽象的否定’。”[24]正因为思维中包含有矛盾,所以,思维是辩证的。有矛盾才会有思维的运动和发展。形式逻辑所要排除的矛盾是逻辑矛盾,这对于保证思维的确定性、无矛盾性和一贯性,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它同样是辩证逻辑的要求。由于形式逻辑同一律是要求在思想外延上保持同一,所以,逻辑矛盾是由思想在外延上的不同一而引起的矛盾,它同思想内容无关。可见,逻辑矛盾是思维的外在矛盾,而不是内在矛盾。而黑格尔认为,思维的内在矛盾是概念的本质因素,它是不能被排除的。辩证逻辑同样要求排除思维的外在矛盾,但必须承认和研究思维的内在矛盾,从而揭示思维按其必然性的发展。因此,普列汉诺夫称辩证逻辑为“矛盾逻辑”,是完全正确的。他说:“物质的运动是一切自然现象的基础。运动是矛盾,必须辩证地来判断它。也就是说要按照为伯恩斯坦先生所不齿的‘是—否,否—是’的公式来判断它。因此,我们应该承认,当我们谈到一切现象的这种基础的时候,我们就处于‘矛盾逻辑’的领域里了。”[25]

一切现象都处于运动中,辩证逻辑要求用概念的逻辑来表达运动,必须借助于思维中的矛盾。例如,运动是间断性的,又是连续性的,是间断性和连续性的统一。间断性和连续性就是表达运动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对立统一,构成了矛盾的运动。为了表达运动的这种矛盾,普列汉诺夫提出了“是—否,否—是”的公式,描述事物既存在又不存在的辩证法。实际上这就是辩证法公式“A是‘A又非A’”所表达的内容。这同样表明,对于辩证逻辑来说,“A是‘A又非A’”公式具有公理的意义。

在“A是‘A又非A’”这一公式中,A又是一个变项,它可以指任何的概念、判断、思想,它们都以自己对立面的方面为存在的条件,并把对方包括到自己的规定中去。所以,不能把“A是‘A又非A’”单纯地看作所谓“辩证判断”的公式,否则,就会否认这个公式在辩证逻辑中的公理地位,从而不能科学地把握辩证逻辑的整体性质。

从“A是‘A又非A’”的公式中,可以引出概念自身中的矛盾,这就是概念自身中包含的差异。毛泽东说:“人的概念的每一差异,都应把它看作是客观矛盾的反映。客观矛盾反映人主观的思想,组成了概念的矛盾运动,推动了思想的发展,不断地解决了人们的思想问题。”[26]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具体思维同一律就是差异命题。概念自身所包含的差异,是思维运动的源泉。辩证逻辑就是从这里出发,研究思维按其必然性的发展。关于概念的矛盾或差异,我们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加以考察。

第一,抽象和具体的关系。如果概念A是抽象概念,那么,概念非A则是非抽象概念,即具体概念。每一个概念都是“既是抽象概念又同时是具体概念”,这就是辩证逻辑的公式。任何概念的这种对立统一,构成了概念的矛盾运动。

第二,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任何概念都是个别内涵和一般内涵的统一。所以,个别概念同时又是一般概念(非个别概念),一般概念同时又是个别概念(非一般概念)。显然,个别概念和一般概念的对立统一,根源于每个概念内部包含的个别内涵和一般内涵的矛盾,是这种内在矛盾的展现或外化。就战争规律、革命战争规律和中国革命战争规律等概念之间的关系来说,它们相互之间都是个别概念和一般概念之间的关系。而每一概念内部,又都包含有个别内涵和一般内涵的矛盾。概念所包含的这种内在矛盾,是推动思维运动的内在动力,是思维“自己运动”的根源。(www.xing528.com)

第三,概念的对偶关系。许多概念都直接地表现为矛盾的对立双方之间的关系。如,原因和结果、有限和无限、民主和集中等。具有这种关系的概念,我们称它们为对偶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称作概念的对偶关系。凡是具有对偶关系的概念,都以对方来规定自己,一方离开了另一方,自己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因而也就无法规定自己的内涵。

概念的这三种关系,都表现了思维的具体同一律公式:“A是‘A又非A’”。例如,对于民主的概念来说,这个公式表现为:“民主是民主又集中(非民主)”,亦即“既民主又集中(非民主)”。诸如:“既抽象又具体”“既个别又普遍”“既是原因又是结果”,等等,这些“既……又……”的形式,反映了前后两个概念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根据“A是‘A又非A’”公式,每一个判断(命题)也都应该自身包含有否定。判断是事物情况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的思维形式,形式逻辑按其质的不同,把判断分为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并说明这两种判断之间的关系是反对关系(A判断与E判断、I判断与0判断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关系(A判断与0判断、E判断与I判断之间的关系)。在辩证逻辑中,肯定和否定两个对立的方面,它们又同时是同一的。如果以肯定表达逻辑公式中的第一个A,那么,非A即非肯定,也就是否定。所以,“A又非A”的公式就表示为“既肯定又否定”,或“既否定又肯定”。肯定判断是正命题,否定判断为反命题,那么,在正命题中包含有反命题,在反命题中又包含有正命题,这种“既肯定又否定”或“既否定又肯定”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命题,表现为两个对立命题的综合,我们称之谓合命题。此外,这个逻辑公式还可以用来刻划判断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反映个别性判断、特殊性判断和一般性判断的相互关系和相互转化。

归纳和演绎、抽象和具体、分析和综合、历史和逻辑等,它们的每一方面都分别地表示辩证逻辑公式中的A或非A,并从这个公式中引出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展现为“既归纳又演绎”“既分析又综合”等形式,体现归纳和演绎的结合、分析和综合的结合等逻辑要素。

可见,“A是‘A又非A’”的公式,可以引出并贯穿于整个辩证逻辑的全部内容,它是辩证逻辑全部理论的出发点和前提,表明公式“A是‘A又非A’”在辩证逻辑中具有公理地位。辩证逻辑的性质和内容都是由这个公式所决定的,如同形式逻辑的性质和内容都是由“A是A”的公式所决定的一样。

逻辑思维中,都必须遵循而不能违背公式“A是‘A又非A’”。这对于辩证逻辑来说,是不证自明的,是它的一切理论的前提。这个前提从哪里来的?这是由唯物主义辩证法所提供的。恩格斯认为,辩证法是现代思维的最高形式。这个思维形式的核心问题就是这个公式。这就是说辩证逻辑是以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为前提的。正是这个原因,称它为辩证逻辑。因此,我们在探讨辩证逻辑的具体内容时,不能忘记它的这个理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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