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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监督法规发布及实施情况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基础上,2009 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 条,于2015 年10 月1 日起正式施行。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

中国食品安全监督法规发布及实施情况

(一)发展过程

食品安全监督(food hygiene supervision)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授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监测、监督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卫生法》,卫生部据此制定颁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辐照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规章。在此基础上,2009 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了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2013年《食品安全法》启动修订,2014年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和薄弱环节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2015 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已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 条,于2015 年10 月1 日起正式施行。新的《食品安全法》较2009年版增加了50条,主要加强了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二是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五是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六是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七是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二)主要内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www.xing528.com)

(7)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知识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赵静.《食品安全法》视角下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及风险交流的审视.中国法学(英文版),2017

3.王秋玲.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及对策.食品安全导刊,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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