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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体系构成及标准实施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建设法规属于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建设法规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从而构成了建设法规体系。按照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我国的建设法规的渊源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5个层次,从而构成完整的建设法规效力体系。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一般由国家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是对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及其成果最低限度技术要求的规定,是建设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规体系构成及标准实施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通常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在我国,建设法规属于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建设法规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从而构成了建设法规体系。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全部建设法律规范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体系。

按照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我国的建设法规的渊源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5个层次,从而构成完整的建设法规效力体系。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是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等级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建设法规的重要渊源,如《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狭义的法律,其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法律是建设法规的核心,既包括专门的工程建设法律,也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专门的建设法律,如《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和《招标投标法》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安全生产法》、《仲裁法》和《环境保护法》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类特殊的法律,那就是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目前,重要的建设行政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www.xing528.com)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和首府城市、经济特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效,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仅在本部门范围内有效,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和首府城市、经济特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139号令)等。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作为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还涉及一类非常特殊的法律规范,即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对工程建设活动或者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者特性的文件。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一般由国家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是对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及其成果最低限度技术要求的规定,是建设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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