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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管理法规体系及制度建设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风景名胜区法规体系《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将我国风景名胜区纳入法制轨道从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来,为了强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依法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制度。1985年6月国务院颁布我国第一个风景名胜区专项法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为我国风景名胜区创业初期的制度建设、规划、管理以及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将我国风景名胜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风景园林管理法规体系及制度建设

1)风景名胜区法规体系

(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将我国风景名胜区纳入法制轨道

从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来,为了强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依法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制度。1985年6月国务院颁布我国第一个风景名胜区专项法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为我国风景名胜区创业初期的制度建设、规划、管理以及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将我国风景名胜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2)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章及规范,为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后,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以及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等一系列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制定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保障国家法规的有效贯彻执行,为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3)《风景名胜区条例》是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重要里程碑

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国务院于2006年9月颁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完善风景名胜区制度。这是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政府对风景名胜区资源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又步入了一个新的更高的阶段,对在新的历史时期规范和指导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对风景名胜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4)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对风景名胜区的依法保护、规划和管理的过程中,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文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于2008年1月开始实施,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www.xing528.com)

(5)地方出台相应法规和规范,完善了的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规体系

全国绝大部分省区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与国家风景名胜区法规衔接,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体系。

这些法规在我国市场经济转型期复杂的历史条件下,对风景名胜区的行政管理、规划建设、资源保护和旅游服务等发挥了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更加完善了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规体系,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管理和利用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风景名胜区制度建设

在推进法制建设的同时,要重视推进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创新,要对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规划、保护、利用、建设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长期制约性因素和瓶颈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加快《风景名胜区条例》配套性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制订,完善特许经营、资源有偿使用以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等有关规定,为完善风景名胜区立法提供依据,逐步健全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风景名胜区在良好的法制化条件下稳定、健康发展。

要建立和完善风景名胜区行业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研究制订与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为风景名胜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奠定基础。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订和完善风景名胜区建筑施工、信息化建设、客户服务、安全管理、卫生管理、游乐活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明确各项技术要求和操作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风景名胜区内各项管理行为和活动的规范化。

3)风景名胜区条例的主要内容

《风景名胜区条例》是风景名胜区行业的基本法,它突出了8个方面的规定性内容:明确了风景名胜区工作“科学保护、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强调了优先和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重要性,强化了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严格规定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强调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重新确立了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二级设立机制;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管理;对风景名胜区内经营性活动作出规定,明确了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和风景名胜区门票收缴管理制度;明确了社会公众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以及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督权、参与权;增加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了对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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