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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与法规:标准化与实施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3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第2号指南中给出的标准化定义为“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内,重复应用的问题给出解决办法的目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一般来说,包括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标准化活动过程的一个核心是标准的实施。

食品标准与法规:标准化与实施

一、标准化

标准化(standardization)是人类社会实践的结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而发展,受生产力的制约,又为生产力的发展服务,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是标准化发展的根本动力。从远古时代人类无意识标准化思想萌芽的产生,经历了以手工生产为基础、以零星经验总结和直觉现象描述为特征的古代标准化及以机器大工业为基础、以科学实验数据为依据的近代标准化的发展过程,随着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以系统性和广泛性为特征的现代标准化时代已经到来。

(一)标准化概念

标准化从萌芽到现在,已经伴随人类社会发展了几千年,但被当作一门科学来研究,也不过几十年的事,标准化概念也一直处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1934年约翰·盖拉德所著《工业标准化——原理与应用》、1972年桑德斯所著《标准化的目的与原理》及松浦四郎所著《工业标准化原理》、1982年李春田主编的《标准化概论》均对标准化概念进行了阐述。

桑德斯对标准化的定义为“标准化是为了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特别是为了促进最佳的全面经济发展,通过考虑产品的使用条件与安全要求,在所有有关方面的协作下,进行有秩序的特定活动所制定并实施各项规定的过程。”

1983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第2号指南中给出的标准化定义为“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内,重复应用的问题给出解决办法的目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一般来说,包括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

198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GB 3935.1—1983)给出的标准化定义为“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198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第2号指南中给出的标准化定义为“针对现实的或潜在的问题,为制定(供有关各方)共同重复使用的规定所进行的活动,其目的是在给定范围内达到最佳有序化程度。”

199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在ISO指南2—1991《标准化和有关活动的一般术语及其定义》中给出的标准化定义为“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注:①上述活动包括制定、发布及贯彻标准的过程。②标准化的显著好处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便于技术合作。)”

1996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GB 3935.1—1996)对标准化定义等同采用了ISO指南2—1991中给出的标准化定义。

我国国家标准《GB/T 20000.1—200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对标准化的定义为“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注: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

总之,标准化的概念主要表述了以下含义:

(1)标准化是一项活动,是一个过程。这个活动过程包括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当然也包括制定前的研究和实施后的修订。因此,这个过程不是一次就完结的,而是不断循环、螺旋式上升的运动过程。每完成一次循环,其结果标准的水平就提高一步。标准化工作就是通过对事物的研究分析,不断地促进这种循环过程的进行和发展。

(2)标准化的效果不仅仅是通过制定一个或若干个标准就能体现出来的,只有当标准在社会实践中实施后,才能表现出来,才能促进标准化的发展。也就是说,制定再多、再好的标准,如果不运用,那就什么效果也收不到。标准化活动过程的一个核心是标准的实施。

(3)标准化活动是有目的的。其目的就是要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就是要通过建立最佳秩序来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所以标准化的范围只有不断扩大,才能做到效益的日趋扩大。

(4)标准化的活动涉及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自然科学领域,也包括社会科学领域。

(5)标准化的本质就是统一,就是用一个确定的标准将对象统一起来。

(二)标准化的基本特征

1. 经济性

标准化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最佳的全面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并且经济效果应该是“全面”的,而不是“局部”或“片面”的。不能只考虑某一方面的经济效果,或某一个部门、某一企业的经济效果,但可有主次之分。

2. 科学性

标准化以生产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为基础。生产实践经验需要科学实验的验证与分析,科学技术的水平,奠定了当前实验验证与分析的基础。科学研究的深入与发展,会不断提高事物认识的层次,促进标准化活动的进一步发展,标准化活动对科学研究具有强烈的依赖性。

3. 民主性

标准化活动是为了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但认识上的分歧也是普遍存在的,为了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就必须进行协商与相互协作,只有在所有有关方面的协作下,才能有效地进行“有秩序的特定活动”,这是标准化工作的最基本要求,这也充分体现了标准化活动的民主性。

二、标准

(一)标准的概念

标准(standard)是标准化活动的直接成果,随着标准化活动不断循环上升的运动,标准概念也一直处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

1934年约翰·盖拉德给标准下的定义是“标准是针对计量单位或基准、物体、动作、程序、方式、常用方法、能力、职能、办法、设置、状态、义务、权限、责任、行为、态度、概念和构思的某些特性给出定义,做出规定和详细说明,它是为了在某一时间内适用,而用语言、文件、图样等方式或模型、样本及其他具体方法做出的统一规定”。

1972年桑德斯给标准下的定义是“标准是经公认的权威当局批准的一个标准化工作成果,它可以采用以下形式:①文件形式,内容是论述一整套必须达到的要求;②规定基本单位或物理常数,如安培、米、绝对零度。”

1983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第2号指南中给出的标准定义为“由有关各方根据科学技术成就与先进经验,共同合作起草,一致或基本上同意的技术文件或其他公开文件,其目的在于促进最佳公众利益,并由标准化团体批准。”

198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 3935.1—1983)把标准定义为“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199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在ISO指南2—1991《标准化和有关活动的一般术语及其定义》中给出的标准定义为“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和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指导原则或特性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注: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并以促进最大社会效益为目的。)”

1996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GB 3935.1—1996)对标准定义等同采用了ISO指南2—1991中给出的标准定义。

我国国家标准《GB/T 20000.1—200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对标准的定义为“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的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标准最基本的含义就是“规定”,就是在特定的地域和时间范围内对其对象作出的“一致性”规定。可以说,标准就是对规则、原则和文件的一种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规定都是标准。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实践中,除了标准这样的规定,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规定。标准的规定与其他的规定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标准是按照特定的程序,经所有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一个公认机构批准、颁布,并具有统一格式的规定。

标准的本质就是统一。不同级别的标准是在不同范围内进行统一,共同使用是指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进行统一。

制定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加强管理、发展贸易、扩大交流。

(二)标准的特性

1. 科学性

标准的基础和依据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制定一项标准,必须将一定时期内科学研究的成就、技术进步的新成果同实践中积累的先进经验相互结合,在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标准的内容。所以,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的。即标准并不是由制定者随心所欲决定的,而是根据一定的科学技术理论并经过科学试验验证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某一时期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高低。

2. 时效性

标准产生以后,并不是永久有效的。既然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结晶,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将要不断地进步和向前发展,同时消费者的要求也会提高,这样原来标准的规定就可能大大落后于标准化对象已经达到的实际水平,也落后于消费者的使用要求,这时标准就失效了,需要重新修订。所以,标准都有一定的时效期。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一般的产品标准的有效期为3~5年,少数也有10年左右的,而基础标准的有效期要长些,一般为10~20年。

3. 强制性

标准是一种规定,是行为的准则和依据。标准的本质就是“统一”。标准的这一本质赋予标准具有强制性、约束性和法规性。目前,我国的国家标准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之分,但这并不影响标准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因为这只是标准实施的体制问题。推荐性标准并不强求生产者和用户一定要采用,厂商和用户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采用国家标准,也可以采用某些标准化团体、协会或专业研究机构制定的标准,还可以采用本企业和其他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也可以双方协议另定标准。这样,在执行什么标准的问题上,厂商和用户有一定的自由。但标准一经选定,它就成了有关各方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对有关各当事方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因此,标准就其本质来说是带有强制性的。

(三)标准的构成要素

任何一个标准都有自己特定的内容。根据标准所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判定其所属的专业领域。内容、领域、级别和时间是构成标准的四个基本要素。

1. 标准的内容

标准的内容就是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化对象的特征。对于不同的标准化对象,其标准所规定的内容也是不同的。对于抽象的概念,标准规定的内容是名词术语、符号代码;对于具体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是品种系列、规格、质量参数以及技术条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有关事项;对于管理业务,标准规定的是业务内容、管理程序和方法等。

2. 标准的领域

所谓标准的领域,就是标准所涉及的专业范围,也就是标准化对象所属的专业部门。国民经济将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划分为若干部门,如工业、农业商业、运输、建筑、科学、教育、卫生等。每个部门又可分为若干行业,如工业可分为机械、化工、纺织电子能源等,而每个行业又可进一步细分为若干专业,如机械工业可分为通用机械、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农业机械等。标准化对象总是分属于一个特定的部门中的一个特定的行业和专业。那么,这个特定的部门中的一个特定的行业和专业也就成了对其所制定标准的领域。

3. 标准的级别

标准的级别是指标准适用的空间范围。它同批准发布标准的主管机关的行政级别是一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级别。

(1)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对关系到全国经济、技术发展的标准化对象所制定的标准,它在全国各行业、各地方都适用。国家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化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化对象,应制定国家标准:①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②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③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④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⑤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⑥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⑦工程建设的勘探、规则、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的重要技术要求。⑧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中的主体。国家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实施,与国家标准相重复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2)行业标准对于需要在某个行业范围内全国统一的标准化对象所制定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制定和审批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机构备案。下列事物应制定行业标准:①专业性较强的名词术语、符号、规划、方法等。②指导性技术文件。③专业范围内的产品,通用零部件、配件、特殊原材料。④典型工艺规程、作业规范。⑤在行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管理标准。

(3)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在国家的某个行政区域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它由该行政区域的标准化机构主持制定和审批发布,还须报国务院标准化机构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www.xing528.com)

根据《标准化法》规定,制定地方标准的对象需要具备三个条件:①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②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事或物。③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等。

(4)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由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对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它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审批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在本企业范围内适用。企业产品标准须报企业所属行政区域相应标准化机构备案。

4. 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分为全球性国际标准和区域性国际标准。

(1)全球性国际标准 全球性国际标准是由全球性的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主要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铁路联盟(UIC)、国际计量局(BIPM)、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谷物科学和技术协会(ICC)等专业组织制定的、经国际标准化组织认可的标准,也可视为国际标准。全球性国际标准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并在各国间通用。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是一个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是世界上最大、最具权威的标准化机构,是国际标准化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织。ISO成立于1946年10月14日,其任务是促进全球范围内的标准化及其有关活动,以利于国际社会产品与服务的交流,以及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活动中相互合作。根据该组织章程,每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最有代表性的标准化团体作为其成员。1978年9月1日,我国以中国标准化协会(CAS)的名义参加ISO。1988年起改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名义参加ISO的工作。现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O)的名义参加ISO的工作。

ISO的工作语言是英语法语俄语,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ISO的组织机构分为非常设机构和常设机构。IS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ISO全体大会(Gener-al Assembly),是ISO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新章程,ISO全体大会每年9月召开一次。大会的主要议程包括年度报告中涉及的有关项目的行动情况、ISO的战略计划以及财政情况等。ISO中央秘书处承担全体大会、四个政策制定委员会、理事会、技术管理局和通用标准化原理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

ISO理事会(Council)是ISO的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有:任命ISO司库、技术管理局成员和ISO的政策制定委员会主席,审查并决定ISO中央秘书处的财务预决算。

ISO的四个政策制定委员会分别是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消费者政策委员会(CO-POLCO)、发展中国家事务委员会(DEVCO)、信息系统和服务委员会(INFCO)。

ISO的技术管理局(Technical Management Board,TMB)是负责技术管理和协调的最高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就ISO全部技术工作的组织、协调、战略计划分配和管理问题向理事会提供咨询;审查ISO的新工作领域的建议,对成立和解散技术委员会(TC)作出决议;代表ISO复审ISO/IEC技术工作导则,检查和协调所有修改意见,并批准有关的修订文本,在已有政策的技术工作领域内就有关事项采取行动。TMB的日常工作由ISO中央秘书处承担。

ISO现有245个技术委员会(TC)和若干个分技术委员会(SC)。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由ISO的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TC)、分支委员会(Sub-committee,SC)和工作组(Working Group,WG)完成,各成员团体若对某技术委员会已确定的标准项目感兴趣,均有权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技术委员会正式通过的国际标准草案提交给各成员团体表决,国际标准需取得至少75%参加表决的成员团体同意才能正式通过。

(2)区域性国际标准 区域性国际标准是指由区域性国家集团的标准化组织制定和发布的标准,在该集团各成员国之间通用。这些国家集团的标准化组织的形成,有的是由于地理上毗邻,如拉丁美洲的泛美标准化委员会(COPANT);有的是因为政治上和经济上有共同的利益,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它的出现对国际标准化既可能产生有益的促进作用,也可能成为影响国际统一协调的消极因素。

标准的级别同标准的内容无关,它并不代表标准所规定的指标水平的高低。

5. 标准的时间

标准的时间是指从标准的发布之日起到修订或废止的时间周期,也称标龄。随着时间的流逝,每个标准原有的内容可能陈旧落后,不再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有可能阻碍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向前发展。因此,有必要在间隔一段时期后,对原有的标准内容进行复审,以确定其或继续有效,或修订,或废止。标准的有效时间的长短主要依据科学技术如新材料、新工艺等和实践经验的发展而定,因此,对不同类型的标准,其有效时间也是不一样的。

(四)标准分类

根据研究的角度不同,标准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按标准的外在形态分类

按标准的外在形态,标准可分为文字图表标准和实物标准。

文字图表标准,即用文字或图表对标准化对象作出统一规定,这是标准的基本形式。

实物标准(又称样标),即标准化对象的某些特性难以用文字准确地描述出来时,可制成实物标准,如颜色的深浅程度。

2. 按贯彻标准的体制分类

按贯彻标准的体制,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运用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强制实施的标准。对于强制性标准,有关各方没有选择的余地,必须毫无保留地绝对贯彻执行。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凡涉及安全、卫生、健康方面的标准,保证产品技术衔接及互换配套的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产品标准,都是强制性标准。违反强制性标准要受到经济的、行政的,乃至法律的制裁。

(2)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或行业制定的标准(主要是产品标准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技术标准),并不强制厂商和用户采用,而是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促使有关各方自愿采用的标准。对于推荐性标准,有关各方有选择的自由,但一经选定,则该标准对采用者来说,便成为必须执行的标准,“推荐性”便转化为“强制性”。对于同一产品而言,如果同时存在着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那么,其技术水平肯定是后者高于前者。

3. 按标准所规定的内容特征分类

按标准所规定的内容特征,标准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管理标准七类。

(1)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是指以标准化对象的某些共性为对象所制定的标准。这类标准的使用范围广,使用频率高,而且常常是制定其他具体标准的基础,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常用的基础标准包括:①通用科学技术语言标准,如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标志、图样、信息编码和程序语言等。②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方面的标准。③保证精度与互换性方面的标准,如公差与配合、形位公差、表面粗糙度螺纹齿轮精度、零件的结构要素等。④实现产品系列化和保证配套关系方面的标准,如优先数与优先数系、标准长度、标准直径、标准锥度、额定电压、公称压力和模数制等。⑤文件格式、分类与编号,如标准的编写方法、分类与编号制度。

(2)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是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它是设计、生产、制造、质量检验、使用维护和贸易洽谈的技术依据。它包括产品的品种规格;产品的技术要求(即质量标准);产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的包装、运输、贮存等方面的标准。

(3)方法标准 方法标准是以通用的试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各种方法为对象所制定的标准。它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结果必要的准确一致性,对生产技术和组织管理活动中最佳的方法所作的统一规定。

(4)安全标准 安全标准是以保护人和物的安全为目的而制定的标准。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操作标准、劳保用品的使用标准、危险品毒品的使用标准等。对于某些产品,为了保证使用安全,也在产品标准中规定了安全方面的要求。

(5)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是指为保护人的健康,对食品、医药以及生产环境卫生、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卫生要求制定的标准。主要包括通用卫生标准和工艺卫生标准等。

(6)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保护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身健康、社会物质财富、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噪声、振动等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满足其他环境保护方面所制定的标准。主要有“三废”排放标准、噪声控制标准、粉尘排放标准等。

(7)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的特点是以人和事为主要对象。这里的“事”就是管理业务、人的活动和工作,也包括对物的管理,如对原材料、设备的管理。

4. 按标准的性质分类

按标准的性质,其可以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1)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是根据生产技术活动的经验和总结,作为技术上共同遵守的法规而制定的各项标准,如为科研、设计、工艺、检验等技术工作,为产品或工程的技术质量,为各种技术设备和工装、工具等制定的标准。技术标准是一个大类,可以进一步分为:基础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标准;设备标准;原材料、半成品、外购件标准;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等。

(2)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它是为正确处理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的相互关系,使管理机构更好地行使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管理职能,有效地组织和发展生产而制定和贯彻的标准,并把标准化原理应用于基础管理,是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和手段。

管理标准主要是对管理目标、管理项目、管理程序、管理方法和管理组织所做的规定。按照管理的不同层次和标准的适用范围,管理标准又可划分为管理基础标准、技术管理标准、经济管理标准、行政管理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标准五大类标准。

(3)工作标准 工作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它是对工作范围、构成、程序、要求、效果和检验方法等所做的规定,通常包括工作的范围和目的、工作的组织和构成、工作的程序和措施、工作的监督和质量要求、工作的效果与评价、相关工作的协作关系等。工作标准的对象主要是人。

(五)标准体系

1. 概念与特性

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就称为标准体系。

“一定范围”,是指标准所覆盖的范围。国家标准体系的范围是整个国家;企业标准体系则是企业范围等。

“内在联系”,是指上下层次联系,即共性与个性的联系和左右之间的联系,即相互统一协调、衔接配套的联系。

“科学的有机整体”,是指为实现某一特定目的而形成的整体,它不是简单的叠加,而是根据标准的基本要素和内在联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集合程度和水平的整体结构。

标准体系是一定时期整个国民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科技水平、资源条件、生产社会化程度的综合反映。它体现了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又反映了人们的意志与愿望,是一个人造系统。正如一家企业围绕生产某种产品,需要经过设计、制造等各个阶段,在设计阶段要进行设计计算、制图,要确定产品型号、参数、技术要求等;在制造阶段需要原材料、工艺、设备、动力等;产品制成后还要包装、运输、贮存等。此外,为了进行有效的生产,还需要进行一系列管理活动。所有这些事物和过程都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那么,以它们为对象所制定的标准也必然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这样,在这家企业内部所有这些标准就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完整的有机整体,成为该企业的标准体系。一个企业是这样的,一个行业乃至一个国家也是这样的。所以标准体系不是主观的产物,而是标准化对象本身就存在的客观联系在它们标准之间的反映。

标准体系具有与一般系统相似的特性。

(1)整体性 标准体系是由一整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标准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具有整体性功能。在这个整体中的每一个标准都起着别的标准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因而体系中的每个标准都是不可缺少的。

(2)结构性 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是按照一定的结构形式结合起来的。最基本的结构形式有层次性结构和序列性结构。

(3)动态性 同一般系统一样,标准体系是一个动态系统,具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发展和更新的特性。

2. 标准体系表

一定范围内的标准体系的标准,按一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称为标准体系表。它是以图表的方式反映标准体系的构成、各组成元素(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体系的结构全貌,从而使标准体系形象化、具体化。

标准体系表是一种指导性技术文件。它可以指导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编制,指导对现有标准体系的健全和改造。通过标准体系表,可以使标准体系的组成由重复、混乱走向科学、合理和简化,从而有利于加强对标准化工作本身的管理。

标准体系表的结构是标准体系固有的内在结构的形象表示。标准体系同别的系统一样,其内部结构是一个空间结构,具有纵向的层次关系和横向的门类关系,同时还具有时间的序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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