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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管理规定,终端销售限定,发放需专用发票或证明报账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推销劳保用品的省内外单位不得直接对用户销售。企业财会人员负责对劳保用品的购买、发放严格把关,必须凭劳保商店或指定供应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证明报账,否则不准报销。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由各地、市劳动防护用品商店统一经营,采购、保管、发放工作由企事业单位行政或供应部门负责。

劳保用品管理规定,终端销售限定,发放需专用发票或证明报账

20世纪50年代初唐山各陶瓷厂给工人发放口罩进行防尘,省内铁路车站和天津专署、保定专署及白洋淀地区水上运输工会等为负重搬运工发放垫肩、手套、鞋套、毛巾等个人防护用品。

1956年执行国务院“三大规程”,国营、公私合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给工人发放工作服、工作帽、围裙、口罩、手套、护腿、鞋垫等。发放的工作岗位主要是:有灼伤、烫伤或易发生机械外伤的操作,强辐射热或低温条件下的操作,有尘毒危害的操作,腐蚀衣物或潮湿、肮脏的操作等。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品种、使用年限等全省未做统一规定。

1964年9月省劳动局贯彻部颁《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制定《河北省各类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定各类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范围为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固定工、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半工半读学校学生、跟班作业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等,防护用品种类包括防尘防毒、耐酸碱、耐油、耐高温、绝缘、防噪声、防冲击、防辐射、防水用品。

改革开放后针对部分地方劳保用品经营、发放较为混乱的问题,1980年9月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简称省控办)、省人行、省劳动局、省总工会、省工商局、省二轻局、省供销社、省商业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劳保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厂矿、企事业单位(包括城镇以上集体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需要的劳保用品,统一由劳保用品供应商店(专柜)经营,其他非专供商店一律不得经营。推销劳保用品的省内外单位不得直接对用户销售。集体单位所需劳保用品的标准按照当年核定的劳保用布指标,参照全民单位同行业、同水平、同工种、同标准的原则进行审批。劳保用品供应商店(专柜)必须严格掌握供应政策,及时组织进货,保证厂矿企事业单位劳保需要。对其经营考核不仅考核销售指标,而且考核执行供应政策、开展修旧利废工作情况。

厂矿企业确定专人负责劳保用品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劳保用品供应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规定,按年分季编报计划,与当地劳保商店签订供销合同,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其中专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发放和使用,不得以其他品种代替。同时恢复和健全发放、回收、交旧领新等各项管理制度,开展修旧利废,做到物尽其用。企业财会人员负责对劳保用品的购买、发放严格把关,必须凭劳保商店或指定供应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证明报账,否则不准报销。

1982年10月依照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申请领取由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检验证》,无证产品不准出厂,商业部门不准购销,使用单位不准购买和使用。

1984年全省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明确发放防护用品是劳动保护辅助性措施,不是福利待遇。企事业单位参照劳动部《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职工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发放防护服装的范围和原则为:井下作业;有强烈辐射热及灼伤危险的作业;有刺割、绞碾危险或严重磨损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以及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接触有腐蚀性物质的作业;对严寒地区冬季经常野外作业自备棉衣不足御寒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放防寒服装。企事业单位据此制定本单位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报经地、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由各地、市劳动防护用品商店统一经营,采购、保管、发放工作由企事业单位行政或供应部门负责。

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负责对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对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或转卖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1988年4月起全省实行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定点生产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须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具备应具备的生产条件,取得《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准组织生产、销售和使用。定点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1989年定点部分特殊防护品生产企业,第二批进行一般防护品和其他特殊防护品生产企业定点工作。1992年5月底全省定点发证工作结束,从当年6月起对无证生产、销售和使用无证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由劳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www.xing528.com)

1991年3月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简称省劳防用品质监站)负责全省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任务,对全省防护用品产品质量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抽查。各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取得省劳防用品质监站《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才能出厂销售,无证者不准在工矿企业销售和使用。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工矿企事业单位生产、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质量实施监察。

1992年6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省劳动厅重新颁行《河北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同时废止省劳动局1964年9月发布的《规定》),适用于企业职工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48个行业、4000多个工种的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发放周期。并从当年第四季度起,全省实行按金额控制的劳动防护用品年度预算审批制度。

1994年4—5月省劳动厅组织对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经销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实行按金额控制的年度预算审批制度,是否按规定标准发给职工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是定点生产和从定点经营单位购买,是否具有省级防护品质检机构出具的“安检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和注册商标,对特殊护品是否进行定期检验。检查经营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和定点经营证书;所经营的产品是否有省级防护品质检机构出具的“安检证”和定点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证及注册商标(厂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市、地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产品质量法》《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经济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995年7月执行劳动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在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及其领导的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设立由劳动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培训、考核和聘任的审查员,负责审查核发、换发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2000年省劳动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安全卫生监察职能划归省经贸委等部门后,当年7月省经贸委要求各地在机构改革中搞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衔接,由省经贸委统一对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单位换发生产、经营资格证。严格控制新办防护品定点生产和经营许可,同时加强外省、市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冀管理。

省安监局成立后,2003年4月组织各市安监局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安全鞋等,各市结合各自实际增加督查范围。督查内容包括:本辖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状况;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种类及产品质量状况;从业人员结构、数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和到期复审换证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等。对检查出的无证生产、产品质量低劣、假冒伪劣护品,坚决予以取缔。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同年10月组织实施安全帽等19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

2005年7月实施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将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监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由国家安监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省安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河北煤监局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同时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以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违规处罚等管理要求。

同年9月,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组织开展全省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行业:矿山、建筑施工、化工冶金机械制造。检查的重点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具、防尘口罩、特种工作服、安全鞋(靴)等。对未按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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