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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实施原则:建设法规解读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国务院2003年5月13日通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其中《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城乡规划实施原则:建设法规解读

(1)城乡规划实施的基本原则 城乡规划实施应该考虑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要尊重群众意见;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2)城市、镇、乡和村庄发展的原则

1)城市建设和发展应遵循的原则。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2)镇的建设和发展应遵循的原则。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3)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遵循的原则。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3)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的原则

1)城市新区开发的原则:①合理建设,集约发展的原则,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②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只有纳入城乡规划规划区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地区,才能进行新区开发和建设。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这样就杜绝了一些地区盲目扩张,借新区开发为理由,擅自突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进行开发和建设的情况。新区开发、建设必须有规划作为依据才能进行。

2)旧城区改建的原则:①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②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③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法律主要是指2002年10月28日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指定。”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国务院2003年5月13日通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的规定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国务院出台的相关规定,也包括国务院职能部门如文化部发布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部门规章。(www.xing528.com)

(4)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以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或场所。有关规划建设、利用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有1989年12月26日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6年9月1日颁布、同年12月1日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其中《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5)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 自从1977年在瑞典召开第一次地下空间国际学术会议以来,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向地下要土地、要空间已成为城市历史发展的必然和世界性的发展趋势。这也是衡量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这也应该作为我国解决城市发展和地域规模限制矛盾的重要选择,也是我国保护耕地,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重要战略选择。

城市发展的历史表明,以高层建筑和高架道路为标志的城市向上部发展模式不是扩展城市空间的最合理模式。发达国家在实践中形成的地面空间、上部空间和地下空间协调发展的城市空间构成新概念,即城市的立体化再开发模式,正在被广泛地接受和运用。目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经验包括:把一切可以转入地下的设施转入地下,其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商业设施、文化娱乐体育设施、防灾设施、储存及生产设施、能源设施、研究试验设施、会展及图书馆设施等。另外,地下空间对于自然能源(特别是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如储存太阳能、电能、水资源等有独到的先天有利条件。

一般认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该包括以下原则:

1)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必须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角度考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在强度和程度上做到综合考虑,一次到位,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安排。

2)地上与地下相协调的原则。应根据地上、地下空间的各自的特点,综合考虑城市对生态环境的要求、城市发展目标、城市现状等多方面的要素,制定城市规划,使地上地下空间形成一个整体,要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3)远期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必须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为城市以后的发展预留足够空间,同时又担负着近期城市改造或者缓解城市发展矛盾的重任。因此,要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开发城市地下空间。

4)平时与战时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具有抗震能力强、防风防雨等功能,能够抗击一定武器的袭击。因此,城市地下空间可作为城市防灾和防护的空间,平时用来提高城市防灾能力,战时用作防护工程。因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时,功能和规模体系上要兼顾到平时和战时的双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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