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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概念、特征与行为范围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概念与特征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外,本罪中除破坏上述交通设施外,法律还规定了“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如铁道上的道钉虽小,但如果破坏它就可能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的危险,因此也应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概念、特征与行为范围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概念与特征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一,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这些交通设施。其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包括使交通设施本身遭受毁损与使交通设施失去应有性能的行为,如拆卸铁轨、拔去枕木、毁损标志、熄灭灯塔上的灯光、在公路或机场上挖坑掘穴等。此外,本罪中除破坏上述交通设施外,法律还规定了“进行其他破坏活动”。所谓“进行其他破坏活动”,是指实施那些虽然没有直接破坏上述交通设施,但其行为本身也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一切破坏活动,例如乱发指示信号、任意改动火车停发时间表等。由于这些行为直接危及交通运输安全,因而也构成本罪。其三,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刑法并不要求行为造成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只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主体既可以是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部门的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会发生使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www.xing528.com)

(二)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认定本罪应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安全,其主要区别在于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者侵害的对象主要是交通设施,即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后者侵害的对象主要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破坏交通设施容易导致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但绝不能仅以被破坏的设施本身价值的大小来衡量行为的危害性。正在使用中的一切交通设施,都直接关系到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如铁道上的道钉虽小,但如果破坏它就可能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的危险,因此也应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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