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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解读: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上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以实现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和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损失补偿原则主要是损失保险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即意味着无损害,即无补偿,保险补偿额受到实际损害程度、保险金额等限制。

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解读: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上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以实现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和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是损失保险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即意味着无损害,即无补偿,保险补偿额受到实际损害程度、保险金额等限制。换言之,损失补偿原则的本质在于,它既要保障被保险人获得充分的补偿,又要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大于损失的利益。我国《保险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有关保险标的价值、保险金额、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直接体现了这一原则。

损失补偿规则具有以下意义:第一,满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借助于保险人的经济补偿,得以弥补损失、恢复生产、稳定生活,实现了参加保险的初衷。第二,防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只有受到实际损害的被保险人才能获得保险补偿,如果一个被保险人没有遭受实际的损害,则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同样,一个人也不能从保险中获得大于损失的利益。《保险法》对重复保险、超额保险进行相应的规范,防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第三,促进保费负担的公平合理,保持保险经营的稳定。通过保险金额的约定,既可限定保险人赔付金额,又能公平合理地计算保险费,有助于减少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维持保险经营的稳定。

(二)损失补偿的范围

损失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1)实际损失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最高赔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实际损失数额小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数额赔付。保险合同条款对具体的保险标的有分项保险金额约定的,则分项赔付金额以约定的该项保险金额为限。实际损失数额的计算,一般以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计算实际损失数额。

(2)施救费用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和有关诉讼支出。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3)其他费用是指施救费用之外的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为了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检验、估价、出售等费用。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应与实际损失、施救费用分别计算,只要是合理的、必要的,均应由保险人承担。

(三)损失补偿的方式(www.xing528.com)

损失补偿的方式通常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主要采用以下四种补偿方式:

1.现金赔付

现金赔付是保险实务中采用最多的损失补偿方式。对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无形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养老保险、死亡保险等人身保险,保险人采用现金赔付的方式补偿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损害。现金赔付的特点在于,能够方便、及时地补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补偿额计算准确,给付简便,效率较高。

2.修理

在某些有形财产保险业务,如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或部分零部件损坏时,经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后,保险人可以委托有关维修商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物进行修理,被保险人也可在定损金额范围内自行选择维修商修理,有关费用则由保险人负担。这种补偿方式具有比较经济的特点,但比较烦琐。如果管理不善或控制不严,则会诱发被保险人和维修商的道德风险。

3.更换

在某些有形财产保险业务,如玻璃保险、汽车保险中,当保险标的物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害时,保险人可以采用替代、更换的方式,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物部分或全部予以更换。采用这种方式时,保险人通常会考虑保险标的物的使用年限,进行相应的折旧,享有一定的折扣。其特点是比较经济,但会因此而产生一定的管理费用

4.重置

重置是指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的保险标的物,由保险人负责重新购置与原物等价的物,以恢复被保险人的原有财产状态。这种方式主要用于不动产保险和一些普通财产保险。采用重置方式时,保险人虽然可以考虑原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和使用折旧,享有一定的折扣,但保险实务中一般不扣减这部分金额。由于重置方式要求被保险人重新购置的物与原标的物基本相同,重置费用又不受保险金额的限制,一方面极大地限制了其适用的范围和场合,另一方面保险人可能面临更大的违约风险,因此,保险人并不愿意采用这种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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