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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保险基本原则解读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损失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人身保险中的定额保险规则等,都是为贯彻无损失即无赔付的保险理念、实现保险确保经济生活安定的目的服务的。在这些理念的基础上,一般认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近因原则等。现分别对其加以解读。

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保险基本原则解读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保险法的精神和灵魂,它高于保险法的一般概念、具体规则和基本制度,是对保险法律制度和保险法学原理的最高理论抽象,也是保险立法、司法、经营及研究的指导思想,也与保险法的基本理念息息相关。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对保险法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又是对保险法基本制度的进一步总结。台湾学者施文森先生认为,保险法的基本理念包括:无危险即无保险;无损失即无赔付;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对价平衡,弱者保护。

所谓“无危险就无保险”,是指危险是保险的前提和对象,也是保险的构成要素之一。保险是一种最为典型的危险转移方法,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将其危险转嫁给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赔付约定损失的承诺。

“无损失即无赔付”,意味着参加保险的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平安无事,那么他除了缴纳保险费,在保险期间买得一份心理的安全保障外,不可能得到保险公司的任何补偿或赔付。反言之,只有在保险期间出险的保险客户,保险公司才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其损失或需求给予补偿或给付。无损失即无赔付,意味着只有在保险能实现确保经济生活安定的目的时,才有其存在的价值。损失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人身保险中的定额保险规则等,都是为贯彻无损失即无赔付的保险理念、实现保险确保经济生活安定的目的服务的。(www.xing528.com)

从社会观点看,保险实质上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保障经济生活安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它利用互助合作、公平负担的原理,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将个体的损失分散于社会,把有形的损失消化于无形。“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意味着:保险公司作为危险共同体的管理人,应当按照保险经营和管理的规则,善加管理、有效运用保险基金,保证其保值增值;保险监管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活动的监管,保障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该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切实履行“保证”义务,并在保险期间内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尽量避免损失的发生与扩大;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只对自己承保的危险造成的损失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在这些理念的基础上,一般认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近因原则等。现分别对其加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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