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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政策解读-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规范信托公司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由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3.信托公司的终止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做出说明。

金融法律政策解读-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解读

在我国,信托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这里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目前,规范信托公司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由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

(一)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信托公司的设立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并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领取金融许可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符合《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②有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③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④有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⑤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⑦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鉴于信托公司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如果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而且,中国银监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信托公司的变更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①变更名称;②变更注册资本;③变更公司住所;④改变组织形式;⑤调整业务范围;⑥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⑦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⑧修改公司章程;⑨合并或者分立;⑩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信托公司的终止

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中国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①资金信托;②动产信托;③不动产信托;④有价证券信托;⑤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⑥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⑦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⑧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⑨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⑩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⑪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且,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除非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

除了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对外担保业务,信托公司也可以开展,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经营外汇信托业务,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信托公司的经营规则

1.维护受益人最大利益规则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2.利益冲突回避规则

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3.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规则

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4.保密规则

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5.定期报告信托财产规则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做出说明。

6.分别管理和分别核算规则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7.信托业务分别核算规则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8.信托合同法定规则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①信托目的;②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③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④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⑤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⑥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⑦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⑧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⑨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⑩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⑪1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⑫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⑬信托事务的报告;⑭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⑮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⑯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www.xing528.com)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9.开展业务的禁止行为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③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其中,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②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③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④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⑤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0.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监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11.信托收费公开规则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

12.违反信托目的不得请求报酬规则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13.费用支出规则

信托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受益人。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信托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14.信托终止规则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该信托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公司。

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新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监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①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②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③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④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⑤信托期限届满;⑥信托被解除;⑦信托被撤销;⑧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信托终止的,信托公司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四)信托公司的监督

1.信托公司内部机制的建立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与约束机制。同时,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信托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2.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中国银监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同时,中国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国银监会另行制定。

3.信托赔偿金制度

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4.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中国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银监会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职。信托公司对拟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银监会备案。信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中国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中国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的,中国银监会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而且,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托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做出说明。

5.信托公司业务的暂停、接管、撤销

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督促机构重组。

中国银监会在批准信托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后,发现原申请材料有隐瞒、虚假的情形,可以责令补正或者撤销批准。

另外,信托公司可以加入中国信托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中国信托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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