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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保险人如依照自杀条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做了相应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的权利。

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依照相关合同而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换言之,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彼此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即人身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了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一般而言,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是通过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加以确定的。作为合同的一种,人身保险合同当然也要具有合同的一般条款,如当事人、标的等;但由人身保险的性质决定,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也含有一些特殊的条款与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它们影响着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现择其要者分述如下。

(一)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是指当投保人错误申报保险人的年龄而导致一定后果发生的人身保险合同条款。具体来讲,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当然,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也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之所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年龄误告条款,其法理基础在于年龄是影响人身保险费率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依据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投保人在办理投保手续时,要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如果允许投保人不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显然对保险人有失公平。因此,在《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专门做了规定。

(二)受益人条款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包含受益人条款,即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具体受益人,并明确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保险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三种不同的含义。广义上的保险受益人不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而且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泛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人。中义上的保险受益人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人。狭义上的保险受益人则仅存在于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人。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上,人们更多的是从狭义上使用保险受益人的概念。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当受益人与投保人是同一人时,受益人就是合同当事人,否则,受益人只是合同关系人。

(三)自杀条款

所谓自杀条款,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条款。自杀条款实际上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起的两年内,保险人免除了当被保险人自杀时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规定自杀条款的合理性在于,第一,将自杀死亡列入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被保险人道德危险的发生;第二,死亡保险的给付对象是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如果将自杀死亡完全排除在给付原因范围外,会使受益人失去保障,有悖于保险的宗旨,因此,《保险法》把保险人这个免责条款的期限限制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的两年内,以平衡当事人利益。另外,《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保险人如依照自杀条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宽限期条款(www.xing528.com)

宽限期条款是指分期缴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纳费用而失效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寿险合同中,保险期限较长,投保人可能因为资金困难或者其他事务而延误了分期缴费的时机。如果因此造成合同失效,就会使被保险人太易失去保障而不公平。宽限期条款实际是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一种优惠,我国《保险法》也肯定了这个优惠,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五)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允许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因逾期缴费而失效后的两年内向保险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缴相应的保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恢复。保险合同复效后,对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负责。复效条款使得分期缴费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失效后可以方便地复效而无须重复投保手续。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做了相应的规定。

(六)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两年后,或者在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就明知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或者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后知道了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而超过三十日未行使权利的,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的权利。根据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情况,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如果投保人隐瞒真实情况,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从而不承担保险责任。但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期限较长,在合同订立多年后,被保险人的情况会发生质的变化,如果还允许保险人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就会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防止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法律就在保险合同订立两年后,以及“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后知道了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而超过三十日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等情况下,即剥夺保险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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