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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的核心内容及主要规定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信托法》从四个方面对设立信托进行了规定:1.当事人。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无效。③信托财产不当处分行为的撤销权。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国《信托法》的核心内容及主要规定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信托法》的颁行,结束了我国信托关系无法可依的历史,对于规范信托行为,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托的设立

设立信托,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包括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我国《信托法》从四个方面对设立信托进行了规定:

1.当事人。信托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让受托人遵从一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之人。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或共同受益人。受托人是接受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之人。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人可以有两个以上。受托人可以同时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确定的,信托无效。

2.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的,信托无效。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的,信托无效。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首先,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其信托受益权作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其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再次,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相区分。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最后,除以下法定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信托目的。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无效。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1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4.信托文件。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此外,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还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按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不补办的,该信托不生效力。

(二)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享有以下权利:①知情权。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②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要求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③信托财产不当处分行为的撤销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信托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④受托人解任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受益人的基本权利是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另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除信托受益权外,受益人可以与委托人一样,行使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要求权、信托财产不当处分行为的撤销权、受托人解任权。受益人行使这些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的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三)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原则(www.xing528.com)

1.诚信原则。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报酬约定原则。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受托人除依法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违反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3.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原则。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在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之间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4.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原则。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如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5.信息报告与保密原则。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6.有限责任原则。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7.共同受托人连带责任原则。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受托人辞任或被解任,或者受托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需要变更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①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②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③经受益人同意;④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法律或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①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②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③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④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⑤信托被撤销;⑥信托被解除。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归属:①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②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五)公益信托

所谓公益信托,是指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①救济贫困;②救助灾民;③扶助残疾人;④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⑤发展医疗卫生事业;⑥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⑦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世界各国对公益信托均持鼓励态度,我国也是如此。我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除在具体事项上作出特别规定外,特别强调了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公益信托的管理,并设置了信托监察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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