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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与执法:医疗机构的监管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执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监督检查时,要核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床位数、医疗文书的标识是否与执业登记的内容一致。医疗机构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超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医疗机构不得以科室出租、承包或委托管理等任何形式或方式擅自转让或允许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使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监督与执法:医疗机构的监管

(一)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的概念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等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监督

1.执业准入的监督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执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2.印章、名称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书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医疗机构使用的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也不能使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

监督检查时,要核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床位数、医疗文书的标识是否与执业登记的内容一致。

(三)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

1.对诊疗范围的监督(www.xing528.com)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超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2.对执业人员的监督

医疗机构各医疗卫生技术岗位,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应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对诊疗活动的监督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应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四)医疗机构执业规范、职责与义务的监督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应加强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应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疗机构不得以虚假违法医疗服务信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误导患者就医。医疗机构不得以科室出租、承包或委托管理等任何形式或方式擅自转让或允许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使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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